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是经济增长的活力源泉,长期以来,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为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必须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企业直接融资规模,促进投融资相匹配。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作为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监管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既是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合法平台,同时也为中小企业提供定向发行等融资服务。目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备案业务指南》已经颁布实施,挂牌公司可以依照该指南的规定实施定向发行,并履行备案程序。
除定向发行股票外,相关法律法规还为发展债券等新的融资品种预留了制度空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不断完善其他证券品种业务规则,丰富融资品种,拓宽挂牌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多样化的投融资需求。
一、简化定向发行核准程序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已经作了原则规定。为适应中小企业融资“小额、快速、按需”的融资特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落实简政放权、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工作要求,简化了定向发行核准程序,并对符合豁免申请核准要求的定向发行实行备案制管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定向发行的申请及主办券商推荐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中国证监会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核准情形的定向发行申请进行核准,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定向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或者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两类情形,豁免申请核准,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挂牌公司在发行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如果备案材料齐备,合法合规,即可完成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定向发行实行备案制管理,切实降低了挂牌公司的融资成本,提高了融资效率。
二、新增股份不作强制限售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尊重公司自治,对定向发行的新增股份不强制限售,由企业自主决策。在发行方式上,为了适应中小企业快速、按需的融资特点,“管理办法”规定了“储架发行”制度,挂牌公司可以通过一次核准、一年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募集资金。为了便于公司灵活选择融资时间和融资金额,相关制度对每次发行间隔也不作强制规定,公司可以“小步快跑”的方式实现按需融资。在发行定价上,为了确保定价的公平,探索现有股东与新投资者在发行定价上的博弈制衡机制,在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上,挂牌公司可以通过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也可以与特定发行对象协商谈判,确定发行价格。定价结果完全由市场机制产生,以市场接受认可为准,充分体现了市场化定价的原则。在认购方式上,为了更好地兼顾灵活多样的投融资目的,发行对象除可以用现金认购外,还可以用其他非现金资产认购,从而有助于公司借助资本市场进行产业整合和并购重组,实现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
三、建立以投资者适当性为基础的风险防控体系
“管理办法”对挂牌公司定向发行没有设定财务指标等硬性条件,只需要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满足法定要求即可进行定向发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降低了融资准入门槛,简化了审核程序,同时建立了以投资者适当性为基础的风险防控体系。根据规定,参与认购的投资者人数和投资者适当性应当符合相关要求,从而确保投资者具备必要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防止风险外溢,预防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四、确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定向发行不设财务指标等硬性条件,避免为挂牌公司作信用背书或替代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而是引导挂牌公司规范披露信息,如实揭示风险,满足不同类型的公司和投资者的多元化投融资需求。主办券商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并发表意见,把好推荐关,当好“看门人”;其他中介各司其责,投资者在充分获取信息的基础上自主决策、自负盈亏;从而强化了市场主体的归位尽责。(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