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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外资持股真相调查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11月05日 10:33
万云
     新华人寿风波尚未平息。一份与中资股东秘密签订的代持股份合同使聚光灯再次转向新华人寿的外资股东苏黎世金融集团(以下简称“苏黎世”)身上。

    记者调查获悉,这份秘密签订的代持合同使得苏黎世已实际控制新华人寿股权达到27.5%,苏黎世通过隐蔽手法使其实际控制股权闯过金融监管政策“红线”的事实开始浮出水面。

    一份秘密代持股合同

    1996年9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1999年12月25日,经国务院同意、保监会批准,新华人寿以每股4.25元人民币的价格,首次向境外机构发行1.992亿新股,占新华人寿总股本的24.9%,并将总股本从6亿元增加到8亿元;其中,苏黎世保险持10%,国际金融公司持6%、日本明治生命保险公司和荷兰金融发展公司分别持4.5%和4.4%。

    然而,1999年这一次,并非苏黎世首次染指新华人寿股权。记者获得资料显示,在新华人寿向四家外资金融机构增资扩股之前,苏黎世早在1996年就已经介入新华人寿,隐性持有新华人寿10%股份——苏黎世与新华人寿创始大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签署合同,由大股东“代持”。创始大股东在新华人寿股权中持股比例曾经一度高达60%。

    而1996年时,中国金融市场并未对外开放,外资参股必须经监管部门批准。而苏黎世此时通过代持股方式绕过政策规定“间接”进入中国金融市场。

    记者获得的代持合同显示:1996年10月,新华人寿刚成立时,苏黎世就同新华人寿创始大股东秘密签订了《股权买卖与合作合同》。这份合同分为A合同和B合同,此外还签订了《特别合同》、《信托合同》、《质权设定合同》等一系列文件。

    这份秘密的《股权买卖与合作合同》规定:乙方(苏黎世)以每股3.85元的价格收购甲方(大股东)拥有的10%股权,双方商定,购买合同的总价款为1.9250亿元人民币(折合当时汇率计算),苏黎世先支付1.4250亿元人民币,其余5000万元待股权交割后再支付。双方商定,甲方(大股东)要全力保证乙方(苏黎世)在新华人寿的股权利益,包括表决权、收益权和股份处置权。甲方负责推荐董事,并承诺按乙方的意图发表意见。合同其它内容还显示,甲方需为乙方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和金融企业创造一切有利条件。

    根据合同规定,在股权转让未实现的情况下,只要乙方提出续签合同,甲方应无条件执行,在相关条款中,根据乙方在附录上的要求,甲方承诺帮助乙方再次收购14.9%的新华人寿股权。

    双方1996年10月签订的《特别合同》第七条规定,甲方保证为乙方安排收购新华人寿股份的24.9%,价格定为每股3.85元人民币。

    苏黎世与新华大股东之间的合作可谓神速。合同签署于1996年的10月30日,苏黎世合同签字人是时任苏黎世资深董事Frank.Sriflik(法兰克·施符龄)和时任苏黎世北亚/太平洋区负责人英Rorbert.Sinler(舒伯特)。签约后两周,也就是1996年11月12日,苏黎世马上兑现合同承诺,先行支付的1.4250亿元人民币立即进入了新华人寿大股东境外账户。

    如此一来,1996年11月12日开始,苏黎世以总价1.9250亿元人民币(按照协议其中5000万待股权交割后支付)已实际持有新华人寿10%的股权,并“隐性”获得了的表决权、收益权和股份处置权。与1999年底新华人寿首次公开向外资股东出售股份时每股4.25元人民币的价格相比,这份代持合同中苏黎世所的代持价格显然要便宜得多。

    27.5%:实际控股超越政策上限

    到1999年,新华人寿公开向外资出售股份,苏黎世持有新华人寿10%股权。

    1999年,中国放宽外资金融机构的限制,规定单一外资持有金融机构股权不得超越10%。但苏黎世并没有终止与大股东的上述代持合同,而是与大股东续签了8个展期合同,继续由大股东代持10%股份。如此算来,苏黎世已经实际持有新华人寿20%股权,实际超越了监管层10%的规定,只不过通过代持股这样隐蔽的手段,外界很难发现苏黎世真实的持股比例。

    除了这两笔一明一暗的持股方式,苏黎世还悄悄地与荷兰金融投资公司、国际金融公司运作股权回购。据悉,早在1999年参股新华人寿时,苏黎世就已与荷兰金融投资公司和国际金融公司签订了股权回购协议。到2004年,苏黎世收购国际金融公司手中所持有的新华人寿4.5%股份,同时荷兰金融发展公司也将4.4%的股份转给苏黎世;2006年底,苏黎世再次收购国际金融公司所持1.1%股权,国际金融公司则只保留0.4%的股份,经过这轮收购,苏黎世获得了两家外资股东所持有新华人寿10%股份。

    在目前新华人寿公开股东明细资料中,只显示苏黎世拥有新华人寿20%的股份,是新华人寿的单一第一大股东。而实际上到2006年底,苏黎世通过“隐性持股”(10%,后因扩股后稀释至7.5%)、高调参股(10%)和低调回购(10%)三种方式,已累计持有新华人寿股权比例达到27.5%,成为新华人寿真正的外资大股东。

    如此一来,苏黎世持有新华人寿的股权又发生了质的变化:不仅已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外资单一股东持有中国金融企业股权20%最高上限,也超过了中国政府规定的外资企业参股持有金融企业股权24.9%的红线。

    很显然,苏黎世已两次踩过政策“红线”。经过近10年商业运作,苏黎世已成为新华人寿实际上的第一大股东,但“巧妙”地躲过了中国金融政策的限制。

来源: 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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