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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2015年10月08日 10:5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3年5月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3]621号)的核准公开发售,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8月21日正式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

  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又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还包括一些特有风险。首先,在本基

  金的封闭期,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再有,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市场(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

  险。如果持有的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

  负面影响和波动。另外,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

  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不能公开交易,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

  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

  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8 月

  21 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未经

  审计)。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5

  九、基金的投资 ............................................................................................................................ 63

  十、基金的业绩 ............................................................................................................................ 74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 76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7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78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8

  十八、风险揭示 ............................................................................................................................ 9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96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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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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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并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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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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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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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模式。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

  期为每两个相邻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53、封闭期: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或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一个

  封闭期为 13 个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后满 13 个月的第一个对日(如

  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自然日。除第一个封闭期外的其他封闭期

  为一年,自每个开放期最后一日的下一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年度对日的前一自然日

  54、开放期:每个封闭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最短为 5

  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期满前公告说明。如

  封闭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

  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

  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55、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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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46 层 06-08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30%,立信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1999 年3 月25 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

  在北京并设深圳、成都、杭州、青岛、福州、南京、广州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

  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 2015 年 9 月 15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2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76 只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丰和价值封闭、嘉实元和、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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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深 300 ETF 联接(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

  票混合(QDII)、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

  合、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 400ETF、嘉实中创 400 联接、嘉实沪深 300ETF、嘉实优化红

  利混合、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嘉实纯

  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中证 500ETF、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

  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嘉实丰益纯

  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嘉

  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双币分级债券、嘉实绝对收益

  策略定期混合、嘉实宝 A/B、嘉实活期宝货币、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

  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嘉实中

  证医药卫生 ETF、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

  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

  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事件驱

  动股票、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嘉实新机遇混合发起式、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

  产 ETF 联接。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

  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邓红国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物资部研究室、政策体制法规司副

  处长;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管理司副处长、处

  长、副巡视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四部主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2014 年 12 月 2 日起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

  设计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今任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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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苗菁先生,董事,学士学位,中共党员。曾任中煤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项目经

  理、投资管理部业务经理;2004 年 3 月至今历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业务经

  理、副经理、经理、投资总监兼投资管理部经理;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副

  总经理、公司党委委员。

  Bernd Amlung 先生,董事,德国籍,德国拜罗伊特大学商业管理专业硕士。自 1989 年

  起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曾在私人财富管理、全球市场部工作。现任德意志资产与财富管理

  公司(Deutsche Asset & Wealth Management, London)全球战略与业务发展部负责人,MD。

  Mark Cullen 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任

  达灵顿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商品交易主管,贝恩(Bain&Company)期货与商品部负

  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MD。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

  全球首席运营官、MD。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

  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年至

  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曾

  任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1997 年至

  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

  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朱蕾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主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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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董事会秘书。2007 年 10 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 3 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

  理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戴京焦女士,副总经理,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 MBA。历

  任平安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兼负责人;平安证券

  公司助理总经理,平安集团投资审批委员会委员。2004 年 3 月加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08 年 7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究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南方证券

  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刘宁女士,经济学硕士,具有 10 年证券从业经验。2004 年 5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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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司,在公司多个业务部门工作,2005 年开始从事投资相关工作,先后担任债券专职交易

  员、年金组合组合控制员、投资经理助理、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2013 年 7 月 30 日至 2014

  年 9 月 19 日任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 8 日起至今任嘉实增强信

  用定期债券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4 日至今任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基金经理, 2013 年 8

  月 21 日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无历任基金经理。

  3、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固定收益业务首

  席投资官经雷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王茜女士、现金管理部总监万晓西先生、资深基金

  经理胡永青先生、嘉实国际 CIO Thomas Kwan 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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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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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

  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

  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

  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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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投

  资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固定收益类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部门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

  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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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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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

  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监

  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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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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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

  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

  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

  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

  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

  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

  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

  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287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

  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

  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

  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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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

