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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架设线路损耗保险公司是否该赔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12月03日 15:53
    某市供电局将其所有的电力线路和设备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期限内的某日,该供电局电力资产所在地发生暴雨引发洪水,造成大面积的电力线路受损。保险公估公司接受委托对于此案提供公估服务。

    在损失核定的谈判过程中,保险合同双方就线路架设的损耗部分,保险公司应否给予赔偿产生争议。某市供电局提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损设备的损失程度、修理和恢复费用以出险时相应的最新电力行业定额取费标准执行,并依此赔付”。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定额中本身有关于损耗的项目规定,所以工程预算中对于部分材料的量的确认,应当包含损耗在内,如线路上的绝缘子的损耗为2%,钢线的损耗为1.3%。保险公司提出,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标的损坏什么就赔什么,损坏多少就赔多少。电力公司在线路架设过程中存在部分材料的损耗,虽属于客观情况,但此部分损耗材料如果给予赔偿,有违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笔者以为,此部分损耗材料保险人依法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有三:

    首先,材料损耗的发生时间不在本次暴雨过程中。本保单起保前,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已经存在,即线路已经架设完毕。如果说存在损耗的话,在架设线路过程中损耗已经产生。本次暴雨发生时间在材料损耗发生之后。

    其次,材料损耗的原因不是因为本次暴雨引起。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损耗,多是由于施工人员不慎造成的,而此种不慎应当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实际上线路施工中也是允许有损耗的,在相关的定额中规定有关于损耗的项目。

    第三,材料损耗保险人给予赔偿有违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的适用中也有例外,如定额保险、重置价值保险。本案件中,保险合同约定涉及被保险财产的损失程度、修理和恢复费用的计算方法,但未明确约定为定额保险合同(多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或重置价值保险合同,所以只能按损失补偿原则赔付被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不应包括预算中的损耗部分。

    在电力、通信类业务的保险理赔或者公估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相关人员应当对此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充分适用保险理论,客观处理此类事故赔偿。

    
来源: 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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