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3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2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79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80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9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8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100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10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02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103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4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1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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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安益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
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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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是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
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
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
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一个
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
始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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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
以 30 个月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
后的对应日止,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30 个公
历月后对应日止;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
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期起
始之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如无特别指明,本基金合同中的保本周期即指
当期保本周期
38、触发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提
前到期的参考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
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
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
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39、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日。在非提前到期情形下,
即保本周期起始之日 30 个公历月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
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提前到期情形下,指达到触发收
益率之后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无特
别指明,本基金合同中的到期日即指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40、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整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过
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
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持有到期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
期日的行为
41、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为本
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42、到期操作:指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到期操作期间: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由基金管
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
6
44、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
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中确定
45、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
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6、份额折算日或折算日: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保本周期(第一个保
本周期除外)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47、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
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
基金份额)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8、保本金额: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投资人提供保本保障的金额范围。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
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
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
的资产净值
49、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
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
50、保证:指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担保,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
51、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华安安益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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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5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7、《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6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金收益:本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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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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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有效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在本金安全的基础
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及募集上限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不含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方案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保本周期及触发收益率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 30 个月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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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
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
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
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
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
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累计净值增长率。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 15%,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触发
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开放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但投资人在保本周
期内申购、转换转入或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
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九、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
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当期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下同)
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以下简称“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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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以下简称“保
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下同)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
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
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保本保障机制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但发生保证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证条
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保证期间为基金保
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
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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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
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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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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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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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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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
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
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基
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
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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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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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约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持有期从投资人获得基金份额开始计算。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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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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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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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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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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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969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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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
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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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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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履行约定的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4】108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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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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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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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其保本清偿责任,或担保人未履行其
连带责任保证义务时,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
务人/担保人追偿;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0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
基金合同变更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
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更为“华安安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基金合同
变更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华安安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以及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32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
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
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
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
费方式;
(5)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6)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在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7)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并维持或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8)保本周期到期后,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型为“华安
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华安安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执行;
33
(9)保本周期到期后,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型为“华安
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华安安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10)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1)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
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34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35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6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37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38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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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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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41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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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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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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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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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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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 30 个月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
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
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当期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
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
日)。
二、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
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
日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
47
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
2、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前述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还是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
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
其保本金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7、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48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保本周期到期处理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前提下,若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则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以保本基金的形式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
下,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
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上
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但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
以说明。
若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
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操作期间的具体起止时
间及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到期操作。
(2)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
额选择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
49
式基金份额;
3)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将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
4)在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华安
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未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则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基金到期存续形式视其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默认操作日期为到期操
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基金份额的,对于适用
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换转出的,对于
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
支付申购补差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
后的“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无须就此支付赎回
费用和认/申购费用。
(4)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本基金接受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
转换转入申请。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
出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