  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LOF)、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

  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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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

  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

  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

  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

  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 21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

  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

  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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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研究

  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

  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

  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

  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

  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盛航天

  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阿尔法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改

  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积极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

  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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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投资基金、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月月添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

  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润元大富时中国 A5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创新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前海开源股息率

  100 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新华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工业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证 500 原材料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智能装备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添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新能源汽车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改革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新区域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农业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

  24

  更新招募说明书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

  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国

  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

  源清洁能源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证 500 信息技术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25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

  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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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万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46 层 06-08 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A 座 2 单元 21 层 04-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25870686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0 号颐和国际大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66777766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27

  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313 室

  电话 (0571)87759328 传真 (0571)87759331

  联系人 章文雷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58 号环球广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3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广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88832125 传真 (020)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28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话 95580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3 或 95501

  (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22-27

  住所、办公地址

  层

  法定代表人 侯福宁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话 (021)962999

  (10)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亨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话 96198

  (11)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庆君

  电话 68602127 传真 85709799

  96588 ( 青 岛 )、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话

  4006696588(全国)

  (1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13)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黄惠琼

  电话 027-82656224 传真 027-82656099

  027-96558 ( 武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客服电话 汉);4006096558

  (全国)

  (14)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展海军

  30

  更新招募说明书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 025 ) 96098 、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4008696098

  (15)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16)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话 4008-311-777

  (17)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话 95537

  (18)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19)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20)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31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www.jnbank.com.cn 客服电话 96005

  (21)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晶 刘芳

  电话 (0472)5109729 传真 (0472)5176541

  0472-96016

  010-96016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话 0574-967210

  0755-967210

  028-65558555

  (22)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钟园路 7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 14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0512-96067

  (2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习甜

  传真 021-20835879

  网址 http://fund.licaike.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2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25)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32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 25 层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2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2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2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2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电话 13520236631 传真 010-62020355

  网址 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30)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33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31)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02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 楼

  办公地址

  1806-1808 室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02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 楼

  注册地址

  1806-1808 室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32)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网址 暂无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33)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34)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3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34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http://www.jjm.com.cn

  网址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http://www.txsec.com

  (3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3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65183880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3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95536

  (3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60833722 传真 (010)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4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4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

  更新招募说明书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4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021-962505

  (4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雷宇钦

  电话 (0591)38507679 传真 (021)38565955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2

  (4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95579 或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话

  4008-888-999

  (45)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 0571-85783737 传真 0571-85106383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话 (0571)95548

  (4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36

  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4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4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话 95548

  (4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5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4008888788 、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10108998

  (51)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149 传真 (010)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5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37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钱欢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话 96518、4008096518

  (5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苏卓仁

  电话 (0769)22112062 传真 (0769)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5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5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910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56)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535

  ( 010 ) 85679238 ;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话

  (010)85679169

  (57)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shhxzq.com 客服电话 68777877

  (5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8

  更新招募说明书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82083788 传真 (0755)82083408

  ( 021 ) 32109999 ,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

  (029)68918888

  (5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60)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61)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6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中国华融 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6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39

  更新招募说明书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64)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注册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洪磊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洪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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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5月2日《关于核准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21号)核准募集。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除首个封闭期为 13 个月外,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开

  放申购或赎回。每个封闭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最短为 5 个工

  作日,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期满前公告说明。

  自每个开放期最后一日的下一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年度对日的前一自然日,为下一封

  闭期。下一封闭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又进入开放期。依此类推,本基金持续运作。

  如封闭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2013年7月25日至2013年8月16日。

  2、募集方式及场所

  自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和中国农业银行以及其他代

  销机构进行募集。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

  41

  更新招募说明书

  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基金的认购

  1、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5%,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

  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

  率。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地方社会保障基金(若法规允许)、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

