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 图
■ 本期嘉宾:
王丹青 睿信致成管理咨询合伙人
严义明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崔新生 中国价值指数首席研究员
编者按:
今年8月,《反垄断法》颁行5周年。年初以来,韩国三星等6家国际大型液晶面板企业价格垄断案、茅台五粮液价格垄断案、上海黄铂金饰品价格垄断案、洋奶粉价格垄断案等相继因涉嫌价格垄断被国家发改委查处。“反垄断风暴”袭来,业界纷纷猜测下一个目标或会在石油、电信、汽车、银行等行业产生。那么,在专家们眼中哪些行为会构成垄断?哪些行业会成为下一个目标?反垄断调查过程中又会遇到哪些阻力?《反垄断法》还需要在哪些方面进行完善?
话题一
缘何“被选中”
品牌商因为市场品牌影响力,在交易中有事实的垄断市场地位和定价权,这会影响到市场发展,也会损害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常被视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反垄断是否有理有据,也是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判断依据。2008年,中国《反垄断法》出台,在随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仅看到了审批比利时英博啤酒收购百威啤酒、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等少数案例。
但2013年,情况似乎出现了很大的不同。今年初,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宣布,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等6家大型面板生产商,因在中国大陆垄断液晶面板价格,遭到国家发改委经济制裁3.53亿元。此后,从白酒业、包装业,再到最近的黄金首饰和乳业等领域,国家发改委不断祭出“反垄断利器”。其中,不少企业被判罚了巨额罚款。
那么,有关部门为什么要在这些领域进行反垄断审查?
王丹青:前阶段,黄金饰品、乳业等行业的反垄断调查引起了人们热议。从范围上看,不管是黄金饰品还是乳业、包装等行业,都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比如,之前针对上海黄金饰品的反垄断调查,就与此前国际金价的下跌及消费者的购买热情有关。再比如,针对药企的反垄断调查,是与消费者对药品的需求及药品价格较高使其无法负担有关。
因此,针对这几个行业进行反垄断调查,也意味着中国希望进一步向市场竞争模式发展。毕竟,要达到这个目标,就要先保障市场机制的完善,而垄断恰恰会影响到市场机制。
严义明:中国到了通过竞争性政策推动经济发展,或是保持市场竞争与推出产业扶持政策“双管齐下”的时候了。
从产业角度来看,之前调查的领域,如白酒、黄金饰品、乳业等领域的垄断情况确实比较严重。据我个人观察,品牌商因为市场品牌影响力,在交易中有事实的垄断市场地位和定价权,这会影响到市场发展,也会损害消费者权益。而从出发点看,此前这些反垄断审查主要是针对终端销售,侧重于对消费者的消费保护。
崔新生:针对这些领域进行反垄断调查是一种保守、渐进的做法,国家从最弱的领域入手。而在其他国家,这些领域已完全市场化了,所以对这些领域的反垄断调查也是为了促进这些领域的市场化发展。
话题二
下一个目标是谁
下一个目标可能是两个方向:其一,针对在终端消费品领域品牌影响力较强、形成纵向垄断的企业。其二,针对一些国有企业进行反垄断审查
近日,一则消息引起业内关注。国家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在央视财经《对话》节目中表示,国家发改委反垄断调查的下一个目标会跟老百姓密切相关,石油、电信、汽车、银行都在调查视野之内。央视称,许昆林特别提到银行,“如在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出以后,银行间一起商量存款或者贷款的利率,就将会被反垄断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前几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证实,“进口车成为国家发改委反垄断调查的下一对象”这项工作去年就开始了,目前是“汽车流通协会的例行工作之一”。
那么,从反垄断市场的角度看,上述汽车、银行、石油等领域的反垄断调查到底靠不靠谱?它们真的会成为下一批调查的对象吗?是不是真的会向国内垄断企业开火?
