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分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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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诚 增 强 收益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分红 公 告
公 告 送 出 日期:2015 年10 月 16 日
1 公告 基 本信 息
基金名称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简称
信诚增强收益债券(LOF )
( 场内简称: 信诚增强)
基金主代码 165509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0 年 9 月29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 信
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和《 信 诚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
收益分配基准日 2015 年 9 月30 日
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相关指标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
位:人民币元)
1.147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 单位:人民 币元)
10,810,989.30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
分配金额 (单位: 人民币元)
2,702,747.33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 份基金 份额) 0.20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2015 年度 第3 次分红
注: 根据本基 金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 合 同生效满 6 个月后, 若 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 日
收盘后每 10 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高于 0.04 元( 含), 则 基金须依据本基金合同中规定
的 时 间 要 求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5%( 每份基 金份额的最小分配单位为 0.1 分) 。
2 与分 红 相关 的 其 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15 年 10 月 21 日
除息日 2015 年 10 月 21 日(场外) 2015 年 10 月 22 日(场内)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10 月 23 日(场外) 2015 年 10 月 26 日(场内)
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份额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投 资 者 其 现 金 红 利 转 换 为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确定日为 2015 年10 月21 日。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 据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的 财 税 字[2002]128 号《关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分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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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基金向投
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 暂 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行承担。
3 其他 需 要提 示 的 事项
(1) 权益分派 期间, 2015 年10 月19 日至2015 年10 月21 日暂 停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 业
务。
(2) 根 据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开 放 期 间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即 场 外 ) 的 基 金 份
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 (即场内) 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
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3) 权益登 记日当天通过场内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而权益登记日当
天通过场内交易卖出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权益登记日 当天通过场外申购的
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权益登记日当天通过场外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
分红权益。
(4) 本 基 金 分 红 并 不 改 变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也 不 会 因 此 降 低 基 金 投 资 风 险 或 提 高
基金投资收益。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 投资风险。
(5) 咨询办法:
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xcfunds.com
本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
特此公告。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