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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儿童两险问题解答 意外伤害附加险政府买单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8年02月27日 10:41
    今春新学期开始,天津市全面实施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宣布:在校学生及托幼园所的孩子们今后都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而从4月1日起,参加城居医保的100多万学生和幼儿还将享受到一项优惠政策——政府将建立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基金,每人每年15元的费用全部由政府买单。这意味着今后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按比例予以报销。本市给全体在校学生和幼儿设立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基金,这在全国还是首创。

        学生城居医保 每年秋天缴费

    问:哪些学生儿童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是多少?

    答:在本市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和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的儿童,都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个人缴纳60元,政府补助40元。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政府补助100元。

    问:学生儿童什么时候缴费?

    答:学生儿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份至11月份,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其中2007年底在校就读的学生儿童缴费期延长至2008年3月31日。

    学生儿童参保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学校、托幼机构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和基金征收工作。

    新入学学生在办理入学手续的同时,一次性缴纳本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用,包括: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照学制年限一次性缴纳本人应缴的全部医疗保险费;普通中小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每年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

    问:符合免予缴费条件的学生儿童,要提供哪些凭证?

    答:重度残疾人员由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认定的凭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认定的凭证为《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街道(乡镇)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证明。享受特困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认定的凭证为《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卡》及街道(乡镇)出具的享受特困救助家庭成员证明。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由社保经办机构认定身份,认定的凭证为院校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学生本人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意外伤害附加险 个人不缴费     

    问:哪些学生能享受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答: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包括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

    问:怎样认定学生意外伤害?

    答:学生意外伤害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非疾病伤害、身故或者伤残。

    问: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标准是什么?

    答: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左右,个人不缴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

    问: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报销标准是多少?

    答: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报销标准包括:(1)意外伤害:学生发生的3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2)意外伤残:学生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补助10000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补助15000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补助20000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补助25000元。(3)意外身故:学生因意外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补助30000元。

    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基金予以报销。学生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超出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报销。

    参加城居基本医保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学生,同时参加其他同类商业保险的,在报销医疗费用时,先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基金予以报销,再由同类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协议)相关约定报销。

    问:哪些情况不属于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答:(1)属于参保人员故意隐瞒、欺诈行为的;(2)受益人故意造成参保人员死亡、伤残的;(3)参保人员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的;(4)参保人员酒后驾驶、持无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5)参保人员酗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6)参保人员发生精神疾患的;(7)参保人员因堕胎、分娩、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接受或自行诊疗护理导致意外以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流产的;(8)参保人员在退学、休学期间和假期期间参加非校方组织的活动发生意外的;(9)其他不符合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调查学生参加保险现状     

    目前,本市大中小学校普遍给在校学生上两种保险。一是由中小学公用经费负担的每人每年3元的校方责任险。这份保险主要对学生在校园内出现的意外事故给予保障;二是由家长自愿购买的学生、幼儿人寿保险,主要对学生在校内外出现的意外伤害以及医疗费用给予保障,这份保险的费用是每人每年50元。另外,本市大中专院校在学生入学报到之初,会要求学生参加每人每年50元的商业人寿保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将给予一定的补助或为特困学生全额购买这份保险。在幼儿园,孩子的意外伤害保险也是由家长自愿购买的。学生在校期间如果出现意外伤害,3元钱的校方责任险及50元的人寿保险都能为学生提供不同金额的赔偿。 

    本市某小学校长说,未成年学生活泼好动,上体育课或课间出现磕碰的情况,每年都会遇到多起。如果没有保险作“后盾”,校方与家长就责任赔偿问题往往会有繁琐的交涉过程。现在,政府为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承担了责任,给学生家长和学校都减轻了负担。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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