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晋亿实业澄清公告自曝资金困局

2013年07月04日 07:04   来源:中国证券报   赵浩

  中国证券报7月2日对晋亿实业迷雾重重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报道。晋亿实业3日发布的澄清公告证实了本报的报道言之有据、推断可信。

  晋亿实业在公告中承认,由于公司难以向银行增加授信额度,为缓解公司流动资金趋紧的困难,公司不得不从控股股东晋正企业的全资孙公司晋正贸易处以比直接采购更高的价格赊购盘元;同时,公司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盘元销售给关联方浙江晋椿。

  业内人士指出,在这场左右手互搏的游戏中,为了获得3个月的赊账期,晋亿实业付出的代价是每吨盘元多付50元,这对处于亏损状态的公司来说可谓是饮鸩止渴。

  加价50元向关联方赊购

  晋亿实业称,由于资金链紧张,公司不得不从晋正贸易处赊购盘元。为此,公司付出了与直接向钢厂购买盘元相比,在采购价、运输价的基础上每吨加价50元和更短的付款期的代价,这使得公司本就不佳的财务状况雪上加霜。

  晋亿实业表示,公司由于亏损,银行已经难以增加公司的授信额度。这使得一直依赖银行贷款的晋亿实业和其控股子公司山东晋德、广州晋亿资金十分紧张。为此,晋正贸易采购盘元赊销给上市公司。

  公告称,晋正贸易由于采购量大,也享受到了与上市公司相同的采购价格。销售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时,同样在采购价、运输价的基础上每吨加价50元、赊账期为3个月进行结算。

  对此,业内人士质疑道:既然公司与晋正贸易向钢厂采购盘元的价格相同,为何公司不直接向钢厂购买,而要加价50元向晋正贸易采购?如果说公司是因为资金紧张而不得不借力大股东,为何晋正贸易给予公司的3个月赊账期并不比钢厂给公司的6个月承兑汇票时间更长?难道公司的资金链已经紧张到连承兑汇票都开不出来的程度?

  有投资者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晋正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困难的时候,不但不伸出援手,而且还趁火打劫,以帮助上市公司的名义吸上市公司的血。这是实实在在地掏了小股民的腰包、肥了大股东。”

  低于市场价卖给关联方

  晋亿实业自己承认以低于市场价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澄清公告称,公司销售给浙江晋椿的价格虽然每吨加了50元,但仍低于市场的平均价格。

  但澄清公告又说,本公司与晋正贸易、浙江晋椿的关联交易是一种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所进行的、互惠互利的、正常的贸易往来。公司2012年年报也称,本公司与各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进行交易,不损害交易双方的利益,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显然,晋亿实业的表述存在前后矛盾的地方。业内专家表示,明明可以以更高的价格向市场销售,却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自己的关联公司。明明可以直接从钢厂直接采购,但却偏偏加价从关联公司购买。这难道是公允公正的原则?这难道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这难道是市场经济、互惠互利?

  而且,晋亿实业2012年报显示,晋亿实业在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中,除了销售给晋椿公司的盘元是成本加成法,但却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之外,其他的都是市场价。为什么其他都是市价交易,却单单特别照顾浙江晋椿,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其销售产品?

  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有律师表示,晋亿实业一方面以高于其原本的采购价和更短的付款时间向关联方采购商品,一方面又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已经涉嫌违反了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位律师建议,晋亿实业的投资者可以要求公司公开其从晋正贸易采购盘元和其向钢厂直接采购盘元之间的成本差异,以及其销售给浙江晋椿的盘元价格与市场价格的收入差异,并公布这两种行为给上市公司带来的损失,并要求相关关联方或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魏京婷)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商务进行时
上市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