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此前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即金融 “国十条”),正在逐步落实。7月18日,银监会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文,就林权抵押贷款政策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林权抵押贷款近年来规模不断扩大,但是个人商品林的小额贷款却一直受困。而各地在林权质押上的态度也有差异,商业银行对林权的“确权”存在差异,导致了林权融资仍有一定的难度。
“银监会的新政主要表达了对林业资源融资的一种态度,并对商品林在抵押中给予了支持。”一家国有大行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新政出炉
7月18日,银监会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了 《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 〔2013〕32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用承包经营的商品林做抵押,从银行贷款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实现了林业资源变资本的历史性突破。
《意见》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探索创新业务品种,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促进林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这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续配套政策的一个突破。
对于林权抵押贷款中普遍存在的抵押范围偏窄,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的问题,《意见》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林权抵押贷款重点满足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产品加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贷款资金用于林业生产的,期限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
同时,《意见》中对于小额贷款项目进行了“减负”,规定对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以降低林农和林业经营者的融资成本。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于林权抵押登记程序,《意见》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并明确了林权抵押、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登记备案等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或抵押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使抵押权的情形发生时,可通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林木采伐或诉讼等途径处置已抵押的林权。
看上去很美?
“这几年,不少地区都在搞林权抵押贷款,但是不同地方的情况差异很大。但总的来说,小额贷款费用高、期限短、程序复杂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河北一家木材贸易商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林权抵押贷款看起来不错,但是做起来却很难。
据他介绍,在目前林权贷款中,大户林农、林企获得的林权抵押贷款和由担保公司担保获得的贷款资金的情况较多,而小户林农贷款业务则开展的很少。融资成本和融资期限上,都与实际的生产“脱钩”。
“林权抵押贷款的利率一般都是上浮,最高可达基准利率的70%,甚至还有5%左右的评估费用。另外,在贷款期限上,大多数能批下来的贷款都是一年期,而最快的林木生长周期都是3年。”上述贸易商称,这种贷款和生产不匹配,往往会让农民每年都要为融资发愁。
一家国有大行人士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对林权融资贷款方面最大的困难在于,程序上要对林权“确权”。林权证、公司营业执照、林权抵押贷款协议书、林权抵押合同、森林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等缺一不可。
“很多小额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难度大,也容易逾期,银行不愿意将贷款期限拖太长,这主要也是从风险的角度出发。更夸张的是,价值评估往往存在水分,银行需要花很大精力核实。”上述国有大行人士表示,银行肯定是支持这项贷款业务的,但在实施过程中还是会特别注重风险的把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