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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霸王条款松动系误读 超额管理费收无误

2013年08月27日 07:20   来源:中国经济网   

     “其实,仔细甄别上海农商行近期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说明书可以发现,存在浮动业绩报酬表述的产品多为挂钩信托的中等风险级以上产品,而低风险和中低风险的普通银行理财产品仍是规定超过最高预期部分的收益作为银行的投资管理费”,有银行业内人士近日向《证券日报》记者爆料。

  近期,一则有关“银行霸王条款松动 不再独吞超额投资收益”的消息在理财产品市场引起一阵涟漪,更有猜测认为,会有其他银行迅速跟进。然而,本报记者调查发现,所谓的松动是市场的误读。上海农商行对不同类型理财产品的手续费收取长期以来执行着“双轨制”,并非近期做出的重大调整。

  一场市场误读引发的争议

  本报今年2月曾经刊发报道,揭示银行理财产品手续费暗藏“霸王条款”——理财产品实际投资收益中高出预期最高收益率的部分,都被银行以投资管理费的名义全部收入囊中,且多数银行并未向投资者明示具体收取的金额和比例。

  日前,上海农商行发行了“鑫意理财福通2013902人民币理财产品”,该产品投资期限为365天,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4.5%至5.4%。多家媒体报道称,“该款产品的创新之处在于银行对其增加了浮动业绩报酬,浮动业绩报酬收取的条件是;(1)产品年化收益率低于5.4%(含)时,银行不收取浮动业绩报酬;(2)对高于年化收益率5.40%收益部分,银行按20%的比例收取业绩报酬”。

  银行业内和分析人士纷纷就上述媒体报道发表观点,有观点认为,“一般银行理财产品对高出预期最高收益率的部分,都是银行以浮动管理费形式全部收入囊中,投资者得到的仅是预期的最高收益。而以浮动业绩报酬收取一定比例的超额费用的分配模式更类似与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模式,超额收益部分银行与投资者分成,等于银行释放了部分收益给投资者。如果浮动业绩报酬以20%的比例提取的话,银行就让出了80%的超额收益。这样对于投资者而言是有利的,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与风险也将更为匹配”;也有独立第三方分析人士发表观点认为,“由于多数银行从不公布理财产品实际实现的收益率,在这种情况下,“浮动业绩报酬”恐怕也将成为一个营销噱头。

  “双轨制”已运行至少一年

  那么,银行的管理费暴利真的松动了吗?上海农商行的“创新”究竟意味着什么呢?在寻找答案的过程中,本报记者惊讶的发现,所谓的创新仅仅是市场一厢情愿的误读,在上海农商行目前销售的多款其他理财产品中,超额收益仍被定义为投资管理费并由银行全部拿走了。

  记者首先发现,上海农商行早在去年8月发行的一年期产品——“鑫意”理财福通2012第八十八期人民币理财产品近期已经兑付,该产品销售费、信托报酬、保管费、资产管理费、托管费等固定费用合计1.39%,浮动业绩报酬0.0886%,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为5.8547%。也就是说,所谓的浮动业绩报酬的说法已经至少存在了一年时间,所谓的“创新”仅仅是因为该说法如今才被市场注意到。

  此外,上海农商行今年8月26日刚刚成立的另一款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鑫意”理财福通2013059期人民币理财产品仍明确标明,“若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高于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则以上部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

  对比“福通2013059期”与目前明确表示收取浮动业绩报酬的几款理财产品可以发现,前者主要投资于投资级以上债券资产、货币市场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等,并由银行自身作为运作主体;后者的投资对象为上海农商银行委托中海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海洋之星46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全部投资于国投瑞银-中海信托稳定增利资产管理专户,并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

  换句话说,上海农商行对不同类型理财产品的手续费收取一直是“双轨制”:银行负责投资运作的产品继续收取投资管理费,而与信托公司和基金公司合作的“类基金专户”理财产品则采用基金中比较常见的浮动业绩报酬模式,甚至“二八分成”的比例在基金专户中也是最为常态的业绩提成比例。(证券日报 张歆)


(责任编辑:代思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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