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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债券类产品 完善信用增级手段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12月14日 15:40
王祚君
    商业银行前不久被禁止为债券做担保,包括公司债、项目债,并扩展至其他债券类产品。纵观我国各种债券类产品,都因为拥有银行担保或银行信用而丧失了作为债券类产品的独特性,不难发现,我国债券类产品的信用增级手段太单一和对欺诈发债行为的惩罚太宽松。如欲重构债券类产品,就必须再造债券类产品特性,理顺法律关系,相对应地完善信用增级手段,并加大处罚发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的欺诈行为。

    债券类产品的特性是建立在发债主体现金流管理的基础上,而不仅仅依赖于金融产品转换的现金流或担保信用。现金流管理主要包括流量来源管理,流量分配管理和流量重置管理。现金流管理就是现金流量偿债目标管理,其中,流量来源管理就是偿债目标的现实基础;流量分配管理就是偿债目标的实现保证;流量重置管理就是实现偿债目标的临时调节器。

    在发债的各个环节,应分别建立各种保险制度。在现金流管理过程中,应采取资产保险或一般履约保险。对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可要求进行资产保险;对每个产生现金流的业务合同应进行一般履约保险;在流量分配管理中产生的,由发债主体与托管银行签订的《账户及资金监管合同》,可由发债主体对该合同进行一般履约保险,但该一般履约险只能在5%-10%之间。

    创设新的保险产品,包括债券履约险和债券意外险。债券履约保险主要是加强签约主体签约合法性的约束,以保证合约的合法履行,同时对现金流在正常振幅条件下所造成的短缺实施先行偿付的补救措施。债券意外险:发债主体偿债现金流应该是客观存在的,除人为造假因素外,偿债现金流还可能因“天灾型”意外因素而损失。因此,还必须设立“债券意外险”,发债主体必须投保债券意外险。当偿债现金流发生重大损灭时,履约险不足以实现整个偿债目标时,应该启动“债券意外险”,以维护债券市场稳定发展。

    应在保险创新试点地区创设专门的保险机构,开设债券履约险。这种专门保险机构可以是合同机构,亦可是法人机构。法人机构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方法设立,发起人可为八至十家机构。同时,这个合同机构或法人机构可担任债券市场回购代理机构,以增加其盈利和抗风险能力。应由保险创新试点地区创设一家专业保险机构,开设债券意外险。这一专业保险机构应由国家保险基金先行投资设立。

    我国现行刑法对欺诈发行债券行为的处罚,最高刑期为三至五年,这显然是较轻的处罚。为了保证偿债目标的实现,促使并维护债券市场的正常健康发展,必须与最高法院协调如何制定加大对欺诈发行债券行为的处罚对策。

    综上所述,根据债券特性进行现金流管理,并根据现金流管理中各个阶段的客观情况和要求,创设相应配套的信用增级工具——一般履约险、债券履约险和债券意外险。债券履约险和债券意外险可以创设相应保险机构来专业开展此类保险业务。在引进上述保险制度的同时,理顺发债的法律关系,应在定罪处罚方面与最高法院协调,对于虚构发债事实和文件材料的犯罪分子,应给予严惩措施。(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来源: 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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