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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培训机构因资金短缺倒闭 数百家长退款无门

2013年07月22日 16:25   来源:中国广播网    

  【导读】注册业务为"咨询",做的却是教育培训。天津一家少儿英语培训机构因为资金短缺倒闭,几百名家长退款无门。《天天315》本期聚焦:游走在政策边缘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中广网北京7月22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注册业务为"咨询",做的却是教育培训。天津一家少儿英语培训机构因资金短缺倒闭,几百名家长退款无门。民办培训机构不规范,大打政策擦边球,消费者权益谁来保障?每年暑假期间,各式各样教育培训机构层出不穷,广告宣传让人眼花缭乱,很多都是打着"名师执教"、"专业辅导"的旗号。然而,这些机构究竟有没有正规的办学资质?培训是否正规?很多家长实际上并不清楚。交了大把的钱,送孩子去上培训班,效果却差强人意,想要退款却遭遇重重阻挠。在民办培训市场中,这样的例子并不少,很多公司注册的明明是咨询公司,却公开从事"教育培训",除了教育质量无法保证,更有一些公司预收学费之后突然倒闭或者经营困难,导致家长们已经交付的学费无法退回,而维权的过程更是充满艰辛。《天天315》栏目组最近就接到天津的一位家长的投诉,她为孩子报名参加了一所当地有名的少儿英语培训机构的培训,起初孩子上课的情况很好,为了不间断孩子的学习,这位家长决定再预付两年的学费。可是,令人意外的是,刚刚交了学费的这位家长,却突然被告知学校要关闭了。

  家长:在去年2012年4月份的时候,给孩子报了一个少儿英语培训机构,报名的时候交了1万多块钱,后来通知我们在2012年11月底的时候再续费,因为我们觉得这一年来学的还不错,就是续了费,但结果发现续了费以后,大概上到今年5月份的时候,它们英语学校就说内部着火了,学校的教室用不了了,需要到其他的地点去办学,结果我们就跟着一起去那个地方去上了,但是又是上了几次课,我们再去的时候他们就大门紧锁。据知情人说,在前一天晚上熬到了凌晨两点多,他们的法人和投资人说不干了,他们黄了,让我们去工商局告他们,所以这个单位就直接就没有了,大家交过的钱,所有人都是预付款,统计了一下最多四、五万,最少也得有一万左右。

  据这位家长介绍,学校倒闭波及到的家长有几百人,损失高达300万左右。而此时,学校的负责人却一直联系不上,就在家长们决定集体维权的时候,学校的负责人也就是学校的法人突然出现。但他给家长们的答复却是,自己没有钱赔偿,家长们可以去相关部门起诉他。

  家长:当我们去吃了闭门羹以后,我们马上拨打他们的电话,包括法人、投资人,他们的电话不是呼叫转移,要么就是占线,要么就是直接关机,都联系不上。当天晚上家长们就建了一个QQ群,把好多家长都拉了进来。当我们决定上午10点去讨论的时候,这个法人就出现了,态度只有一个,就是告诉大家,他没有钱,大家可以去告他,他同意走公司法这边这样诉讼,反正是没有钱。

  学校法人这样的态度让家长们心急如焚。于是,他们开始分头咨询各个管理部门,却发现他们所遇到的问题竟然没有一个部门能管。

  家长:我们大家就想找一个地方去投诉,当我们打110的时候,110的警察跟我们说这个属于是经济案件,现在不能给解决这个问题。要想解决经济案件就要找法院,结果我们去了法院,法院说你要想立这个的话,你要选择立民事,就去找律师。当我们去咨询律师的时候,律师跟我们说,你打这个官司最后的结果就是,因为它是有限责任公司,它是以出资额为限来赔偿大家的损失,但是它的出资额只有10万,大家交了大概300万,它最多赔给大家只有10万。真的没有办法去申诉。我们如果赢了的话,他也只能给我们10万块钱。300万这么大一金额,我们现在就想,怎么办呢?不行我们就去报案,想立刑事案件。但是据现在司法来看,我们也去了经侦科、经济侦查大队。他们给我们解释说,现在构不成刑事案件的标准,走刑事,我们起诉的这个立案应该叫做诈骗,但是现在的诈骗界定比较模糊,首先法人和投资人并没有逃跑,没有逃逸,再就是就是性质因为和民事有点冲突,或者是概念模糊,所以我们这就立不了案。所以就是现在没有地方管我们这个事,但是确确实实的就是这两个投资人说不干就不干了,大家的钱全都打水漂了。

