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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改 关联交易的三条禁令有望松动?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12月10日 08:39
木 鱼
    专家认为,有条件解除禁令是现实可行的一种方法。既不能无视关联交易投资禁令在现实中产生的诸多问题,也不能因关联交易投资禁令对基金行业发展有所阻碍而完全废除它,毕竟关联交易限制和组合投资等理念和法规是基金行业公信力的支柱性条款。

    官方对《基金法》修改的明确表态,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关于《基金法》修改,业内呼声最高的是《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关联交易的三条禁令,他们认为三条禁令的修改迫在眉睫。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在刚刚闭幕的第六届基金国际论坛上表示,修改《基金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应当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对《基金法》修改完善,他还表示,“过严的投资限制局限了基金管理人的运作空间”。深圳一家基金公司督察长认为,桂敏杰提出的“过严的投资限制”就是指关联交易的投资禁令。

    “限制过严”限制了基金业发展空间

    据悉,2004年6月开始实施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中的第四、五、六款分别为:禁止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禁止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这就是基金投资中与其他基金、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管理人或托管人控股股东三大关联交易投资禁令。

    业内人士分析,《基金法》的有关限制和当时的历史条件有关。《基金法》的立法工作是在2002年到2004年年初进行的,当时中国证券市场关联交易问题较为严重,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通过关联交易把上市公司利润计算到集团公司等问题都十分突出,再加上基金行业还受到“基金黑幕”事件隐性影响,因此,立法中将三大类关联交易一概禁止。

    但随着行业的大发展,这些禁止条款遭遇了现实的问题。以禁止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为例,在海外发达资本市场中,“基金中的基金(FOF)”已经成为基金行业主要产品 ,美国截至2006年底,FOF数量已达604只,管理总资产高达4710.24亿美元。

    国内的银行、券商等机构也根据投资者理财需求开发出大量FOF产品,管理资产规模以千亿计。基金行业受到《基金法》的制约,始终无法在国内开发FOF产品,丧失了这一基金公司最有信息和投资优势的理财市场。

    在基金系QDII开闸之后,这一问题更加突出。事实上,有的基金系QDII已经在海外突破了这一限制。某基金系QDII在除香港以外的全球市场通过投资ETF间接参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并且投资于基金的部分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指数基金问题最突出

    《基金法》实施以来,投资过程中遇到的最突出的问题是指数基金无法投资关联方股票。早在《基金法》实施前夕成立的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基金就遇到了不能投资托管行股票的问题,该基金托管在招商银行,而招商银行是中信标普300指数中的重要成分股,还一度成为第一权重股。该基金已经长达3年多需要绕开招商银行跟踪指数,给基金投资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随着基金行业的产品不断创新,在普通指数基金基础上改进的ETF投资更具被动性,通过一揽子股票进行申购和赎回,因此,这类基金遇到的问题更棘手。上证50ETF和180ETF的托管行分别为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而两家银行的股票无疑是上证50和上证180中指数中重要的成分股,两只ETF均未将托管行股票放入申购赎回一揽子股票中。

    从投资业绩表现来看,上证50ETF从工商银行在去年11月初计入指数前后,先是在去年最后一个季度和上证50指数产生了很大的负误差,合计比指数少赚超过4%;随后又在今年第一季度多赚1.33%,跟踪误差明显加大,不能投资托管行股票使得该基金和产品设计目标有较大的出入。

    此外,上证50ETF不仅面临着托管行问题,管理该基金的基金公司大股东为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和中信银行又同属于中信系上市公司,上证50ETF不能投资中信证券和中信银行对其投资行为带来很大的压力。

    事实上,券商排队上市将新产生更多潜在关联交易。在国内主要托管行中,只有农业银行尚未上市,而控股基金公司的券商原本只有中信证券,现在增加了海通、东北、长江等券商,仍然有大批控股基金公司的券商等待上市。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证监会基金评议专家委员会委员巴曙松认为,随着国有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大量上市,《基金法》中第五十九条过于严格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了不利影响,损害了持有人的利益,不利于基金公司的公平竞争。

    有条件解除禁令

    “有条件解除禁令是现实可行的一种方法。”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负责人、首席基金分析师胡立峰认为,“既不能无视关联交易投资禁令在现实中产生的诸多问题,也不能因关联交易投资禁令对基金行业发展有所阻碍而完全废除它,毕竟关联交易限制和组合投资等理念和法规是基金行业公信力的支柱性条款。”

    今年11月初,证监会曾经组织过基金公司和业内专家参与讨论《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的修改问题。直接参加此次会议的有关负责人透露,与会人士就允许基金公司投资托管行股票的问题已经形成了共识,指数基金未来不必绕过托管行的股票。但对于要不要解禁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股票和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相关股票的问题还有一定的争议,有基金业人士怕该禁令解除之后,在遇到一些关联方交易行为时,可能会出现无法界定或举证该投资行为是否构成利益输送。

    巴曙松表示,国内基金业应该借鉴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规定,将完全禁止关联交易修改为有条件允许,如在事前充分披露、当新股申购的超额认购倍数较高、以网上形式申购、区分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以及分销商,另外,基金为被动投资型时,允许进行类似的关联交易。

    在具体的新增限制条款上,胡立峰表示,可以在基金投资“双10%”限制的基础上,增加一些限制条款,例如可以增加关联交易“双3%或2%”限制,就是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承销的股票不能超过发行规模的3%或2%,这些股票的市值也不能超过基金资产的3%或2%。对于被动投资的指数基金则规定可以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控股股东发行的股票,但是始终不能超过指数资产权重,也就是不能超配关联方股票。

    
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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