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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拟设“后悔权” 20天内反悔可全额退

2015年10月14日 16:33    来源: 法制晚报     温如军

  今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民意,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设不得少于二十日的“反悔权”。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指出,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对保险法进行修改。

  当前,保险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面临的风险因素更加复杂,现行保险法规定的监管执法手段不够完善,市场主体违法成本过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法制晚报》记者注意到,本次保险法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11月14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或以写信及电子邮件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0日内反悔需全额退还保费

  意见稿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完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措施。明确引入保险消费者概念,进一步突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导向,为保险消费者保护工作和制度建设提供法律基础。

  意见稿新增规定,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二十日。

  合同新增联系方式 禁泄露个人信息

  意见稿还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增加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的规定。

  意见稿规定, 保险业信息共享平台负责保险经营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和应用,对保险单信息进行登记管理。

  意见稿在现有的“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等规定的基础上,还新增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对保险产品作引人误解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宣传或者说明;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从事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

  意见稿还增加规定,保险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联系方式。(记者 温如军)


(责任编辑: 关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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