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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天颐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2015-10-12)

2015年10月13日 09:2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1年1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时天颐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808号)和2012年1月10日《关于博时天颐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7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并辅以权益类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

  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

  包括: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新股发行数量减少及新股申

  购收益率降低带来的风险,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及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等等;

  基金运作风险,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

  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

  金,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

  收益的产品。

  4、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

  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同期的目标收益率水平,投资者面临获得低于目标收益率甚至亏损的风

  险。

  5、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

  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7、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8、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8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6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64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75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8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8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8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9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5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99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3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9

  第二十一部分 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 13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31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正文)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以及《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5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4、《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5、《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7、《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8、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9、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招募说明书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

  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风

  险揭示、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

  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

  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

  5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11、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发售公告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业务规则》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4、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19、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0、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代理机构

  21、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2、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3、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4、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27、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

  6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

  产管理机构

  29、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

  称

  30、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1、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32、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3、日/天 公历日

  34、月 公历月

  35、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7、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8、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2、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7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43、销售服务费 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4、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45、基金账户 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46、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

  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7、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

  一个交易账户的行为

  48、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在同一登记机构处登记的任何其他

  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3、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54、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

  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

  8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6、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57、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9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 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二十七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以及宏

  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产品规划部、营销服务部、

  客户服务中心、国际业务部、销售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战略客户部、机构-上海、机构-

  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互联网金融部、董事会办公室、

  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

  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

  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

  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销售管理部负责进行市场和销售战略管理、市场分析与策略管理、协调组织、目标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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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用管理、市场销售体系专业培训。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

  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

  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

  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北京、零售-

  上海、零售-南方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

  划、总行渠道维护和销售支持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投资产

  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

  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作。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

  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

  网金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

  国际业务部负责公司国际业务的规划管理、资源协调和国际业务的产品线研发,会同博时国

  际等相关部门拟定公司国际业务的市场策略并协调组织实施。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

  服务和咨询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

  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

  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党务工作;博时慈

  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总裁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

  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

  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

  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

  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

  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

  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

  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

  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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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人数为 392 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 94%拥有

  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博士,董事长。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

  书记,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招商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副董 事长、党

  委副书记,在招商银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金融

  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桑自国先生,博士后,副董事长。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副总

  经理、泰安营业部副总经理,中经信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中经证券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

  永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2011 年 7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副董事长。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熊剑涛先生,硕士,工程师,董事。1992 年 5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职于深圳山星电子有

  限公司。1993 年起,历任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信息中心副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

  脑部副经理、经理、电脑中心总经理、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2005 年 12 月起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分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技术中心,兼任招商期货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 年 11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江向阳先生,博士,总经理。1990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中国证

  监会工作。201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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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

  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华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

  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就职于上海市国资委直

  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任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2007 年 10 月至今,出任上海盛业股权

  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8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监事。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71 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东城

  区电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布鲁津斯

  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任瑞银投资银行副主席。2008 年 1 月,

  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

  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2012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

  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1969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四川

  大学经济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工作,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主任,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

  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1994

  年至 2008 年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2010 年退休。2013 年 8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68 年至 1978 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任共青

  团总支书记;1983 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任;招商局

  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香港海通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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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2008 年退休。2008 年 2 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 年 6 月至今,兼任中国

  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 年 3 月至今,兼任湘电集团

  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ECNL)

  董事;2013 年 6 月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 年 12 月至今,

  兼任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

  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余和研先生,监事。1974 年 12 月入伍服役。自 1979 年 4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工

  作,先后在办公室、农村金融研究所、发展研究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担任科员、副处长、

  处长等职务;1993 年 8 月起先后在英国和美国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纽

  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8 年 8 月回到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在零售业务部担任副总经理。1999

  年 10 月起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先后在总部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担任总经理;

  2008 年 8 月起先后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北京办事处担任总经理;2014 年

  3 月至今担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长城国富置业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长城

  环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 年 5 月筹备天津港(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2013

  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统集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北京万

  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任技术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MIS 系统分析员、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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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1997 年 7 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15 年 5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及代总经理。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上

  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

  投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

  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

  摩根斯坦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永光先生,硕士。1993 年至 1997 年先后在桂林电器科学研究所、深圳迈瑞生物医疗

