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泰 国 证 新 能 源 汽 车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回 业务的 公 告 公 告 送 出日期 :2015 年 10 月 21 日 1. 公告 基 本信 息 基金名称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 场内简称 新汽车 基金主代码 16022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8 月 2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 国 泰 国 证 新 能 源 汽 车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 《 国 泰 国 证 新 能 源 汽 车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10 月 23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10 月 23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新汽车 A 新汽车 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50357 150358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否 否 2. 日常 申 购、 赎 回 业务的 办 理 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 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国泰新汽车 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国泰新汽车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国泰新汽车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3. 日常 申 购业 务 3.1 申 购 金额限 制 本基金场内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 (含申购费) ,场外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 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2 申 购 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 他 与申购 相 关 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持续营销计划, 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 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国泰新汽车份额的赎回费率。 办理国泰 新 汽 车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业 务 应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4. 日常 赎 回业 务 4.1 赎 回 份额限 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国 泰 新 汽 车 份 额 赎 回 。 单 笔 赎 回 申 请 最 低 份 数 为100.00 份, 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国泰新汽车份额不足 100.00 份 ,则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2 赎 回 费率 场外赎回费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0% 1 年≤N ﹤2 年 0.25% N≥2 年 0.00% 场内赎回费 本 基 金 场 内 赎 回 费 为 固 定 值0.50% , 不 按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分 段设置赎回费率。 4.3 其 他 与赎回 相 关 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持续营销计划, 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 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办理国泰 新 汽 车 份 额 的 场 内 赎 回 业 务 应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5. 基金 销 售机 构 5.1 直 销 机构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 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 昱大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 网上交易页面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 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 国泰基 金 ” 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5.2 场 外 销售机 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龙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 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 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3 场 内 销售机 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截至 2015 年 9月 11 日, 具 体名单为: 爱建证券、 安信证券、 渤海证券、 财达证券、 财富证券、 财富里昂 、财通证券、 长城证券、 长江证券、 诚浩证券、 川财证券、 大通证券、 大同证券、 德邦证券 、第一创业、 东北证券、 东方证券、 东海证券、 东莞证券、 东吴证券、 东兴证券、 高华证券 、方正证券、 光大证券、 广发证券、 广州证券、 国都证券、 国海证券、 国金证券、 国开证券 、国联证券、 国盛证券、 国泰君安、 国信证券、 国元证券、 海通证券、 恒泰长财、 恒泰证券 、红塔证券、 宏源证券、 宏信证券、 华安证券、 华宝证券、 华创证券、 华福证券、 华金证券 、华林证券、 华龙证券、 华融证券、 华泰联合、 华泰证券、 华西证券、 华鑫证券、 江海证券 、金元证券、 联讯证券、 民生证券、 民族证券、 南京证券、 平安证券、 齐鲁证券、 日信证券 、瑞银证券、 山西证券、 上海证券、 申银万国、 世纪证券、 首创证券、 太平洋证券、 天风证券、天源证券、 万和证券、 开源证券、 万联证券、 五矿证券、 西部证券、 西藏同信、 西南证券 、厦门证券、 湘财证券、 新时代证券、 信达证券、 兴业证券 、 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招商证券、 浙商证券、 中航证券、 中金公司、 中山证券、 中投证券、 中天证券、 中信建投 、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 减少或变更, 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 体规定为准, 本基金管 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6. 基金 份 额净 值 公 告/ 基金 收 益 公告的 披 露 安排 自 2015 年 10 月 23 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国 泰 新 汽 车 份额、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 A 份额和新汽车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 其他 需 要提 示 的 事项 (1 )国泰国 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国泰国 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 (简称 “ 国泰 新汽车份额 ” ) 、 国泰国证 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收益类 份额 (简称 “ 新汽 车A 份额” ) 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 “ 新汽车B 份额” )。 (3 )本基金 仅对 国泰新汽车份额开放场内、场外的申购 和赎回,而不对新汽车A 份额或新汽车B 份额单独开放场内申购、赎回。 (4 )投资人 自2015 年10 月23日起可 以通过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国泰新汽车份额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关于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具体规定, 请见2015年10 月21 日 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上的 《关于开通国泰 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 场外申购的国泰新汽车份额只有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成功后方能申请场内赎回或申请分拆为新汽车A 份额与新汽车B 份额。 敬请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 根据自身情况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5 )本基金 管理人将自2015年10 月23日起,开通国泰国证新能源 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相关业务办理规定请见2015年10 月21 日 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上的 《关于开通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6 )本公告 仅对本基金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 。投 资人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2015年8 月25 日刊 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上的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亦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 )进行查询。 (7 )投资人 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99 )以及 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8 )本公司 承诺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人 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10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