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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 就要明明白白

2013年07月08日 11:04   来源:投资者报   

  “投保的时候说得怎么都好,可是要理赔了却又说当初这个没有如实告知,那个不符合理赔要求,保险公司真是太精了。”

  对于保户,人寿保险可不是“1+1=2”这么简单。因为缺乏对保险知识的了解,投保、理赔、保全、缴费……在保险消费中的每一步也许都曾让客户分外纠结。《保险大讲堂》栏目自开设以来,通过一些保险消费和服务案例,帮助消费者用保险知识武装自己。值此首个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本栏目将继续告诉您,究竟该如何明明白白买保险。

  有健康问题更需要如实告知

  一般而言,健康问题有时可能会成为保户获得保险保单的“绊脚石”,但有时通过“加费”等方式,完全可以绕过这块“石头”,获得宝贵的保险保障。

  有一定健康问题的被保险人,如体重过重、吸烟过多、血压异常、家族病史有遗传或可能遗传的疾病等人员,在专业上被称为“非健康体”。商业保险公司可以自行确定哪些“非健康体”可以承保,哪些人因为健康状况和生活方式的原因被拒保。针对不同投保情况,保险公司对“非健康体”的核保结果包括以标准费率承保、加费承保,列为除外责任,甚至拒保。如果“非健康体”的生活方式或者承保风险可以被估测,保险公司可能会同意加费承保。

  如果投保后,“非健康体”患上保险公司责任约定的已获知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同时无责任免除情形的,保险公司一般会正常进行理赔。

  案例:2008年,客户李先生意欲购买保险,与一般保户不同,在填写投保书时,根据“如实告知”的要求,李先生告知保险公司,自己患有轻微的高血压。经过体检,并未拒绝承保,并根据相关投保规则,告知李先生可通过“加费”投保,即相比完全健康的被保险人,李先生每年增加一些保费即可获得保单。作为家中“顶梁柱”的他深知保险的重要性,最终毫不犹豫地投了保。两年后,在李先生患上重疾后,幸有这份“加费”保单,为他和家人提供了最大的保障,并获太平人寿理赔50万余元。

  太平人寿专家提醒:被保险人带病投保或是否加费或拒保,还与投保险种、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条款有关。例如,某被保险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病情尚不稳定,如果他投保养老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则保险公司有可能采取标准费率或加费比例较小;如果他投保健康险,尤其是定额给付型险种,如果保险条款列明的十几种承保疾病包括肝癌等相关疾病,保险公司加费会很高甚至拒保。

  避免盲目投保带来的损失

  部分因特殊原因需要退保的投保人,往往很难接受退保所带来的损失,因为退保金额主要与保单的现金价值有关。

  现金价值是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出来的,由保险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对某些险种,退保时一般只能退还现金价值,这是保险业合法合规的通用做法,并不是某一家保险公司的特殊做法。至于提前退保时退多少现金价值,一般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清楚。保户在投保时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购买保险的额度应符合自己家庭的经济能力,并适度考虑风险。如果不能肯定在保险缴费期限内的财务状况能保持稳定,则更应慎重投保。保户发生暂时无力承担保费的情况,可以选择保单自动垫缴、减额缴清或保单贷款的方式稍加应对。

  案例:2010年11月,北京一位李姓保户来到太平人寿北京分公司,表示想退保。原来,李女士家里近期急需用钱,无奈之下,她打算将自己2007年购买的一份银行保险产品退保。太平人寿服务人员经过查询发现,她当时买的这份万能保险产品,当时一次性交了3万元保费,截止到当天,算上保单收益,帐户价值已达33400元。如果退保,李女士将失去剩下年期的保单收益,且不再享有保险保障。经过对其保单的分析,服务人员帮她找到解决办法,既能缓解她资金紧张的压力,又能让她继续享有保险保障——即保单贷款。最后,李女士出具了相关证件,方便地办理相关贷款手续,获得该份保单提供的2.3万余元贷款,解了自己的燃眉之急。

  太平人寿专家提醒:在购买保险之前,投保人需要先做好家庭财务状况及保险需求分析,然后做出风险评估和需求分析,最后选择适合的产品投保,切勿盲目投保。在接触保险公司时,要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红利分配、保险期间、犹豫期、合同解除权。其中,特别要关注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因为,买了保险短期内再退保,损失往往会比较大。

  由于长期寿险产品前期扣除的各项费用比较多,因此,在购买保险的头两年退保,保险公司扣除各项手续费后退还的保险费将很少。虽然保单现金价值会随缴费年限不断增加,但也不可能高于保险公司满期给付的保险金,保户一旦购买了保险,拥有了保障,不到万不得已最好不要放弃保障,否则经济上将会蒙受一定损失。

