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被判赔偿1.8万余元及相应印花税、佣金、利息
丰华股份(爱股,行情,资讯)因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而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后,股民周先生以公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要求其赔偿投资损失人民币2.5万余元。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丰华公司被判赔偿周先生1.8万余元和相应的印花税、佣金及利息。
公告披露处罚决定
丰华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简称“ST丰华、*ST丰华、丰华股份”。2005年4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丰华股份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行为,对丰华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处以罚款、警告。2005年5月10日,丰华股份发布公告,披露处罚决定。
股民周先生向法院诉称,他于2003年7月22日到2004年4月13日期间,合计买入丰华股份流通股19400股,每股均价为4.264元,后来在2005年2月1日至6月8日间抛售了上述股票。周先生认为,丰华股份公告其收到中国证监会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股票价格长期下跌,使他因此遭受投资损失,故起诉要求丰华公司赔偿损失25909元。
投资损失因何造成
丰华公司辩称,周先生于2003年至2004年期间购买丰华公司流通股,当时证券市场处于低迷状态,周先生的投资损失是由市场风险所致。
2005年5月10日,丰华公司公告因虚假陈述遭受行政处罚信息后,股票价格并未下跌,而是呈上涨趋势。2005年5月10日应当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周先生卖出大部分股票的时间均发生在揭露日之前,只有6月8日卖出的一笔发生在揭露日之后。据此,丰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周先生诉称的全部投资损失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主要因素,并非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股票价格的下跌,而是投资者基于对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的信任,买入并持有存在虚假陈述因素的股票所形成的实际损失。
由于股票价格与丰华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存在密切关系,故丰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在周先生买入股票期间已经影响了这只股票的正常价格,并导致其价格长期处于不正常的状态,必然造成投资受损。
同时,本案的关键事实在于周先生于丰华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买入股票。根据法律规定,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以后,因卖出股票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这一股票而产生亏损,应认定投资损失与丰华公司的虚假陈述间存在法定的因果关系。丰华公司于2005年5月10日自行公告处罚决定,这一天应确定为本案的虚假陈述更正日。至2005年8月29日,丰华公司股票成交的换手率达到100%。
经法院核查,周先生买入这一股票的平均价格为5.46元/股,而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为3.25元/股,据此,周先生的投资差额损失按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应为18122元。此外,丰华公司还应赔偿周先生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上述3项资金自买入股票日起至卖出股票日止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所计的利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通讯员胡瑜本报记者宋宁华)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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