  这位家长还说,这家少儿英语培训机构在工商局注册的业务范围是"教育咨询",根本没有培训的内容,而且这家公司并没有在当地的教育部门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也就是说,只要存在教育教学行为的机构就应该到教育主管部门报批,经审核批准后才可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这家少儿英语培训机构,显然是违反相关规定的。

  家长:当我们再去工商局调档的时候发现,它的金融范围里根本就没有培训,它叫教育咨询,它没有这个金融范围,而且据法人自己主动承认,他说因为社会培训机构应该在教育局或者是教委备案的,但是他没有备案,他不懂,所以他是手续是不齐的,他就开了这么长时间的学校,到现在因为有差不多两年了,他给我们的全部都是收据,他没有开过什么发票,他偷的税、漏的税,他自己也承认,他从来没有因为这个交过税。

  到目前为止,家长们在维权的过程中遭遇了各种尴尬。首先,培训学校倒闭欠下巨额学费,法人却坚持自己没有钱无法赔付。从民事的角度来看的话,即便是起诉这家机构,所有家长能够获得的赔偿也只有这家公司注册的10万元。

  家长:我们起诉的结果就是只能走合同法违约,因为不是和我们签合同了吗?但是因为是有限责任公司,那出资人只是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现在公司里的资产被他们卖的一干二净。他们把账户上的钱花的都是零。也就是说如果现在去执行的话,企业一分钱都没有,他们如果以出资额为界定,如果再掏出10万块钱来,也就是说他们用10万块钱获取了我们300多万的利益。

  而从刑事立案的角度来看,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嫌疑人虚构了一些事实或隐瞒了一些情况,才能构成诈骗罪。但事实是,这所培训学校在两年多的经营过程中的确是有校舍、有老师,而且教学质量家长也相对认可,最重要的是目前这家机构的负责人也没有逃逸,所以根本就无法立案。

  家长:法院给我们的答复是,如果想立这个刑事案件必须是要找经济侦查科,立刑事的话就应该找经济侦查科来立刑事案件,告他诈骗。民警过来给我们解释为什么不能立诈骗案,他的意思就是说因为他没有逃逸,第二他也不是以故意欺诈为目的的,他一开始,还是有校舍、有老师,他的目的不能用虚假来代替,这个是擦边球,他们真是不能因为这个而立案,我们也问过法院,法院说如果经济侦查科不给立案也没有关系,可以让他们这个部门给我们出具一个不予立案的说明,但是他们现在没有给我们写。

  向我们节目投诉的这位家长还告诉我们,尽管目前没有确切的证据,但是即使这家公司一开始并没有诈骗的意图,在后来经营的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涉嫌诈骗的行为。

  家长:为什么我们说它有诈骗嫌疑,对我们已经上过一段时间的学员,他可能本身没有诈骗意图,可能后来确实是干不下去,校舍着火以后,没有学校办公地点了,资金非常紧张,把空调也卖了,还在招生,甚至还得招暑期班。它这不叫诈骗?