王丹青:就近期的情况看,汽车行业正在被反垄断调查。至少是汽车经销商的超额利润已引起关注。事实上,进口车的利润的确很高,但国产汽车的利润不是特别高。随着技术发展、产能增加、消费者的消费心理趋于理性,再加上某些地区的限购、限行措施的颁布,国产汽车市场造成了很大的压力。站在这个角度,国家打压进口汽车,也是为了树立国产汽车市场。
当然,下一个目标究竟是谁,还取决于国家建立市场机制、调整市场机制的考虑。官方在此前的座谈会时曾强调,能交给市场的就交给市场。但这个前提是市场足够完善,消费者有需求,市场有供给。否则,不完善的市场机制是不利于企业发展的。
不过,目前情况看,大多数的反垄断调查还是针对外资企业和跨国公司进行。一方面是对行业的反垄断;另一方面是对竞争的控制。上海要推自贸区,将可能引入更多的外资企业,所以在这之前,国家通过反垄断调查等手段对市场机制、市场竞争情况进行梳理、规范。
但国家不是先针对外资进行反垄断调查,后处理国内企业,而是与消费需求、市场相关的行业恰好是外资比较集中的地方。大部分行业如医药、电信等更多的是进口商品的超额利润,它们在中国地区的售价和利润要超出全球其他地区许多,所以国家对这些行业、公司先进行调查。
严义明:下一个目标可能是两个方向:其一,针对在终端消费品领域品牌影响力较强、形成纵向垄断的企业。这类企业的数量不在少数,再加上之前已进行过此方向的调查,民众也不会太惊讶。其二,针对一些国有企业进行反垄断审查,目的也是进一步推动竞争。
崔新生:对于反垄断的调查一定是渐进式的,从影响最薄弱的环节依次进入核心领域。烟草等市场属地方财政管辖,对市场影响不大,应该不会成为率先被审查的目标。但石油、电信等国有企业对税收、社会责任的影响较大,且消费者均颇有微词,因此,这些领域进行反垄断调查可能会在意料之中。
话题三
审查会否遇阻力
中国有很多是行政性垄断,政府一方面是要向自己开刀,另一方面对于如何反垄断、垄断如何影响市场竞争也需要考虑
早在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对外证实,2011年上半年接到举报后,就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涉嫌价格垄断案”展开了调查,包括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是否有借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
然而,最终的结果是,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通报了自身的整改举措后,“更实质性的处罚”还是“不了了之”,且逐渐被市场淡化。
那么,一旦将反垄断审查的范围触及到央企的垄断领域,有关审查部门会不会遇到阻力?又会遇到哪些阻力?
王丹青:主要会遇到以下几方面的阻力:其一,每个行业都有根深蒂固的潜规则,也有不少利益相关方。进行反垄断调查时会遇到潜在的压力,如涉及利益问题的角力、利益相关方的反对等。
其二,评价垄断以及取证方面,虽然有法规的规定,但证据的寻找是需要花费很大功夫和精力的。
其三,发现反垄断的苗头之后,如何处理、处罚哪些企业等也是难点。毕竟《反垄断法》只是一个法规,无法规范到细节,而我们遇到的问题又都是一个个确实的案例。每个案例的运作方式可能各不相同,由此进行的认定也不同。比如在英美法系中常见的惩罚性赔偿,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目的不仅是在于针对被告对受害者的伤害进行弥补,还是一种经济警示。通过罚款和市场准入机制对垄断进行处罚。但是如何把握度的问题是需要考虑的,法规不可能具体到每一个案例,所以需要相关部门的把控。
崔新生:行政壁垒的阻力比较大,市场阻力几乎没有。国外是市场经济的垄断,是一种自然垄断。而中国有很多是行政性垄断,需要依靠政府解决。政府一方面是要向自己开刀,另一方面对于如何反垄断、垄断如何影响市场竞争也需要考虑。
严义明:不论对象是外资企业还是中国国内企业,在进行反垄断调查毫无例外都会遇到各种阻力。比如,对于外资的垄断证据的搜集、取缔,又或是对于国企尤其是央企在调查时可能会遇到一些相关部门的阻力。
话题四
《反垄断法》还缺啥
《反垄断法》中最主要的不足在于反垄断审查的执行主体是国家发改委
业界关心的另一个疑问是,中国的反垄断执法及中国的《反垄断法》本身还有什么可改进之处?比如,目前,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三家部委,是不是可以成立一个单独的统一的反垄断部门?
王丹青:垄断本身会严重制约机制发挥,新一届政府也鼓励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所以调查是很有必要的。但是需知过犹不及,建设、完善和开放市场是为了让外资能够在中国市场获得更好的发展而不是制约,所以不要让相关企业认为中国市场发生很大的变化,不要因此动摇它们进入中国投资的信心。
严义明:《反垄断法》需要完善的地方也很多,它是市场宪法,并不是一个摆设,随着反垄断审查的不断推进,立法目标会得到更明确的体现。需要指出的是,《反垄断法》的不足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执法部门比较分散。目前反垄断的执法部门是由工商、商务以及发改委三个部门组成,但个人认为,如果能够把三个部门集中起来对反垄断审查将更有利。二、《反垄断法》力度不强,《公司法》等法律中都提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点在《反垄断法》中并未被提及,《刑法》中也没有明确到这方面。但反观国际市场,对于垄断的判罚是很重的。比如日本是由首相直接向最高总检察长提出诉讼,美国则由各州州长提出追究责任,可见对于垄断的追究规格要高于一般的犯罪。
崔新生:反垄断审查的部门应该相对独立。《反垄断法》中最主要的不足在于反垄断审查的执行主体是发改委。中国是市场经济,让国家发改委进行反垄断调查有难度,它的行政级别不够。举一个例子,如果发改委到地方对地方的税收、财政大户进行调查,势必会导致发改委与地方政府的博弈,而发改委的行政级别又不够时,调查就会遇到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