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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险缺少配套法律支持 业界:市场前景广阔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8年02月25日 11:02

    日前,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我国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这也是继“绿色信贷”后,我国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

    环保总局将与保监会联合推动绿色保险制度,今年将首批对一些容易发生污染等影响环境的工业、化工企业进行试点,随后还将推动“环境责任保险”专门法规,并至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绿色保险制度。

    一些业内人士表示,这类保险产品应该有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并表达了对相关制度的期待。

    但是,中国环境法研究会常任理事郑少华教授指出,目前环境污染责任险实际推行将遇到困难。

       背景:环境污染案件难以胜诉


    “2005年底发生的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直接推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出台。”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表示,事件发生后,国内学者提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问题。

    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亿元,而实际赔偿数额却少得可怜,绝大部分损失由受害者、政府和社会承担。

      业内人士:此类保险市场前景广阔    

    记者从华泰保险上海分公司获悉,华泰去年底在国内保险公司中首家推出了“场所污染责任保险”及“场所污染责任保险(突发及意外保障)”两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并通过了保监会的备案批准。

    华泰保险因此成为国内首家试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资保险公司。华泰保险公司承诺在提供保险保障的同时,还会为企业提供与此相关的风险管理服务。

    与此前附加于公众责任险下的污染责任扩展保障不同,此产品是独立的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既可承保意外突发污染,也可承保渐进性污染;既可承保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污染事故,也可考虑承保此前发生的“老的”污染事故。

    在谈到污染责任保险的优点时,一位保险行业业内人士表示:“污染责任保险可避免污染事故企业被迫破产,可使污染受害人及时得到补偿,可杜绝企业受益政府埋单现象。虽然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险还处在初步阶段,但是随着国内法律、监管和技术不断健全,这类产品应该有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

        环境法专家:缺少法律支持将成推行难点    

    虽然《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属于破冰之举,将帮助处理污染事故诸多的棘手问题。中国环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郑少华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在肯定这一政策提出的必要性的同时,他也表示了一些担忧。

    难点一: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

    对于我国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探索方面,郑少华告诉记者:“我国对于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探索从上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了。当时主要集中在大连、长春等几个城市,但是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并不高。”

    郑少华教授认为,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是通过众多企业的参保,来化解少数企业的高额赔偿负担。

    但是,如果投保企业不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险种就很难形成规模,没有一定规模,要实现环境风险的分散和分担就会很难。

    难点二:环境责任保险品种、形式单一

    虽然目前已经有华泰保险出台了与环境污染责任险相关的险种,但是郑少华教授表示:“至今为止,我国在这方面的发展,包括一些学术研究方面都是相当薄弱的。从国外来看,环境责任险不仅仅停留在污染责任险这一方面,还包含诸如应对气候变化和大灾难的巨保。”

    对于应对大灾难的巨保,郑少华教授做了一些补充:“比如这次全球大范围的雪灾,突如其来的灾害后我国保险业是很被动的。我觉得,整个保险业应该整体应对,在整个完善的保险机制下做环境责任保险。”

    对于我国企业将来参与保险的形式问题,郑教授提出了一点自己的想法:“环境责任险的参保形式不应该过分单一,这时候要考虑与整个保险机制如何达到最有效的配合。我认为,可以推行一种企业之间的互保,企业可以选择行业协会的形式共同参保,不一定必须纳入商业保险,给商业保险带来压力。”

    难点三:国家相应的刺激参保措施还不完善

    这次推行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以“政府引导,市场操作”的形式进行,郑少华教授表示:“在整个国家经济转型时期,这样的一个政策制度的推行暂时还没能得到国内企业的积极响应,企业的参与热情并不高,这时候就要取决于国家采取多少刺激手段来引导国内企业积极参与保险。”

    谈到国家采取的刺激企业参保的有效手段,郑教授谈了自己的想法:“既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是在政府引导、市场操作下进行。所以国家在刺激企业积极参保时,可以采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等措施来吸引企业自觉参保。”

    难点四:法律规定严重滞后,目前无法推出强制险

    目前国家环保总局与保监会联合推行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其法律依据基本上是一些政策性文件规定。

    对此郑少华教授认为:“《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的推出对于整个环境污染责任险机制的建立属于破冰之举。但是这些规定大多属于政策层面,根据这些规定推出这项制度没有问题,但是,要用它们来支撑整个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全建立,还是存在难度。”

    缺少法律规定的问题不容忽视,郑教授表示:“目前环境污染责任险机制的推行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强制险就推不出。

    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把环境污染责任险作为强制险来推行。目前仅靠企业自觉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还有相当难度。我国的环境法规应该是一个整体,因此如何健全与机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该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

    环境法专家认为,事实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阻力还远不止这些。保险行业虽然对这一制度的推行态度积极,但目前保险业市场上环境责任保险的现状,令专业保险公司举棋不定。另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体保什么、保险费如何计算、保险公司如何赔付等都还没有最后敲定,而且承担环境污染损失的评估和责任认定机构也还没有建立,这些都将困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尽管面临诸多障碍,从长远看,无论是环境问题专家还是保险业内专家,都对这项环境经济新政策充满期待。

来源: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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