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日期:2015-10-1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百强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 2015 年 10 月
12 日以现场开会方式在北京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共计
7,000,100 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3,213,677 份的 52.98%,达到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7,000,100 份基金份额同意;0 份基
金份额反对;0 份基金份额弃权。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了监督,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
结果发表了见证意见。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的 100%,达到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
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
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50000.00
公证费 10000.00
合计 60000.00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5 年 10 月 12 日表决通过了
《关于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申请百强 ETF 终止上市等业务,且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
金将从 2015 年 10 月 14 日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期。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本基金进入清算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
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授权委托书》,附件三:《关于上证
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2、《关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