  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24%

  100万元≤M<300万元 0.16%

  300万元≤M<1000万元 0.08%

  M≥10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300万元 0.40%

  300万元≤M<1000万元 0.20%

  M≥10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42

  更新招募说明书

  2、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1.00元。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 1: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6%)= 9,940.35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5 = 59.65 元

  认购份额= (9,940.35+10)/1.00 = 9,950.3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得到 9,950.35 份基金份额。

  4、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3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8 月 21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可以终止本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期期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期期满时,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 开放期期满时,基金前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

  基金总份额90%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4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在开放期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及网点,并按规定予以

  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

  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确定开放期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如封闭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45

  更新招募说明书

  换。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

  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但是,在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

  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46

  更新招募说明书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但已持有本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对于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设下限。对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也不设下限,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

  47

  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地方社会保障基金(若法规允许)、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

  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32%

  100 万元≤M<300 万元 0.24%

  300 万元≤M<1000 万元 0.16%

  M≥10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300万元 0.60%

  300万元≤M<1000万元 0.40%

  M≥10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所收取的基金份额赎回费,基金管理人

  将其总额的 100%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H) 赎回费率

  H<30天 0.75%

  48

  更新招募说明书

  H≥30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投资人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2: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

  49

  更新招募说明书

  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

  金财产。

  例 3:某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小于 3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75%=93.7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93.75=12,406.2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小于 30 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06.25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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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下一个开放日不在本开放期内而将跨越下一个封闭期,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在本开放期最

  后一个开放日全部受理,赎回价格依据该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发生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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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开放期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52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开放期内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2015 年 9 月 28 日(含

  该日)至 2015 年 10 月 16 日(含该日)为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

  I 转换费率

  1、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仅限“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1)嘉实货币 A、嘉实货币 B、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多元债券 B、嘉实安心货币 A、

  嘉实安心货币 B、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A、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B、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C 转换为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A 时,收取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C)/(1+F)+M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53

  更新招募说明书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

  M 为嘉实货币 A、嘉实货币 B、嘉实安心货币 A、嘉实安心货币 B、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A、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B 或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C 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2)嘉实信用债券 C、嘉实纯债债券 C、嘉实稳固收益债券转换为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

  券 A 时,采用“赎回费+申购费率”算法:

  净转入金额=B×C×(1-D)/(1+F)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F 为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3)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

  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

  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周期优

  选混合、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泰和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

  革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低价策略股票转入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A 时,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C×(1-D)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54

  更新招募说明书

  (4)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中创 400 联接、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

  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转入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A 时,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计算公

  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C×(1-D)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5)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A 与嘉实债券、嘉实多元债券 A、嘉实信用债券 A、嘉实纯

  债债券 A 之间互转,以及转入嘉实货币 A、嘉实货币 B、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多元债券 B、

  嘉实安心货币 A、嘉实安心货币 B、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A、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信用债

  券 C、嘉实纯债债券 C 时,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C×(1-D)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6)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A 转入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中创 400 联接、

  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时,采用“赎回费+固定补差费率”算法:

  净转入金额=B×C×(1-D)/(1+G)

  转换补差费用=[B×C×(1-D)/(1+G)]×G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对应的固定补差费率: 1)当转出金额≥500 万元时,固定补差费率为零;2)当转出

  55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额< 500 万元,并且转出基金的持有期≥90 天,则固定补差费率为零;3)当转出金额小于

  500 万元,并且转出基金的持有期< 90 天,则固定补差费率为 0.2%。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7)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A 转入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

  混合、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

  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泰和

  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增强、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

  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事件驱

  动股票、嘉实低价策略股票时,采用“赎回费+固定补差费率”算法:

  净转入金额=B×C×(1-D)/(1+G)

  转换补差费用=[B×C×(1-D)/(1+G)]×G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对应的固定补差费率: 1)当转出金额≥500 万元时,固定补差费率为零;2)当转出

  金额< 500 万元,并且转出基金的持有期≥90 天,则固定补差费率为零;3)当转出金额小于

  500 万元,并且转出基金的持有期< 90 天,则固定补差费率为 0.5%。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1)对于“前端转前端”的模式,采用以下规则:

