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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后我国将继续对三国和台湾地区双酚A反倾销

2013年08月31日 15:21   来源:人民网   

  29日,商务部2013年第55号公告公布,我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

  据悉,商务部于2007年8月29日发布该年度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应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8月29日发布该年度第4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经调查,商务部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调查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1. 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Inc.) 6.1%

  2. 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7.9%

  3. 其他日本公司 (All Others) 37.1%

  韩国公司

  1. 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

  (KUMHO P&B CHEMICALS, INC.) 5.8%

  2. 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LG Petrochemical Co., Ltd.) 6.4%

  3. 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 37.1%

  新加坡公司

  1. 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

  (MITSUI PHENOLS SINGAPORE PTE. LTD.) 5.0%

  2. 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 37.1%

  台湾地区公司

  1. 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Nan Ya Plastics Corporation) 6.0%

  2.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

  (CHANG CHUN PLASTICS CO., LTD.) 6.0%

  3. 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oration) 5.3%

  4.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 Others) 37.1%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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