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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盗刷的法律困境

2013年08月19日 13:17   来源:中国经济网   

  河北省农信联社 胡军燕

  银行卡盗刷类型主要分四类:一是犯罪分子在ATM机安装吞卡装置或者在持卡人办理业务时掉包真卡,利用盗取的密码盗取账户资金;二是在ATM机和POS机等设备上安装测录装置,盗取银行卡信息后制作克隆银行卡盗取账户资金;三是持卡人个人原因泄露账户信息,被不法分子盗取账户资金;四是由于账户信息不明原因泄露导致银行卡被盗刷。

  近年来司法案例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利于银行的判决结果,由盗刷银行卡衍生的法律纠纷不断困扰着银行,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银行在诉讼中主要面临两个方面的困境,一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二是归责原则的适用。

  从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看,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银行卡盗刷的举证责任分配存在较大的争议,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判决结果的行程。从银行卡所有人的角度来看,由于银行卡交易的全过程由银行把控,其很难收集银行的过错证据,双方掌握的信息存在不对称性,因此举证责任应当由银行承担;从银行的角度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虽有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但仅适用于特殊侵权,不适用于合同纠纷,因此该类纠纷应当适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银行卡密码在办卡后由持卡人掌握,银行无法证明持卡人是否泄露密码,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并不公平。

  从归责原则的适用来看,储蓄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归责原则并无明文规定,法院在银行卡盗刷的案件中的责任划分方面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同案件中银行承担的责任也有较大不同,在部分案件中,法院适用过错责任,双方分担损失,有的案件中法院适用严格责任,则银行承担全部损失,具体案件之间的差异较大。(农村金融时报 )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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