昨日,银监会官方网站正式公布了已于8月30日通过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而制定的法规,也标志着银监会已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全面纳入监管体系之中。
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指引》共5章43条,特别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了八项禁令。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强调,消费者有权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相关人员进行检举和控告。
纠纷案例频现
昨日,家住彭州的李先生向本报求助,希望能帮忙拿回他的5万元存款。他说,自己2008年8月份去当地银行存了8000元钱,工作人员当时建议他存另外一种,“他们说可以分红,还有利息拿”,李先生没太弄明白,就稀里糊涂“存”了。这一“存”就是5年。2010年,在被同样忽悠之后,李先生又将手中的42000元也“存”了进去,“这笔要存6年。”
昨日,李先生向成都商报记者大倒苦水,称第一次的8000元已经到期了,“可分的红还不如银行利息高。”李先生向记者求助,“我不想再存了,能不能麻烦你们帮我把后面的42000元拿出来,我也不要分红了。”
这是又一起典型的“存款变保单”案例。前些年,不少银行工作人员为冲刺业绩,不惜违背职业操守,忽悠客户将存款变成保单。近年来,有的客户经理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只一味吹捧潜在最高收益,而忽略可能的本金损失风险,更有甚者还变本加厉,私下里销售原本不属于银行代理的理财产品……
这些层出不穷的案例被曝光后,都指向同一个目标———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填补制度空白
据了解,我国并没有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立法。此前,银监会曾出台过一些有关银行业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制度,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银行业消费者交易行为的规范,但这些规定及要求都散落在各项监管制度之中,没有形成集中、专业的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系统性的监管规定。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金融创新不断加速,银行业产品和服务呈现多样化、专业化趋势,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导致消费纠纷日渐增多,社会各界迫切希望出台专门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规章制度,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称,银监会在2012年成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指引》的出台,正好填补了国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方面的空白,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突破,也标志着银监会已经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全面纳入监管体系当中。
举证是个难题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称,《指引》并未直接明确界定银行业消费者的权利种类,而只是表述为“银行业消费者有权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相关人员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此,有法律人士指出,虽然《指引》明确了消费者为维护合法权益,有权检举或控告,但背后的举证仍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消费者在银行办理业务时,总不可能随时背着一台摄像机吧,真被误导了,怎么证明?”成都商报记者 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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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银行业举办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
前日,由四川省银监局与四川省银行业协会联合主办的2013年四川银行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决赛在成都举行。
据悉,12支参赛代表队经过激烈角逐,最终工行四川省分行荣获本次竞赛一等奖,宜宾市商业银行和邮储银行四川省分行荣获二等奖,宜宾兴宜村镇银行,德阳银行,渣打、南洋和开泰联队荣获三等奖。
据了解,本次竞赛旨在进一步推进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从7月份开始,分别在自贡、广元、遂宁和眉山四个分赛区举行,全省20余万银行从业人员参与,76支参赛队伍展开竞争。
八项禁令
1 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
2 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3 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
4 不得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
5 不得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
6 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7 不得无故拒绝银行业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
8 不得在服务中对残疾人等特殊银行业消费者有歧视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