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的投向将更具“弹性”。昨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仅对基金公司固有资金投向提出原则性、指标性要求,规定固有资金投资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
按照此前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只能投资于基金、国债以及设立境内外子公司等,除此之外,基金公司固有资金不能再进行其他投资。
基金固有资金运用,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运用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及用于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所需的资金支出行为。
此前,《规定》已经过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5家机构的31条反馈意见。与原有规定相比,正式发布的《规定》主要呈现出如下三方面调整:
一是将列举固有资金的具体投资范围调整为对固有资金投资提出原则性、指标性要求,规定固有资金可进行金融资产投资以及进行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其中持有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用于进行金融资产投资的,不得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二是规定了基金公司暂停继续运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情况,明确基金公司净资产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可运用的高流动性资产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支出的,应暂停继续运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
三是完善了监督管理方面的条款,包括固有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和稽核、防火墙制度的建设以及行政监管措施的具体类型等。要求固有资金运用应遵循谨慎稳健、分散风险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应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避免与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发生利益冲突,不得损害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规定》还明确鼓励基金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按照规定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建立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的利益绑定机制,与客户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但基金公司在投资自家管理的基金时,须遵守持有基金份额期限不少于6个月、不得享有优惠费率、不得进行盘后交易等要求,同时在有关文件中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