  电子股份公司工作。1997 年起在国海证券历任债券研究员、债券投资经理助理、高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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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经理、投资主办人。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博时稳定价值债券基金的基

  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总部公募基金组投资副总监兼博时天颐债券基金(2012 年 02 月 29

  日至今)、上证企债 30ETF 基金(2013 年 07 月 11 日至今)、博时优势收益信用债债券基金

  (2014 年 9 月 15 日至今)、博时招财一号保本基金(2015 年 4 月 29 日至今)、博时新机遇

  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09 月 11 日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委员:江向阳、董良泓、邵凯、王德英、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

  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董良泓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兼年金投资部

  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权胜先生,硕士。2001 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2006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特定资产投资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成长组

  投资总监。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价值组投资总监、博时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凡先生,硕士。2003 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2011 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社保

  组合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江

  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宏观策略部总

  经理兼投资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CFA。2008 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

  兼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基金、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基金的基金经

  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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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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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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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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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3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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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3 月,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28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

  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

  号)审阅后,2014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

  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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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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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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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关联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

  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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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周明远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程姣姣

  1、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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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吴斌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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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孔超

  传真: 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0)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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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李静筠

  电话: 020-38321739

  传真: 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侯福宁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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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63229475

  传真: 010-63229478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6)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2667635

  传真: 0551-266785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17)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18)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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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19)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0)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86775335

  传真: 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400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2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话: 96098,400-86-96098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2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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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23)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24)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11-777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25)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李格格

  电话: 0411-823566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26)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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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遇玺

  电话: 0451-86779018

  传真: 0451-86779018

  客户服务电话: 95537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27)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320896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28)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29)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0519-89995066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c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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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 0431-84999543

  传真: 0431-849995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

  (31)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32)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 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 0631-5208116

  客户服务电话: 96636(省内)、40000-96636(境内)

  网址: http://www.whccb.com、http://www.whccb.com.cn

  (33)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 上官永清

  联系人: 董嘉文

  电话: 0351-6819579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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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话: 9510-5588

  网址: http://www.jshbank.com

  (3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3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3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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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38)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4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4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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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4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4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0571-88920897、4008-773-772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4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焦琳

  电话: 010--62020088-8288

  传真: 010—62020088-880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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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45)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 朱剑林

  电话: 010-59539866

  传真: 010-59539866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4008888160,010-65807110

  网址: http://www.cifcofund.com/

  (46)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锦昌大厦)1 号楼金观诚营业大厅

  法定代表人: 陈峥

  联系人: 周立枫

  电话: 0571-88337598

  传真: 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0058

  网址: http://www.jincheng-fund.com/

  (47)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田磊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48)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鹏

  37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电话: 028-66980977

  传真: 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 028-82000996

  网址: http://www.pyfund.cn

  (49)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50)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 王斐

  联系人: 陶翰辰

  电话: 010-53696059

  传真: 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0069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5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 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52)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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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53)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 华建强

  联系人: 马文静

  电话: 0755-23919681

  传真: 0755-886031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55-811

  网址: www.yitfund.com

  (54)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证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人: 徐长征

  电话: 010-58170900

  传真: 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866

  网址: http://shengshiview.com/

  (55)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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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56)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niuji.net

  (57)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 王岩

  联系人: 周君

  电话: 010-53570568

  传真: 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58)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电话: 010-68998820-8306

  传真: 010-883815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59)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振

  联系人: 李振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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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65181028

  传真: 65174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ingstartimes.com

  (60)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层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黄敏儿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61)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 010-68854005

  传真: 010-688540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62)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6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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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64)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 010-59539864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400-8888-160

  网址: http://www.cifco.net

  (6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http://www.gtja.com/

  (6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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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6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6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7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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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7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7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4008888001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7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曹晔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7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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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7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7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7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633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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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姚锋

  电话: 0571-86087713

  传真: 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5548

  网址: http://www.bigsun.com.cn/

  (79)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8503

  传真: 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80)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 020-38286686

  传真: 020-22373718-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8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2272101

  传真: 0551-2272100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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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8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8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8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8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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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sd.com

  (8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8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8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89)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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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90)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9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92)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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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 http://www.gzs.com.cn