  在起诉和立案两条路都走不通的情况下,家长们最后找到了天津市当地某派出所的经济侦查大队,希望获得帮助。尽管仍旧无法立案,但民警还是做了一些协调工作。到目前为止,学校的法人和家长们达成了退还部分钱款的协议。不过,家长们仍然担心,这个协议存在一定的风险。

  家长:经济侦查大队帮助我们解决了很多问题,开始这个法人和投资人说没有钱,但是经过大家特别的努力,一共三个投资人里其两个投资人同意还我们的钱,投资人之一是法人,这个法人和另外的投资人两个人是怎么说呢?他们把自己都分裂开了,说我只承担35%,我只承35%,所以他们两个人就分别与我们家长签订了两份合同。比如说他欠我18900,那个人就说好我欠你35%,我欠你6600,那个人说我也欠你6600,但是我6600不是一次还你,这个人就说了我先还你3300,另外再3300,那人也说我先还你3300,再3300,就变成了四个时间,然后每个人给我3300。但是虽然现在签了这么一个退款协议,到后来可能大家还会损失掉自己的血汗钱

  至于另外那名出资人,他表示自己已经早就撤资、跟公司没有关系,因此不承担赔偿。但是据学生家长反映,目前在工商局登记的出资人仍然是三个人。由于目前家长们仍旧在维权阶段,而且距离出资人承诺的首次还款日还有几天的时间,为了不打乱维权的进度,我们在节目中隐去了维权家长以及所涉及的这家培训机构的具体信息,也希望最终家长们能够如愿以偿的拿回自己的钱,有关事情的进展,我们的节目也将持续关注。

  近年来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层出不穷,这些机构圈钱之后逃之夭夭或者宣布倒闭的事件时有发生。根据法律规定,作为一个正规的培训学校或培训中心,必须同时拥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教育主管单位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提供正式发票,才能向社会提供教育或培训类服务。没有这3个执照就是非法办学。在正规的营业执照中需标明提供的培训项目,如:英语培训,日语培训等。正规的办学机构,性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一定是:学院、学校、培训中心,在工商局注册成立的"公司"一般不具备办学资格。而这一点,也是我们节目中提到的家长们维权时遭遇尴尬的重要原因。如何挑选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遇到权益受到侵害时,家长应该怎么保障自己的利益?今天节目的嘉宾,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郑传锴律师一起讨论

  包华:要回钱的难度会非常的大,第一,对于家长而言是不了解的情况之下,只能通过第三方进行公司的清算,才能搞清楚公司的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到底有多少资产能够用于偿还,家长是没有一个把握的。其次就算是公司的股东,个人同意偿还,但是由于个人的资产目前来讲,家长们也是不掌握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家长可能也没有把握,所以目前来讲,没有充分的资产能够保证家长能够取得全部的还款,所以我认为这个确实存在现实的困难。

  郑传锴: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这种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我们作为一个公民,虽然我的权利已经受到侵犯,但是我没有其他的途径去核实个人或者是公司的一个资产。那么我唯一的合法途径就是我在法院进行诉讼,如果我能够得以胜诉在执行阶段由法院的执行部门来向相应的责任人和被执行人核算具体的财务状况,包括他的执行能力。那么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也有向执行部门去申报财产这样一个义务。

  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制度是我们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原则。那么投资人与法人在投资完全之后就相互独立,由法人来独立承担法人责任,这也是我们主持人说的在注册资本之内的10万块钱来承担责任,这确实是一个原则,但是原则是有例外的,在我们05年公司法修改之后,我们的公司法二十条的第三款设立了这么一个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我们简单的把它概括为揭开公司面纱这样一个制度。也就是说如果股东滥用了独立地位的话,你要对所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之前分析的具体情况,股东可能在公司经营期间有一些处置公司资产的行为,实际上他很有可能已经构成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了。那么你把所有的资产拿回来变现这已经有可能构成揭开公司面纱这么一项制度了,所以说我认为如果消费者进行起诉的话,是有可能向股东要回这部分的钱的。

  我认为通过民事的角度起诉,可能是一个更好的方法,从刑事的角度讲,一个诈骗行为,它要满足两个条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我们可以通过他的表述来推定,也可以根据他的行为来推定,那么实施了欺骗他人的行为,非法的骗取他人的财务,这样才可以构成诈骗犯罪。我根据之前消费者的表述,很难认定它有一个非法占有的目的。至于说他在经营期间有这种变卖资产的行为,我个人倾向可能更容易把它归结为滥用股东的独立责任这种地位。就用刑法来追究这样一个事情,我认为可能难度是比较大的。


(责任编辑:代思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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