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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保险公众日来临 避免纠纷关键靠各方诚信

2013年07月08日 13:20   来源:南方日报   

  今天是首个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2013年活动主题是“倾听由心,互动你我”,即通过多种互动方式,广泛听取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保险行业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宣传保险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保险意识。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保险投保和理赔过程中,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消费者都应该遵循诚信原则,彼此配合,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避免误解和纠纷,实现“保险,让生活更美好”的初衷。

  日前,广东保监局会同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在官方网站上开辟了消费者教育专栏,宣传保险政策法规,并就投保理赔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和风险进行提示。

  妥善管理个人账户及证件

  案情简介:某保险公司代理人曾某为客户办理投保后,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客户陆某曾留置在其处的身份证复印件至银行开立了账户,并先后9次伪造陆某签名向公司申请保单借款,借款金额达几十万元,直到客户致电公司要求变更保单通讯地址时才案发,但曾某投资失败,全部钱款均无法追回。最终,曾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10个月,但客户因未妥善管理个人账户及证件,承担了上述保单借款部分损失,个人利益受损。

  案件启示:应妥善管理个人账户及身份证件。购买保险及办理相关保单信息变更等事宜过程中,需消费者提供部分个人信息、证件复印件,但消费者应切记在提供证件复印件时注明“仅供投保使用”或“仅供变更保单联系方式使用”等具体用途并加注日期,不能凭借对代理人的信任,将银行卡账号及密码、保单信息、资料等告知代理人,甚至由代理人代开或保管。

  定期进行保单状态查询。消费者应根据自身保障需求理性投保,定期向公司查询自己名下的保单状况,发现保单信息未经同意发生变更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司反映,保护好切身利益。

  保持与保险公司的直接联系。如果是通过代理人投保,也应与公司加强直接联系,建议将公司的服务热线存入通讯录,随时关注公司提供的服务信息。在本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公司,避免公司某些服务无法送达,出现长期联系中断的情况。

  远离保险诈骗行为

  案情简介:被保险人陈某的粤A牌丰田小车发动机有故障,送去某修理厂维修,修理厂员工李某称可以免费帮陈某维修丰田车的发动机,要求陈某协助制造事故骗取保险金,用保险公司的赔款维修发动机。陈某一时贪图小便宜答应了李某。2012年9月,李某驾驶陈某的丰田车与另一台还没修好的宝马车相撞,故意制造了一起交通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于事故损失较大,经交警处理,判定丰田车全责,保险公司也安排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勘察。

  保险公司人员到达现场后,被保险人陈某自称是肇事司机,当时车上有一名乘客。经过仔细勘察,保险公司人员发现丰田小车上的乘客李某衣着很随便,手指甲沾满油迹,疑似修理厂人员。且保险公司人员询问被保险人陈某事故经过时,陈某说得含糊不清,很多问题都是李某代回答的。

  经保险公司调查员调查,发现:第一,第三者宝马车在本次事故之前在其他保险公司已有出险记录,并且当时宝马车的受损痕迹与本次事故非常相近。第二,丰田小车上的乘客李某正是某小型修理厂的员工。

  保险公司调查员与被保险人陈某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后,最终被保险人陈某承认本案是修理厂故意制造事故的事实,并向主动向保险公司放弃索赔。

  案件启示:伪造事故进行保险诈骗,这种情况在车险诈骗中最为突出,主要是用待维修车辆制造虚假交通事故,人为地扩大车辆损害程度,然后虚报维修费用,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这种情况,由于有车主的默认参与,增加了识别难度,同时事故往往较为严重,损失金额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诈骗活动属于违法犯罪,当事人将面临刑法的制裁。广大车主切勿为小利以身试法。

  另外,车主须谨防被他人利用,给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因为从事此类诈骗活动的修理厂一般是非正规修理厂,维修质量无法保证,会给车主行车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肇事弃车离开不予理赔

  案情简介:2012年10月9日,王某驾车回家,在离家不远处,突然冲上人行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及路政设施损坏。有协警要求他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但王某并未理会,径直回家休息。直至10日上午,王某才去交警队做笔录。

  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表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措施且逃离现场,故不予理赔。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未报警、未去医院就诊,弃车离开现场,既无法定事由,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其行为在客观上符合保险条款的免赔情形,故对王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汽车修理费8.5万元的理赔责任不予支持,但王某主张的路政设施赔款1780元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案件启示:出险后应及时报案,配合调查取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其中,“保护现场”不仅指保护车辆被撞击的状态,还包括对驾驶人生理、精神状态的保护。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不能私自离开现场,应及时让警察了解其驾驶状态,以便日后索赔。

  因此,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报告交警和保险公司,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投保时应如实告知实际情况

  案情简介:2011年2月,王某作为投保人为其母亲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并代其母在投保资料单上签名,保单顺利承保。2012年3月,王某的母亲被确诊为肺癌,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投保前几年被保险人曾因肺结核入院治疗,但投保时投保人王某未在投保书中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且投保资料存在代签名的情况,最终保险公司拒绝了本次理赔申请,作出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费的处理意见。

  案件启示: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条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上述案例中,投保人未及时告知被保险人投保事宜,擅自代替被保险人签名,导致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最终影响自身权益,造成损失。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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