  (9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0431-85096709

  网址: http://www.nesc.cn

  (94)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9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3608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96)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50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97)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9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全国),0510-82588168(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99)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 021-64718888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10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51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172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616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10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0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103)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张巧玲

  电话: 0769-22116572

  传真: 0769-22116999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52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10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10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06)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10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4913998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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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10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裘强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6285337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0791-96168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10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联系人: 张曼

  电话: 010-68716150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1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88085338

  传真: 010-880852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11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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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81283938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11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袁媛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99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11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5831754

  传真: 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5832852

  网址: www.fcsc.com

  (11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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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115)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耿贵波

  电话: 0755-82707855

  传真: 0755-2361375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码 4008802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116)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117)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 西安市西五路海惠大厦 4 层 422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87406488

  传真: 029-87406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secu.com/

  (11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宗悦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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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119)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12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12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602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董卿

  电话: 0571-87822359

  传真: 0571-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96336(上海地区 962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122)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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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 0755-23902400

  传真: 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12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24)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5832 8112

  传真: 010-5832 874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2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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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12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127)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010-88086830

  传真: 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413306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128)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lxzq.com.cn

  (12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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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130)九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D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曲国辉

  联系人: 刘中华

  电话: 010-63889326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13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电话: 028-86690070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32)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13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http://www.e5618.com

  (13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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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34)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邹燕玲

  电话: 0592-5161816

  传真: 0592-5161102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135)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戴莉丽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136)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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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138)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陈征

  电话: 0871-68885858

  传真: 0871-688981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139)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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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10)65171166

  传真:(010)65187068

  联系人: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1 年 11 月 1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808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募集期从 2012 年 1 月 31 日起至 2012 年 2 月 27 日止,

  共募集 2,062,032,590.03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4309 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2 月 29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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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基金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于 2012 年 2 月 29 日基金合同生效并开始运作。根据《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于

  2012 年 4 月 9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基金代码:050023(A 类),050123

  (C 类)。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对投资者的业务办理时间是 9:30-15:00,

  具体以销售网点的公告和安排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各代销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追加最

  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以代销机构公布的为准;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

  为 1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

  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

  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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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

  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赎回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需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对

  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

  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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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对于首次购买 A 类基金份额的客户,按本次申购金额选取适用申购费率;对于非首次购

  买 A 类基金份额的客户,按本次申购金额加上当前账户余额市值后的值来选取适用申购费

  率;如果达到固定费率标准,则比较由费率计算出来的费用和固定费用,取其中小者作为申

  购费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3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16%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04%

  M≥1000 万元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10%

  M≥1000 万元 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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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C 类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

  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不少于 0.75%,前述费用不与其他的短期交易赎回费重复收

  取。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 2: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天) 赎回费率

  0-29 0.75%

  30-364 0.10%

  365-729 0.05%

  730 及以上 0

  注:1 年指 365 天。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赎回费率 0.75%;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含 30 日)的基金

  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 A 类和 C 类基金

  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

  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手机交易等)或特定时间

  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具体优惠内容请详见相应

  的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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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1: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 元,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本次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50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8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0.80%)=496,031.75 元

  申购费用=500,000-496,031.75=3,968.25 元

  申购份额=496,031.75/1.056=469,727.03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6 元,可得到 469,727.03 份基金份额。

  例 2: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 元,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50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32%,该投资者可得到

  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0.32%)=498,405.10 元

  申购费用=500,000-498,405.10=1,594.90 元

  申购份额=498,405.10/1.056=471,974.53 份

  即: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50 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

  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 元,可得到 471,974.53 份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95,238.1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5,238.10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本基金 A 类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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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本基金 A 类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2)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75%=93.7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93.75=12,406.2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06.25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各类别 T 日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别 T 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 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各类别基金份额总

  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三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

  69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投资者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4、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

  70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单笔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笔赎回申请当日部分确认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

  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

  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71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1、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

  担。

  2、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基

  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

  非 QDII 基金不能与 QDII 基金进行互转。

  (3)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

  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2 日。

  (4)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 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5)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

  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3、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暂

  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转换。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

  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4、重要提示

  (1)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两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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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含两只),且基金登记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2)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3)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详见相关公告。

  (4)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

  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

  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

  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本登记机构或本基金销售机构中有资格受理此类业务,且经过销售机构合法授权的销售

