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证券研究中心主任金德环表示,要根据调查得到的事实来决定是否应当赔偿。如果本次事件完全是由光大证券有意操纵市场的行为所引起的后果,则投资者的损失应当由光大证券负责赔偿;如果本事件确实是由于误操作导致,则光大证券不应该承担投资者损失。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证监会应尽快彻查并定性本次“光大证券乌龙事件”,并尽快给出行政处罚。因为根据《证券法》,如果投资者要索赔,必须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为依据。另外,他建议,当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后,光大证券可借鉴“万福生科案”中平安证券的做法,进行先行垫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