  (1)嘉实货币 A、嘉实货币 B、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多元债券 B、嘉实安心货币 A、

  嘉实安心货币 B、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A、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B、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C 转换为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A 时,收取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C)/(1+F)+M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56

  更新招募说明书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

  M 为嘉实货币 A、嘉实货币 B、嘉实安心货币 A、嘉实安心货币 B、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A、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B 或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C 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

  费率执行。

  (2)嘉实信用债券 C、嘉实纯债债券 C、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C 转换为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A 时,采用“赎回费+申购费率”算法:

  净转入金额=B×C×(1-D)/(1+F)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F 为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3)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A 与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

  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

  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多元债券 A、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混

  合、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信用债券 A、嘉实领先成长

  混合、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中创 400 联接、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纯债债券 A、嘉实

  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泰和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增强、嘉实医

  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嘉

  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LOF)、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A、嘉实基

  本面 50 指数(LOF)之间互转,以及转入嘉实货币 A、嘉实货币 B、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多

  元债券 B、嘉实安心货币 A、嘉实安心货币 B、嘉实信用债券 C、嘉实纯债债券 C、嘉实稳固

  收益债券、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A、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C 时(嘉实中证中期企业

  57

  更新招募说明书

  债指数(LOF)A 与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C 之间不能互相转换),仅收取转出基金

  的赎回费,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C×(1-D)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对于“后端转后端”的模式,采用以下规则:

  (1)若转出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2)若转出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

  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

  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注:嘉实货币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或转入、定投)不超过 500 万元;嘉实安

  心货币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或转入、定投)不超过 200 万元;嘉实超短债债券单

  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或转入)不超过 500 万元;嘉实纯债债券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

  计申购(或转入、定投)不超过 100 万元;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A、嘉实丰益信用定期

  债券 C 之间不能相互转换;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C 暂不开通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公告。

  II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

  58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

  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

  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及之后查

  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为

  10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

  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转入

  部分的基金份额。

  59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

  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

  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在开放期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转入申请。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c)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e)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f)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转出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转

  出款项:

  (a)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或无法接受转出申请;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c)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如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本公告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各

  60

  更新招募说明书

  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是否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及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

  本基金除首个封闭期为 13 个月外,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开

  放申购或赎回。每个封闭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最短为 5 个工

  61

  更新招募说明书

  作日,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期满前公告说明。自每个

  开放期最后一日的下一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年度对日的前一自然日,为下一封闭期。

  下一封闭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又进入开放期。依此类推,本基金持续运作。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1、封闭期

  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或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一个封闭期为 13

  个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后满 13 个月的第一个对日(如该对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自然日。除第一个封闭期外的其他封闭期为一年,自

  每个开放期最后一日的下一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年度对日的前一自然日。

  2、开放期

  每个封闭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最短为 5 个工作日,最长

  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期满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期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注:2013 年 4 月 9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

  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自 2013 年 4 月 12 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旗下部分

  基金产品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

  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

  后端收费模式。2013 年 9 月 13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开通后端收费基金产品的公告》,自 2013 年 9 月 17 日起,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开通网上

  直销后端收费模式,并执行上述优惠费率和业务规则。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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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审慎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下,力争当期总回报最大化,以谋求长期保值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以及现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

  购或增发新股。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应在

  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收益远期交易、

  固定收益期货(含国债期货等)、固定收益互换(含利率互换、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违

  约互换等)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除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

  月以外的期间,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信用类债券(包

  括但不限于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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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基金组合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实现良好收益率的目标。

  1、资产配置策略

  在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通过密切关注经济运行趋势,深入分析财政及货币政策对经济

  运行的影响,结合各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波动性及流动性等方面因素,做出最佳的资产

  配置,并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在规避基金组合风险的同时进一

  步增强基金组合收益。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要关注个别债券的选择和行业配置

  两方面。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的基础上,通过自下而上的策略,在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