  网点,可以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并须提供上述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根据《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定于 2012 年 4 月 9 日起开始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

  金代码:050023(A 类),050123(C 类)。

  (1)适用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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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对于首次购买 A 类基金份额的客户,按本次申购金额选取适用申购费率;对于非首次购

  买 A 类基金份额的客户,按本次申购金额加上当前账户余额市值后的值来选取适用申购费

  率;如果达到固定费率标准,则比较由费率计算出来的费用和固定费用,取其中小者作为申

  购费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3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16%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04%

  M≥1000 万元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10%

  M≥1000 万元 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3)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扣款金额,但最

  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

  (4)重要提示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

  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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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2)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以从 T+2 日起通过本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办理

  网点、致电本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额将

  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本登记机构或本基金销售机构中有资格受理此类业务,且经过销售机构合法授权的销售

  网点方可受理此类业务。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

  司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还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基于价值投资的理念,通过主动的投资管理,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主动式管理寻找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

  价值与流动性相权衡;

  2、以最大化收益为基本原则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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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股票收益经过风险调整;

  选择具有升值潜力并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和股票;

  3、分散投资于不同品种、行业的债券和股票,降低非系统性风险

  分析不同品种、行业的预期收益及相关性;

  减少对风险较大的债券和股票品种的投资。

  四、投资策略

  在投资范围的约束下,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

  方法,在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和流动性资产之间进行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运用期

  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期权策略等,在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

  大化预期收益。权益类资产投资主要选择带有政府壁垒优势、技术壁垒优势、市场与品牌壁

  垒优势特征,具备持续竞争力和成长力的企业作为投资标的。同时,持有部分流动性资产,

  应对流动性需求,并提供市场下跌时的净值保护。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

  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同时强调稳健的投资风格,争取实现基金资产长期保值增值的

  目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投资者未来养老费用的支出需求。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风格以稳健为主,通过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构筑债券组

  合的平稳收益,通过积极的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追求基金资产的增强型回报。本基金为债券

  型基金,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为: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

  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也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对股票等

  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在各类资产之间进行相对稳定的动态配置。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强调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有

  机结合进行前瞻性的决策。

  详细来看,一方面,本基金将分析和预测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并关注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率

  和其它证券市场政策等。另一方面,本基金将对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股票市场整

  体市盈率水平、ROE 水平等综合指标进行定量分析,从而得出对市场走势和波动特征的判断。

  从理论上讲,均衡状态下剔除了风险溢价以后的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的收益率应该相

  等。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市场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处于均衡状态。不过在这个收敛的系统当

  中,市场终究要向均衡状态回归。通常情况下,这种回归并不是某一个市场向另一个市场靠

  拢,而是这两个市场一起朝均衡状态运行。从这个角度说,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是互为表里

  的关系。

  76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债券投资必须依赖于对宏观经济未来运行趋势的判断,而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的把握也

  十分有利于判断股票市场的整体走势。本基金将根据主要的经济信号指标对国内外经济形势

  进行分析,判断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景气循环状况和未来运行趋势。参考所处的不同

  经济周期阶段,选择适合的资产类别。

  2、债券投资策略

  灵活应用各种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期权策略,在合理管理

  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

  配置。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

  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收

  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

  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

  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别于收益率

  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2)信用策略。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

  方面的影响,一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身

  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本基金管理人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

  影响,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综合各

  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变化后债

  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变化的风险因素

  分为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本基金主要

  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3)互换策略。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

  存在差别,投资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

  级差。互换策略分为两种:

  1)替代互换。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比较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选择利差较

  高的品种,进行价值置换。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

  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

  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2)市场间利差互换。一般在信用债和国债之间进行。如果预期信用利差扩大,则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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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债替换信用债;如果预期信用利差缩小,则用信用债替换国债。

  (4)息差策略。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

  大收益。

  (5)期权策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含权债为可转换债券,因此该策略主要适用于可转

  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本基

  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选择不同的行业,再根

  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

  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

  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本基金将与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作,对发行可转债的

  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做出价值分析,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

  投资组合。

  3、股票投资策略

  (1)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我国现行的新股、可转债及可分离债的发行制度为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发挥资金优势和专