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并提前
公告。
(6)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管费。
3、保本周期到期保本
(1)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
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50
(2)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
选择赎回,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
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
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3)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
选择转换转出,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
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
额作为转出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4)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最近折算日基金份额对
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
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
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
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
额,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
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
入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
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
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一个保本
周期之后的各保本周期届满,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51
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7)对于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而言,保本周期到期
日(不含)后至赎回或转换转出实际操作日(含)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承担;对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言,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后至最近折算日
(含)或新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
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
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
保本偿付额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预估
保本金额确定并公告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过
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52
7)过渡期内,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其资产净值
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
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
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下一保本周期的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
款。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
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偿付额度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制定业务规则,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
份额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3)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
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4)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
53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5、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自到期操作期间结
束日次日起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管理人将以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基金份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
转入金额。
(2)基金管理人可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6、保本周期到期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上述到期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的业务规则、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华安安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申购赎回安排等。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
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由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
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保证期
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
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一、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基本情况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
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
公司有关信息如下:
(1)担保人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中投
保”)
(2)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4)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5)成立日期:1993 年 12 月 4 日
(6)联系人信息
仝晗:(010)88822726
侯楠:(010)88822507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注册资本:45 亿元人民币
(9)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
55
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
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
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
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
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0)其他: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的前身
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
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
本金 5 亿元,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 6.65 亿元。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
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0 亿元。2010 年 9 月 2 日,
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
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
增至 35.21 亿元。2012 年 8 月 6 日,中投保通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税后未分
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将注册资本增至 45 亿元。2014 年,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
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级后,
确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仍为 AA+。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中投保经审计总资
产为 1,065,814.87 万元,净资产 623,917.66 万元。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及其基本情
况,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二、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
1、截至 2015 年 5 月 25 日,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对外提供的
担保资产规模为 1231.7 亿元,不超过其 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人民币 62.39
亿元)的 25 倍;截至 2015 年 5 月 17 日为共 25 只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
金额为 151.41 亿元,不超过其 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倍。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
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及其为本基金提供的保本保障额度,由基金管理人
56
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三、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就第一个
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
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合同附件:《华
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
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
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
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在本基金项下承担保证责
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
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除提前到期情形
外,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30 个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对应
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
过保本周期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
超过保本周期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
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
57
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但不得超过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个公历月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或
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其中,第一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
为 15%,“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增长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1)/1×100%。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
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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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
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
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
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
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
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
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
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
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当期的保本
保障机制与届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披露其
主要内容及全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59
四、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1、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
率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1/当年日历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
保人支付上一月份的保证费用,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合法发票。
(3)保证费用计算期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
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中的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
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确定并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五、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
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
出处理办法。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
付能力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尽快确定新的担
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上述情形。
六、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60
1、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1)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之外增加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2)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
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4)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基金管理人相应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除上述第 1 款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此种情况下,
具体的更换程序如下:
(1)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61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1)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
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新增或更换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
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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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
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
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七、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
除本章第三条“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中的“除外责任”部分
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和未来新签署并公告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所列明的免
责情形,以及本章第六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中提到的“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更换后,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
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之外,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有效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在本金安全的基础
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
机制将资产配置于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本基金投资的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
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及次级债、企业债、
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
债、城投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
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
险机制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风
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6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基于 VaR 的风险乘数全程可变的 CPPI 策略(恒定比例组合保险
策略)。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数量分析,根据市场的波动来调整和修正安全垫放
大倍数(即风险乘数),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以确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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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段时间以后其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实现投资组合的保
本增值目标。同时,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
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分析和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及风
险特征,确定具体的投资券种选择,积极寻找各种可能的套利和价值增长机会。
1、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策略
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组合安全垫的大小
确定并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通过对稳健资产的投资实现保
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通过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期间资产的稳定
增值。本基金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确定基金价值底线和安全垫。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
值(即最低保本金额,本基金的最低保本金额为投资本金的 100%)和合理的折
现率,计算当期的最低保本金额现值(即基金价值底线),基金资产净值超过基
金价值底线的数额即为安全垫;
第二步,确定风险资产和稳健资产配置比例。根据风险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
特性和我司相关量化模型确定当期风险乘数上限,在此基础上结合市场判断和安
全垫厚度等因素设定当期风险乘数,据此将放大后的安全垫投资于风险资产,其
余金额则配置于稳健资产;
第三步,调整风险乘数及资产配置比例。在保本周期内,定期计算风险乘数
上限并对实际风险乘数(风险资产/安全垫)进行监控,一旦实际风险乘数超过
当期风险乘数上限,则重复前两个步骤的操作,对风险乘数进而整体资产配置比
例进行动态调整。
2、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大类资产配置、类属资产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自上而下进
行稳健资产的投资管理,力求在实现保本目标的基础上适当捕捉稳定收益机会。
大类资产配置主要是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货币金融政策和利率走势的判断
确定稳健资产在利率类、信用类和货币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同时也对银行间
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选择性配置。
类属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分析债券市场变化、投资人行为、品种间相对价值变
化、债券供求关系变化和信用环境等进行具体券种的配置。除了国债、金融债、
65
央票、短融、中票、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回购等类型外,本基金还将在综合考
虑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的投资。
(1)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同时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
和债券的相对安全、收益固定的优势,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
并提高收益水平。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债的内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补
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期权价值的大小、基础股票的质
地和成长性、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在公司自行开发的可转债定价
分析系统的支持下,充分发掘投资价值,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以获取更高
的投资收益。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市
场交易机会捕捉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个券选择方面,本基金将首先根据保本周期尽可能地投资于剩余期限匹配的
固定收益工具并持有到期,以最大限度控制组合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实现本
金保障;其次,本基金还将通过利率趋势分析、投资人偏好分析、收益率曲线形
态分析、信用分析和流动性分析等,筛选出流动性良好、到期收益率有优势且信
用风险较低的券种。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与严谨规
范的选股方法相结合,综合运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投资方法进行行
业配置和个股选择;在对宏观经济运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进
行定量评估、定性分析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优选重点行业中基本面状况健康、
具有估值优势、成长性良好、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66