  具中进行个债的精选,结合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构造和优化组合。

  通过采用“嘉实信用分析系统”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分析,包括宏观信用环境分析、行业

  趋势分析、管理层素质与公司治理分析、运营与财务状况分析、债务契约分析、特殊事项风

  险分析等,依靠嘉实信用分析团队及嘉实中央研究平台的其他资源,深入分析挖掘发债主体

  的经营状况、现金流、发展趋势等情况,严格遵守嘉实信用分析流程,执行嘉实信用投资纪

  律。

  (1)个别债券选择

  首先,本基金依据“嘉实信用分析系统”的研究成果,执行“嘉实投资备选库流程”, 生

  成或更新买入信用债券备选库,强化投资纪律,保护组合质量。

  其次,本基金主要从信用债券备选库中选择或调整个债。本基金根据个债的类属、信用

  评级、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剩余期限、久期、

  凸性、流动性(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等指标,结合组合管理层面的要求,决定是

  否将个债纳入组合及其投资数量。

  再有,因信用改善而支持本基金投资的个债信用指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更稳定或增强

  的现金流、通过自由现金流增强去杠杆的财务能力、资产估值更利于支持债务、更强大的公

  司管理、更稳定或更高的市场占有率、更易于获得资金等;个债因信用恶化而支持本基金卖

  出的指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发债企业出现坏于分析师预期的情况、发债企业没有去杠杆的

  64

  更新招募说明书

  财务能力、发债企业覆盖债务的资产减少、发债企业市场竞争地位恶化、发债企业获得资金

  的途径减少、发债企业发生管理层的重大变化、个债已达到本基金对其设定的目标价格、本

  基金对该个债评估的价格上行空间有限等。

  (2)行业配置

  宏观信用环境变化,影响同一发债人的违约概率,影响不同发债人间的违约相关度,影

  响既定信用等级发债人在信用周期不同阶段的违约损失率,影响不同信用等级发债人的违约

  概率。同时,不同行业对宏观经济的相关性差异显著,不同行业的潜在违约率差异显著。本

  基金借助“嘉实信用分析系统”及嘉实中央研究平台,基于深入的宏观信用环境、行业发展

  趋势等基本面研究,运用定性定量模型,在自下而上的个债精选策略基础上,采取适度分散

  的行业配置策略,从组合层面动态优化风险收益。

  (3)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本基金实施谨慎的信用评估和市场分析、个债和行业层面的分散化投资策略,当发债企

  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运用“尽早出售(first sale, best sale)”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本基金使用各信用级别持仓量、行业分散度、组合持仓分布、各项重要偿债指标范围等

  描述性统计指标,还运用 VaR、Credit Metrics、Credit Portfolio Views 等模型,估计组合在

  给定置信水平和事件期限内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以便有效评估和控制组合信用风险暴露。

  3、其他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积极主动的预测未来的利率趋

  势,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因素的研判调整组合久期。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

  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

  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在给定组合久期以及其他

  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通过嘉实债券组合优化数量模型,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本基金期

  限结构调整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

  65

  更新招募说明书

  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

  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

  资期初有所下降,对应的将是债券价格的走高,而这一期间债券的涨幅将会高于其他期间,

  这样就可以获得丰厚的价差收益即资本利得收入。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

  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

  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选择

  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

  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中小企业私募债收益率由基准收益率与信用利差叠加组成,信用风险表现在信用利差的

  变化上;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影响,一是系统性信用风险,即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

  场信用利差曲线变化;二是非系统性信用风险,即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

  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主要通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谋求避险增收。因为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的最佳阶段,而过热期

  通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表现的最差阶段。本基金运用深刻的基本面研究,力求前瞻性判断经

  济周期,在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保持适当增加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配置比例,在经济周期的过

