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5日发布公告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办理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券款对付是指债券交易达成后,在债券交易双方指定的结算日,债券和资金同步进行交收并互为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通过自身债券业务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之间的连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券款对付结算服务。
公告要求,市场参与者通过其开立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债券托管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债券结算。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通过其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应当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时,应当通过其在支付系统的特许清算账户进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在该账户下,为委托其代理资金结算的市场参与者开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
公告称,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在办理券款对付结算时,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参与者指令,在确认付券方债券足额并冻结的前提下,以第三方身份直接向(从)市场参与者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划入(转出)款项,并在确认资金结算完成后,及时进行债券过户。
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时,若其对手方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参与者指令,在确认付券方债券足额并冻结(若该市场参与者为付款方,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同时确保其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资金足额)的前提下,直接向(从)特许清算账户划入(转出)款项,并对市场参与者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在确认资金结算完成后,及时进行债券过户。
若其对手方也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参与者指令,在确认付券方债券足额并冻结以及付款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资金足额的前提下,对市场参与者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在确认资金结算完成后,及时进行债券过户。
公告规定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管理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时应遵守的原则: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应当按债券托管账户分户设置,一户一账,仅用于办理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归市场参与者所有和支配;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不得将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擅自动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不得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垫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实行日终“零余额”管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统一对日终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内的剩余资金作自动划回处理,不得滞留资金。
公告称,为保证平稳过渡,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的3个月为实施券款对付结算方式的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