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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专家谈利率市场化对信托业的影响

2013年08月16日 11:42   来源:金融时报   

  利率市场化使得各类金融机构处在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避免制度歧视效应;利率市场化加速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以及国际化,使得信托机构更加贴近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以商业银行为首的金融机构因利率体制红利快速弱化乃至消失的过程,也就是信托公司为首的金融机构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先发优势得以逐步彰显的过程。 

  央行全面放开贷款利率下限,尽管市场各方认为信号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但对于全方位的利率市场化可能带来的影响,各金融机构都不容忽视,信托行业也不例外。日前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 

  记者:您如何看待利率市场化对信托行业的影响,有哪些“利好”和“利空”?在信托行业,持“利空”观点的人士认为利率市场化之后,信托赖以生存的制度红利将终结;持“利好”观点的人认为信托已经是利率市场化的先行者,因此影响不大,您对此观点作何判断? 

  邢成:一般意义的利率市场化对信托业发展当然是利好因素,因为首先利率市场化使得各类金融机构处在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避免制度歧视效应;其次,利率市场化加速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以及国际化,使得信托机构更加贴近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再次,以商业银行为首的金融机构因利率体制红利快速弱化乃至消失的过程,也就是信托公司为首的金融机构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先发优势得以逐步彰显的过程。 

  当然,从微观角度或者某一个时点的角度,信托公司肯定也会因为利率市场化的改革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和严峻的挑战。可以想象,诸多“大鳄”级的商业银行绝不会坐视既有市场份额白白流失,面对利率市场化,必然会高招迭出,届时在中国投融资市场和资产管理市场都会迎来一场“革命”式的巨大变革,而孰成孰败,目前尚难以定论。 

  你提到的两种观点都不太全面。第一种观点甚至连什么是信托的制度红利都没搞清。因为就原利率体制而言,信托公司是最受该体制排挤的一类金融机构,在商业银行可以锁定超低资金成本,通过垄断存贷差攫取高额制度红利时,信托公司则只有直面市场,构建“高来高去”的资金投融资业务和财产管理模式,几乎完全是市场化运行,哪里有利率体制的“制度红利”可言。而第二种观点显然是有些过于乐观,甚至可以说是过于短视。仅就此次央行采取的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下限,即现行利率体制改革的第一步来说,确实在短期内对信托公司现有业务影响不明显,但信托业要清醒而明确地认识到此次取消贷款利率下限,其信号意义远远超过和大于实际意义,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大幕刚刚开启,真正的挑战还在后面。 

  记者:取消贷款利率下限是否会降低信托收益水平?您认为未来改革进一步推进是否会对信托现有业务及盈利水平等造成全方位的挤压? 

  邢成:原则不会明显直接影响信托收益水平。因为在原有贷款利率体制下,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主要约束要素实际上并非贷款利率下限,从实践中的贷款利率标准来看,几乎没有哪家金融机构具有强烈的低利率放贷的诉求,相反,可能吸揽资金的利率标准约束才是焦点,因此,此次利率改革措施的敏感度很低。具体到信托公司而言,其信托收益一是根本不属于债权业务收益;二是也从未有过下限限制,基本是随行就市。 

  一旦我国利率制度实现全方位市场化改革,包括存款利率放开,肯定会给信托公司现有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水平带来巨大挑战和压力。这是问题的关键。 

  首先,各商业银行如果出于同业竞争以及消除存款利率与CPI倒挂等各种目的和压力,大幅提升存款利率,则必然出现两种效应:一是挤出效应,即部分信托资金流出,转向银行储蓄存款;二是蚕食效应,即信托资金成本水涨船高,蚕食掉部分信托公司利润。 

  其次,伴随银行存款利率的提升,银行系的理财产品资金成本也必然会随之提高,其显性形式就是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收益标准也会较现有水平大幅提升,从而缩小其与信托理财产品收益的差距,使得两类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市场界限进一步模糊和交叉,最终削弱信托理财产品的竞争力。 

  再次,全方位的利率市场化,必然包括存款利率上限的全面放开,因此,商业银行的债权类业务也完全可以采取“高来高走”随行就市的模式,如此,诸如房地产、矿产能源产业等高收益、高风险领域也有可能成为未来商业银行表外理财产品甚至包括表内储蓄存款涉足的领域,而无论是从客户质量、资金规模,还是营销能力,特别是社会公信力各个方面,与商业银行相比信托公司显然处于下风,不占优势。 

  当然,不可排除的是,利率市场化之后,在相当时期内,伴随资金供求关系的变化、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的调整、广大投资者资产管理理念的更新,存贷款利率标准也可能出现全面走低的格局。但即便如此,上述原理、关系和影响依然相同。 

  记者:您认为信托公司该做出怎样的转变以应对利率市场化的到来? 

  邢成:第一,从经营理念上,要更加强化市场化经营的经营理念。特别是一些政府部门和大型国企控股背景的信托公司,要牢牢树立市场化经营的原则,在公司治理、人力资源、薪酬激励、市场拓展、投资决策、产品创新、同业竞争、战略规划等诸多方面,以市场化原则为唯一的宗旨和导向,紧密贴近市场,构建公司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在业务模式上,要逐步弱化和压缩与银行同质性竞争的债权贷款业务,特别要减少那些“点对点”的项目融资型的贷款业务。从而扬长避短,发挥信托制度的特有优势,以基金化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和高端、机构客户单一资金信托业务作为信托公司突显信托本源业务的两个基轴,引领公司信托主业的发展。 

  第三,在经营模式上,不同信托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专属资源,不断打造自身的经营特色和业务特色,逐渐走上专业化经营的模式,最终成为某个领域或行业的一流专业化投资理财机构。避免盲目从众,利润导向,追逐热点,急功近利,避免不顾自身具体情况盲目追求所谓“金融超市”、“无所不能”,照搬“大而全”的经营模式,最终使得公司风控能力、决策能力、专业团队能力与公司业务结构严重失衡,导致经营风险。 

  第四,在产品创新上,信托公司应当制定具有前瞻性的发展战略和目标,要有长远眼光,发挥主动管理的功能,重点运用投资手段、证券化工具以及制度设计和法律关系安排等专有的信托优势,创新开展资产证券化信托业务、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个人财富管理信托业务、基础设施信托基金业务、年金基金管理信托业务等,进而与其他金融机构形成差异化定位,在未来中国深刻的市场化改革和激烈竞争的资管市场中独树一帜。 

 


(责任编辑:粟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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