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发布解释称,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可以投资拟挂牌新三板的公司,且所投公司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相关规定,基金子公司可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挂牌新三板的公司股权;根据《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定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由券商与客户约定投资拟挂牌新三板的公司股权;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因此,私募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拟挂牌新三板的公司股权。
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申请挂牌时,主办券商需要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左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