  保险所提供的最本质的功能是保障,是对未来不确定风险进行提前预防,买保险的真正目的是为了长久的未来获得一份可靠的保障。保户如果因为一些临时性的家庭经济拮据或其他投资需求,就退掉保险,当风险来临时,可能会让整个家庭经济陷入崩溃的境地。

  别让“偏见”蒙住我们的眼睛

  然而,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一个行业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就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而言,目前依然处在一个初级阶段,难免具备一些“粗放”特征,这种“粗放”,既存在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也存在于保险服务、保险消费者。因此,所谓消费“陷阱”的产生,可能来源于消费者亲身的经历,也可能来自于对保险的“偏见”,也就是对信息的误读和误解。

  “偏见”的实质,是人们以以偏概全的态度放大了对保险业的某些负面偏见。如果认真问一问抱持这种观念的消费者,为什么认为保险是骗人的,很多人会回答:别人就是这么说的;或者,新闻上就是这么报道的。实际上,保险的正面意义很少被拿出来讨论,而负面信息却很容易被放大,这是导致了人们对保险消费产生认知误区的重要原因之一。妥善理赔的案例或者正常的保险服务并没有被全部宣传,因为“理赔”“给付”等服务,就是保险公司的“天职”。而一些没有得到理赔或完全服务的案例,特别是产生了纠纷的理赔案件,却很容易被媒体宣传报道出来,而且很多是以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来加以宣传,这就加剧了人们对保险的偏见。

  实际上,这些少量的理赔纠纷,案件往往很复杂,并不是以一句“买了保险却遭遇拒赔”这么简单的标题就可以下结论的。汶川大地震、雅安芦山大地震等很多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员工的身影总是闪现在最前沿,主动搜救客户,及时现场理赔,就说明在保险事故清晰、符合理赔条件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是不会给客户设置任何障碍的。

  在保险消费中产生纠纷的许多问题,也源于某些消费行为的不成熟。有的消费者在没有正确了解保险前,就盲目地购买保险。再加上保险合同的相对专业性,消费者为了简便省事,在没有了解甚至阅读投保书、风险提示书的情况下就随意签名,最后引起了许多的官司和纠纷。

  其实,要避免所谓的消费“陷阱”最好的方法在于多了解、多思考。千万不要有“花钱就是大爷”的心态。同时,也要花点心思好好阅读保险条款,无论是人身险还是车险、家财险,保险公司拒赔或扣除费用的特殊情况都会在保险条款中明确写明。通过仔细阅读条款,消费者能发现不少有疑问的地方,然后去咨询、解决疑惑,也是为自己规避风险。

  无可否认的是,消费中的“陷阱”有一些也来自于行业本身,急功近利的代理人、保险企业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做出违规的行为,比如对无法达到的收益妄作承诺,故意曲解保险责任对消费者作出误导,销售过程中瞒着客户或保险公司代签名等,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更对行业的长期发展造成恶劣影响。随着行业发展的逐步成熟,无论从行业立法,监管政策,还是行业行为自律等方面,保险业都已经在维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合规经营,早已是各保险企业在经营管理以及代理人教育中最基础且重要的工作内容。

  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监管力度的持续加强、企业管理以及从业人员的严格自律,都为我们的保险消费提供了更加健康积极的环境。而我们消费者所要做的,就是正确对待保险,科学、理性、合理地消费,别让“偏见”蒙住眼睛,成为我们享受保险保障权益的“绊脚石”。

  消费维权

  法律专家来支招

  保险所具有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特点决定了保险消费很容易引起纠纷。而造成这些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投保人在投保后,没有仔细阅读那些与他的保障利益息息相关的内容。

  定夺保险纠纷 签字是关键

  曾在保险公司担任过专业理赔员的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李轶超律师介绍说:“不管保险条款怎么变化,保险业如何发展,认定保险赔偿责任的关键还是你最后签字的书面合同。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说,该自己签字的地方一定要自己签,千万不能让别人代签字。尤其是涉及被保险人生命的保险更是必须由被保险人签字,绝不可由投保人代劳。

  还有像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上的“我已了解所有风险”这句话,一定要仔细看清所有条款后再签字。反过来说,如果这句话不是你本人签字的,而是由业务员代签的话,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这也可以成为你退保的合理理由。”

  增强维权意识 注意保留证据

  长期从事保险纠纷审理工作的上海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林晓君则建议消费者,在投保时要慎重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保险产品,综合评价本人对产品收益的需求和风险的承受能力,决不能单纯依靠营销人员的片面推销做出错误的判断。

  为了尽可能减少误解,在签订合同时,还要对保险范围、免责范围、除外条款等保险条款一一进行详细了解。尤其是那些约定不明确条款可要求保险工作人员解释说明,并以更加明确的语句将这些条款加入保险合同的附则中。

  此外还要加强维权意识,要完整保管好相关证据资料,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要求其签收材料,或者自身保留原件,在医疗过程中注意收集相关的凭证以备诉讼举证。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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