基础上,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3)股票指数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并根据风险资产投资(或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
的投资比例;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
期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以对冲
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建立股指期货
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
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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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
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
的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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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1、衡量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上述“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发布的三年期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基金存续期内,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
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水平的调整而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考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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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是保本基金,通过第三方担保机制的引入和投资组合保险技术
的运用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其主要目标客户为低风险偏好的定期存款
客户,以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
收益特征。
(2)本基金保本周期为 30 个月,通过保本周期内高赎回费率的设置和随持
有期限递减的赎回费率结构安排,鼓励长期持有、稳健投资。以三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与目标客户群的预期持有期限基本一致。
(3)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容易被广大投资人所理解和接受。
综上所述,选择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
切地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的投资
1、投资目标
通过对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充分捕捉各证券子市场的
绝对收益机会,在合理控制风险、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持续高效
地获取稳健回报。
70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投资中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
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结合投资时钟理论并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多因
子模型等数量工具,确定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
例;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依托仓位弹性优势并借助股指期货等金融
工具快速灵活地作出反应,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及时调整。
此外,本基金还将广泛运用各种定量和定性分析模型研究和比较不同证券子
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及风险特征,积极寻找各种可能的套利和价值增长的
机会,以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具体券种间的配置比例。
(2)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审慎进行股票投资,并以公
司开发的数量分析模型为支持,以有效地增厚收益。
①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和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位置,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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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重点投资的行业。在此过程中,基金将利用分类行业模型和公司有关研究部门
的分析结果提供决策支持,动态地建立起一个包含所有行业的系统,数量化地分
析各行业与整体经济变动的相关性及各行业自身的周期性,判断和预测行业的相
对价值以及不同行业之间的估值水平差异。具体来说,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增长率
不低于同期国内 GDP 增长率的行业、具有较大市值的行业、价值低估的行业、
具有持续分红能力的行业等,同时适当配置或调节经济周期敏感性行业的比例。
②个股选择
行业配置确定后,基金经理将对股票库中个股进行分类和筛选,对上市公司
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做出评级,对重点公司建立财务模型,预测其未来几年的经营
情况和财务状况,在此基础上对公司股票进行估值,以决定是否纳入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在个股选择的过程中,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华安开发的各类股票估值模型和公
司有关研究部门的分析结果作为决策支持,对影响市场和股票价格变动的诸多因
素进行考察,获取股票内在价值的相关参数,动态地建立起个股分析体系,对个
股风险特征、预期收益、预期分红、与行业和整体市场相关性进行量化,判断股
票的内在价值。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并根据风险资产投资(或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
的投资比例;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
期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以对冲
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建立股指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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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
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总体而言,本基金将灵活运用目标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相对价值策
略、骑乘策略和利差套利策略等对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进行投资;具体券种方面,
本基金除了投资低风险的利率类品种之外,还将在综合考虑风险和收益的基础
上,审慎投资信用债、可转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工具。
1)目标久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结合基金
未来现金流的分析,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
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相反,如果预测未来利率
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
期,调整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主要包括子弹式策略、两极策略和梯式策略),在
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
收益。其中,子弹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
点;两极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两极;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
期期限进行均匀分布。
3)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或企业债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
行间市场利差等。如果预计利差将缩小,可以卖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或通过买断
式回购卖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反之亦然。
4)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
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利差套利策略
利差套利策略主要是指利用负债和资产之间收益率水平之间利差,实行滚动
73
套利的策略。只要收益率曲线处于正常形态下,长期利率总要高于短期利率。由
于基金所持有的债券资产期限通常要长于回购负债的期限,因此可以采用长期债
券和短期回购相结合,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差。在制度允
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对回购进行滚动操作,较长期的维持回购放大的负债杠杆,
持续获得利差收益。回购放大的杠杆比例根据市场利率水平、收益率曲线的形态
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进行调整,保持利差水平维持在合理的范围,并控制
杠杆放大的风险。
6)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在综合分析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
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
水平等因素后,结合具体发行契约,通过内部信用评级体制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建立债券库并进行动态管理,以期实现对信用风险的免疫。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管理人可以通过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价值策略。
7)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同时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
和债券的相对安全、收益固定的优势,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
并提高收益水平。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债的内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补
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期权价值的大小、基础股票的质
地和成长性、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在公司自行开发的可转债定价
分析系统的支持下,充分发掘投资价值,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以获取更高
的投资收益。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74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75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76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1)衡量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6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中国债券总
指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统一指数,它的样本
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
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具有权
威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
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
收益类证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
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1)基金投资范围
①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组合注重对于股票和债券资产的灵活配置,股
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债券投资的目标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0%;
②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范围兼顾价值型和成长型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
③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范围广泛覆盖各类利率债和信用债品种。
2)沪深 300 指数特点
①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77
②指数表现稳定并且成份股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③筛选成份股时加入了基本面选股的因素,成份股收益和利润状况长期稳
健;
④指数成份股数量适中,便于跟踪和分析。
3)中国债券总指数特点
①指数样本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
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较高的透明度;
②指数表现稳定并且在计算中加入了流动性调整,能更为客观地反映债券市
场现券交投不活跃的特点;
③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具有权威性。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7、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7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79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
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
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
资工具、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下同)的估值:
80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1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82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83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84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5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
入中列支。
2、保本周期内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86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
期顺延。
3、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而变更为“华安
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自变更为“华
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当日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5、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
误后,自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
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
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87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2)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89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保本周期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可由相应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机构)代为支付;本基金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90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保证合同
92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保证合同作为本基金合同的附件,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及保证合同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93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94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7、保本周期即将到期,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华安安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8、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9、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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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信息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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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不可抗力;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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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98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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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应承担保本义务的情形除外。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四、由本基金的保本和保证引发的任何争议纠纷、权利请求、赔偿责任等,
基金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管理人应负责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协商解决相关争议;如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的,相关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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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10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2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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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其保本清偿责任,或担保人未履行其
连带责任保证义务时,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
务人/担保人追偿;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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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05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
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06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107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履行约定的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108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109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
基金合同变更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
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更为“华安安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基金合同
变更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华安安
110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以及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
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
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
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
费方式;
(5)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6)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在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
111
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7)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并维持或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8)保本周期到期后,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型为“华安
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华安安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执行;
(9)保本周期到期后,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型为“华安
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华安安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10)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1)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
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112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113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114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11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116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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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保本
1、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 30 个月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
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
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当期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
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
日)。
2、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118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
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
