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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消费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关于调整管理费和托管费并修订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5年10月08日 10:5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南方消费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调整管理费和托管费并修订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公告

  基于南方消费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特殊性质与运作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南方消费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

  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本基金的管理

  费和托管费进行调整,并相应对基金合同内容进行修订。具体调整为:

  将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的“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第 1 点、第 2 点修订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不收取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本基金执行新的管理费、托管费费率标

  准;对于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期间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

  照新费率进行差额调整,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归入基金资产。

  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本次修订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30 日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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