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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48%年息:良方?毒药?

● 企业人士认为,是利率市场化的表现 ● 相关专家表示,这是调查研究的结果 ● 国家规定,借贷利率不得超银行贷款利率4倍
2013年07月19日 08:31   来源:国际金融报   黄烨

东方IC图

  “《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确实将提交给浙江省人大常委会,10月进行审议,并最终立法。”7月18日晚间,浙江省人大代表、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对《国际金融报》记者介绍,“之前,浙江省有关部门到温州进行了调研,并就《条例》的有关内容征求了各方意见。”

  7月18日,有报道援引知情人士的话表示,浙江省省长办公会议对《条例》进行了讨论,“下一步或正式提交浙江省人大,进入立法程序”。

  对于《条例》,外界关注更多的是“民间借贷资金年利率不得超过48%上限”这一规定。在此之前,该问题就曾引起市场的广泛讨论。

  相关专家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说,不能否认《条例》出台带来的好处,至少符合了去年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提出的改革大方向,“但更关键的问题在于,《条例》是不是完全符合温州当地的民间借贷实际?符不符合未来的大趋势?又是不是能规避外界担忧的风险?”

  温州民间融资条例审议在即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其中就包括了“规范发展民间融资”这项条文。2013年3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对媒体说,“温州金融办已将《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报送省级层面审核。”

  7月18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周德文处得到的信息是,“一旦得到人大审议通过,10月前后立法。”截至发稿,《国际金融报》记者始终未能联系到温州市外宣办和金融办置评上述信息。

  另据李有星此前对媒体透露的信息,《条例》对备案登记、备案程序、备案交易的风险承担、备案效果等作了规定。据报道,“备案分为豁免备案、自愿备案、强制备案三种类型。”

  媒体还称,“《条例》规定了一项征询措施,即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管理)公司等与民间融资活动密切相关的企业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营业执照前应征求温州市民间融资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意见。”

  在外界看来,《条例》最值得关注的还是与利率有关的条文——据相关媒体报道,《条例》规定,“选择以年为时间周期的利率安排,以引导利率合理化,同时设定借贷资金年利率不得超过48%上限。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上,且超过48%上限利率的将按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

  长期研究温州金融和中小企业的矽亚投资副总裁张兰丁在温州做过一项调研:温州民间借贷月均利息是3.5%,按年利率算,达到了42%左右。与上述《条例》中48%的年利率仅差6个百分点。

  “所以,‘借贷资金年利率不得超过48%上限’可算作是结合了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的实际情况。”张兰丁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说,“更重要的是,从积极意义上看,其又可在某种程度上被看作是‘利率市场化’改革。”

  据本报了解,尽管外界当初赋予了很大的期待,但“利率市场化”没有被纳入温州金改的范围之中,同时,温州当地还有一种声音认为“温州没有停止过民间‘利率市场化’”。

  在江苏一位小贷企业负责人看来,能用《条例》的形式确定“48%上限”这个数字,是一种市场的“进步”,“某种意义上是‘高利贷合法化’”。

  “贷款年利率上限48%”成焦点

  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下称“《通知》”),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数据显示,当前,6个月至1年(含1年)期的银行贷款利率为6.00%,一至三年(含3年)贷款利率为6.15%。也就是说,48%是目前银行年利率的8倍,超过《通知》中4倍的保护限额。

  “首先,官方规定中‘不超过4倍’的说法是10年多以前的规定了,是不是还符合现实的民间借贷情况,值得思索。其次,48%不是轻率作出的决定,我们经过了市场调研,也结合了国外的民间借贷发展情况进行了借鉴。”周德文对《国际金融报》回应。

  周德文强调,48%是“上限”,“不是所有的借贷都按48%来走”。《条例》起草牵头人李有星对媒体的介绍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及浙江省拟立法的《条例》,民间借贷利率可分为三档,第一档是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民间借贷行为;第二档是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4倍,但低于48%上限利率的民间借贷行为;第三档是超过48%上限利率的民间借贷行为。”

  在张兰丁看来,尽管不否认《条例》的积极作用,但负面影响不可不防。“48%年利率的制定,可能是泡沫的体现。”他说,“48%带来的可能快速积累的风险由谁来监控?万一小微企业贷了超过目前银行年利率的款项,却又还不起,这种情况到底又该由谁来‘兜着’?这是不是会对市场造成不公?”

  对此,张兰丁认为,“一方面,应切实地引导流动资金进入到实体经济领域,而不能全部流入到民间借贷、地产等领域;另一方面,从市场的角度,是不是要让国有银行加大针对小微企业的资金供给,缓解市场风险?再次,或可采取相对‘硬性’的调控,稍微严格地规定资金的流向,避免借给一些老是被‘追债’的企业。”

  “民间金融是一把‘双刃剑’。”浙江温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汪锋日前在某论坛上公开表示,“它在温州经济发展初期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其在发展过程中自身风险也在积累。”汪锋说,“未来温州市政府将积极引导规范民间资金有序进入实体经济,转化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产业资本。”


(责任编辑:蒋诗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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