日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
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
(2)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前述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还是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
条款。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
其保本金额;
119
(3)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7)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保本周期到期处理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前提下,若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则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以保本基金的形式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
下,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
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上
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但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
以说明。
若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20
1)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操作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及
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到期操作。
2)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选
择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①赎回基金份额;
②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
基金份额;
③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将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
④在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华安安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未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则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基金到期存续形式视其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默认操作日期为到期操
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基金份额的,对于适用保本
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换转出的,对于适用
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支付
申购补差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无须就此支付赎回费用
和认/申购费用。
4)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本基金接受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
转入申请。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
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并提前公告。
6)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
121
(3)保本周期到期保本
1)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
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2)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选择
赎回,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
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3)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选择
转换转出,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
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
为转出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
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4)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
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
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最近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
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
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
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入
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
122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中
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一个保本周期
之后的各保本周期届满,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具
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7)对于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而言,保本周期到期日
(不含)后至赎回或转换转出实际操作日(含)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担;对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言,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后至最近折算日(含)
或新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
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
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
保本偿付额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预估
保本金额确定并公告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②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③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
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④过渡期申购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过渡
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123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⑤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提前公告。
⑥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⑦过渡期内,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其资产净值
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
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
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下一保本周期的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
款。
②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
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偿付额度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制定业务规则,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
份额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③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
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124
④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
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具
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5)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自到期操作期间结
束日次日起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管理人将以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基金份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
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入
金额。
2)基金管理人可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
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6)保本周期到期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上述到期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的业务规则、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华安安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申购赎回安排等。
四、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
得保本金额保证。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
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
部分。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
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保证期间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其
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125
2、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就第一个
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
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基金合同附件:《华安
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①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
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
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②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
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在本基金项下承担保证责
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
额。
④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除提前到期情形
外,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30 个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0 个公历月后对应
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
过保本周期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
超过保本周期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
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但不得超过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个公历月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或
126
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其中,第一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
为 15%,“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增长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1)/1×100%。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①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
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
认购保本金额;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
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④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⑤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
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⑥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⑦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⑧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
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
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
127
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
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
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②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
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③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④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
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
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
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
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当期的保本
保障机制与届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披露其
主要内容及全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3、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1)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
128
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1/当年日历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
人支付上一月份的保证费用,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合法发票。
3)保证费用计算期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
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中的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
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确定并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4、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
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
出处理办法。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
付能力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尽快确定新的担
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上述情形。
5、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1)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1)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之
129
外增加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2)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基金
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4)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相应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除上述第(1)款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此种情况下,
具体的更换程序如下:
1)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④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130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①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
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新增或更换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
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
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
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131
6、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
除本节第 2 条“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中的“除外责任”部分
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和未来新签署并公告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所列明的免
责情形,以及本节第 5 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中提到的“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更换后,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
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之外,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2)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32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保本周期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可由相应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机构)代为支付;本基金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133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
入中列支。
2、保本周期内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
期顺延。
3、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而变更为“华安
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自变更为“华
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当日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5、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
134
误后,自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
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
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七、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1、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
机制将资产配置于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本基金投资的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
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及次级债、企业债、
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
债、城投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
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
险机制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风
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6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2、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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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限制
1、保本周期内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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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8)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9)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
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
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0)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转型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的组合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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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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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为“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139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九、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140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41
十、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一、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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