  业估值优势提供了机会。申购决策主要考虑一、二级市场溢价率,中签率和申购机会成本三

  个方面。

  可转债的定价关键是选取合适的定价模型和参数(主要分析波动率、正股价格等),在

  定价过程中充分考虑对应市场的平均估值水平和近期发行的可转债估值水平,以契合当期的

  投资环境。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类资产作为整体基金投资组合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为投资者提供适度参

  与股票市场、获取市场收益的机会。

  本基金认为,带有政府壁垒优势、技术壁垒优势、市场与品牌壁垒优势特征的企业具有

  持续竞争力和成长力,具有收益高、波动小的特点,通过中长期投资,可以获得长期、稳定

  的预期回报,符合稳健、收益的要求。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如果

  市场上存在持有股票的认沽权证时,在预期市场下跌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股票无法顺利卖出

  时,可以使用认沽权证来保护股票的价值。如果市场上存在拟持有股票的认购权证,且价格

  相对于价值出现大幅折让时,可以使用认购权证来获得标的股票的头寸暴露。

  权证定价主要以基于无套利原理推导的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Black-Scholes)为基

  础,该模型在境外期权、权证市场多年发展过程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检验。

  五、投资决策依据及流程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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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

  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各司其责,相互

  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研究部宏观策略分析师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总的资产配置建议;固定

  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为股票投资、

  信用债券品种的信用分析提供研究支持;

  3、固定收益部、股票投资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个券的变化,制

  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的

  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业绩评估并反馈给基金经理。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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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总和的 10%;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80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存续期间内,3 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水平的调整而调整。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考虑如下:

  1、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强调基金资产的稳定

  增值,以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2、本基金通过累计权利费率结构等安排,鼓励持有并长期投资,稳健投资。以三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与目标客户群的预期持有期限相一致。

  3、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容易被广大投资者理解和接受。

  4、1%与本基金力争超越业绩比较基准,获得持续超额收益的投资目标一致。

  综上所述,选择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

  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周期、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或标准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持

  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

  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与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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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1 权益投资 12,571,040.00 11.07

  其中:股票 12,571,040.00 11.07

  2 固定收益投资 84,089,435.77 74.07

  其中:债券 84,089,435.77 74.0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285,389.22 9.94

  7 其他各项资产 5,578,636.38 4.91

  8 合计 113,524,501.3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63,400.00 2.2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838,600.00 1.30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0,269,040.00 15.9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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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12,571,040.00 19.52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601601 中国太保 110,000 3,319,800.00 5.15

  2 601318 中国平安 27,000 2,212,380.00 3.43

  3 600369 西南证券 90,000 1,768,500.00 2.75

  4 600109 国金证券 67,000 1,634,800.00 2.54

  5 600261 阳光照明 180,000 1,463,400.00 2.27

  6 601628 中国人寿 36,000 1,127,520.00 1.75

  7 002375 亚厦股份 35,000 838,600.00 1.30

  8 601211 国泰君安 6,000 206,040.00 0.3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71,002,250.17 110.2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13,087,185.60 20.32

  8 其他 - -

  9 合计 84,089,435.77 130.5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例(%)

  1 122093 11 中孚债 80,000 7,770,400.00 12.06

  2 122267 13 永泰债 75,000 7,683,000.00 11.93

  3 122163 12 鄂资债 78,000 7,660,380.00 11.89

  4 124977 14 天瑞 03 69,960 6,828,795.60 10.60

  5 124161 13 瑞水泥 64,990 6,630,929.70 10.3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83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5,003.1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973,760.1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310,020.26

  5 应收申购款 159,852.8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578,636.38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例(%)

  1 113501 洛钼转债 3,902,925.60 6.06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 占基金资产 流通受限情况

  码 值(元) 净值比例(%) 说明

  1 002375 亚厦股份 838,600.00 1.30 筹划重大事项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84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博时天颐债券 A 类:

  业绩比较

  净值增 业绩比较

  净值增 基准收益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④

  2012 年 2 月 29

  日-2012 年 12 4.42%% 0.19% 4.64% 0.01% -0.22% 0.18%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2013 年 12 -3.68% 0.59% 5.25% 0.02% -8.93% 0.57%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2014 年 12 41.42% 0.65% 5.22% 0.02% 36.20% 0.63%

