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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允许地方发行地方债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10月29日 08:52
丁蕊
    在昨天举行的财政现状与改革方向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魏加宁提出,“应修改《预算法》,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并可选择财政规范的地方率先试点”。

    魏加宁说,《预算法》第28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目前,在财政转移支付不到位,自身又不能够增税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缺乏必要的融资渠道,违规批地的现象屡见不鲜,推高了房价,还导致中央宏观调控政策难以见效。因此魏加宁建议,允许发行地方债,同时这样也利于防范减少金融风险。

    魏加宁还介绍说,曾有财政部官员提及过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的问题,而发改委也已经着手研究在沿海地区展开地方债试点。

    (魏加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    
来源: 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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