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前通过了《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出现恶意串通行为的,或将在1至3年内被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据了解,《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出现恶意串通行为的,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捏造事实进行虚假投诉的,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由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