  月 31 日

  2012 年 2 月 29

  日-2014 年 12 42.24% 0.53% 15.11% 0.02% 27.13% 0.5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6 月 2.91% 1.02% 2.36% 0.01% 0.55% 1.01%

  30 日

  2012 年 2 月 29

  日-2015 年 6 月 46.38% 0.62% 17.47% 0.02% 28.91% 0.60%

  30 日

  2、博时天颐债券 C 类:

  业绩比较

  净值增 业绩比较

  净值增 基准收益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④

  2012 年 2 月 29

  日-2012 年 12 4.01% 0.19% 4.64% 0.01% -0.63% 0.18%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4.06% 0.59% 5.25% 0.02% -9.31% 0.57%

  85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2014 年 12 41.02% 0.65% 5.22% 0.02% 35.80% 0.63%

  月 31 日

  2012 年 2 月 29

  日-2014 年 12 40.72% 0.53% 15.11% 0.02% 25.61% 0.5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6 月 1.65% 1.01% 2.36% 0.01% -0.71% 1.00%

  30 日

  2012 年 2 月 29

  日-2015 年 6 月 43.04% 0.62% 17.47% 0.02% 25.57% 0.60%

  30 日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

  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86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

  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87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

  88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89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90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及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的 6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91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92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对于首次购买 A 类基金份额的客户,按本次申购金额选取适用申购费率;对于非首次购

  买 A 类基金份额的客户,按本次申购金额加上当前账户余额市值后的值来选取适用申购费

  率;如果达到固定费率标准,则比较由费率计算出来的费用和固定费用,取其中小者作为申

  购费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3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16%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04%

  M≥1000 万元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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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10%

  M≥1000 万元 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用

  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天) 赎回费率

  0-29 0.75%

  30-364 0.10%

  365-729 0.05%

  730 及以上 0

  注:1 年指 365 天。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赎回费率 0.75%;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含 30 日)的基金

  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3、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

  担。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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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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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96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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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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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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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

  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

  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格波动将对

  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8)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

  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

  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

  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

  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

  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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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

  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

  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同时,本基金还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投

  资二级市场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但上述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此,本基金也将面临股票市场下跌、新股发行数量减少或新股申购收益率降低甚至可能出

  现亏损的风险。

  此外,根据本基金特定的赎回费规则,短期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者将承担较高的赎回费(赎

  回费最高为 0.75%),具体规则请参考基金费用相关章节。

  6、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等基金代销机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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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基金管理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的;

  5、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

  基金总份额 90%的;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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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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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收

  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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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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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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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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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二)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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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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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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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基金托管

  人应该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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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议,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八)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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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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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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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基金管理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的;

  5、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

  基金总份额 90%的;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518040)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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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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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

  司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还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2)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3)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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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其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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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以

  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

  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

  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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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

  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

  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

  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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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

  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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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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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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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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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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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双方应本着勤勉

  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

  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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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以电子文件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和电子文件签名的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以电子文件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和电子文件签名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以电子文件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和电子文件签名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

  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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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

  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

  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生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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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快 e 通网上服务手

  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

  3、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博时公司网站 www.bosera.com“博时快 e 通”系统网上自助订阅;或

  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使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

  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

  平安银行、广发银行的借记卡或招商银行 i 理财账户、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支付宝

  基金专户均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

  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代表进行在

  线咨询互动。也可以在“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

  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登陆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m.bosera.com)、手机

  基金交易系统(wap.bosera.com)和博时App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享受基金理财所需

  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服务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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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博时快e通、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

  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

  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本公司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金的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其中已开通协议支付账户

  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

  订制、电话交易人工服务、 账户诊断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第二十一部分 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一)2015 年 08 月 27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2015 年 08 月 19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

  网上交易及柜台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三)2015 年 08 月 17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网上交易

  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四)2015 年 08 月 0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五)2015 年 07 月 18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六)2015 年 04 月 2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七)2015 年 04 月 14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河北银行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网上交易申购

  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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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八)2015 年 04 月 02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网上

  交易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九)2015 年 04 月 0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20150401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2015 年 03 月 3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

  网上交易和手机交易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一)2015 年 03 月 28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十二)2015 年 03 月 27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20150327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

  其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柜面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三)2015 年 03 月 2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十四)2015 年 03 月 06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办理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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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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