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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时间不是评判独董资历的唯一条件

2013年08月17日 07:04   来源:中国证券报   

  继市场出现有“背景”的退休独董之后,近日又有媒体报道,某上市公司独董超期任职。尽管有找不到合适人选的理由,但这种解释显然有点牵强附会。

  笔者认为,独董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其在上市公司中的监督作用是不可忽略的。如果独董不能够在机制和体制上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就应当另当别论。摆在现实面前的问题是,评价独董的资历,任职时间并不能够构成独董独立性的唯一条件。

  首先,独董任职资历应体现在对上市公司利润贡献度上。也就是在任职期内,要立足于通过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环境,从而提升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主业竞争力,从而创造持续稳定增长的利润。只有这样,才是独董在任职期内为上市公司提供正能量,体现独董的价值。

  其次,独董的资历体现在上市公司人才结构的调整上。这将推动上市公司的人才战略调整,尤其是对人才结构的组成、人才培育体制的形成,都将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可以说,上市公司选聘独董,无论是从人品、道德,还是专业性、社会责任的影响力方面,都是上市公司需要树立的人才标杆。因此,在独董的选聘上,不应当具有争议,如果存在争议,必将影响到其履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第三,任职独董的薪金应当与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水平,尤其是员工的薪金水平等大体相当,尤其是要注意匹配性,并通过其对上市公司的贡献度,制定合理的薪金评价和发放标准,避免“花瓶独董”的存在。

  最后,独董任职资历体现在独董个人利益与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利益的和谐共存的基础之上。严格规范独董的“背景”因素,尤其是人脉关系,防范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利用“便利”条件,导致新的内幕交易。因此,作为上市公司经营秩序的积极维护者,避免上市公司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督导者,独董理应保持独立性。

  可以说,独董的资历不仅体现在经验的阅历上,更应当体现在知识结构的调整和重塑上。这种知识结构,更多的是适应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升对投资者回报,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回报的股东文化体制和机制建设上。独董最终服务价值要通过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得到公允的市场评价和考核。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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