  热期保持适当降低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配置比例。

  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通过“嘉实信用分析系统”,分析发债主体的信用水平

  及个债增信措施,量化比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

  针对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主要采取

  分散投资,控制个债持有比例;主要采取买入持有到期策略;当预期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

  出现恶化时,采取“尽早出售(first sale, best sale)”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6、可转债投资策略

  66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将根据组合风险控制措施,纪律性地控制可转债总体投资仓位。在个债选择上,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内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保护条款的

  适用范围、期权价值、基础股票的质地和成长性、流通性,发现投资价值,积极寻找各种套

  利机会,谋求在较高安全边际下获取增强收益。

  7、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

  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

  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2)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根据嘉实中央研究平台、嘉实信用分析系统等流程规定,进行

  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并依据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

  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监察稽核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公司相关管

  理制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进

  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

  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除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以外的期间,本基

  67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信用类债券(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券

  (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基金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4)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68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规定的,本基金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 1.1%

  上述“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是指当期封闭期的第1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并执行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

  69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投资组合以公

  平的市场价格进行相互交易。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7月15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6月30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931,732.28 3.38

  其中:股票 4,931,732.28 3.38

  2 固定收益投资 131,658,853.60 90.29

  其中:债券 131,658,853.60 90.2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360,100.14 3.68

  7 其他资产 3,873,916.20 2.66

  合计 145,824,602.2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168,427.88 1.35

  C 制造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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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 -

  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036,096.40 2.3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727,208.00 1.9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931,732.28 5.68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000089 深圳机场 180,505 2,036,096.40 2.35

  2 600037 歌华有线 54,832 1,727,208.00 1.99

  3 603993 洛阳钼业 94,533 1,168,427.88 1.35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 3 只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106,000.00 23.1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106,000.00 23.16

  4 企业债券 93,354,211.00 107.5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086,400.00 9.32

  6 中期票据 8,149,600.00 9.39

  7 可转债 1,962,642.60 2.26

  8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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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合计 131,658,853.60 151.6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140224 14 国开 24 100,000 10,359,000.00 11.93

  09 甬城投

  2 0980104 100,000 10,171,000.00 11.72

  债

  3 150205 15 国开 05 100,000 9,747,000.00 11.23

  14 宁国投

  4 101472005 80,000 8,149,600.00 9.39

  MTN001

  14 山钢

  5 011499082 80,000 8,086,400.00 9.32

  SCP00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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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035.5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97,801.4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064,079.1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合计 3,873,916.2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128009 歌尔转债 890,755.80 1.03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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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④

  2013 年 8 月

  21 日(合同生

  1.10% 0.05% 1.51% 0.01% -0.41% 0.04%

  效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0.96% 0.15% 4.16% 0.01% 6.80% 0.14%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7.52% 0.37% 1.80% 0.01% 5.72% 0.36%

  6 月 30 日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

  比较

  74

  更新招募说明书

  图: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8 月 2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

  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二)投资范围和(四)投资限

  制”的有关约定。

  75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76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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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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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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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行为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80

  更新招募说明书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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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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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三个月最少分配一次,每年收益

  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8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申购不受封闭期限制);选择采取红利

  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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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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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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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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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7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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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A、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B、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C、《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D、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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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E、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F、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G、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0

  更新招募说明书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27、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H、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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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J、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92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93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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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首先,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再有,中小

  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不能公开

  交易,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

  台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

  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相关信用债(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八)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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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方可

  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期期满时,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前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90%,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终止本基金合同;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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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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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A.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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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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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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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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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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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A.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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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8)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形以外的其他

  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期期满时,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可以终

  止本基金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B.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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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 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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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106

  更新招募说明书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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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计票人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G.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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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可以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I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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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理由、程序

  A.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期期满时,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终止本基金合同;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B.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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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C.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D.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F.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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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A. 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46 层 06-08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邓红国

  成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B.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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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

  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

  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

  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

  产以及现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股。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应在

  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收益远期交易、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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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收益期货(含国债期货等)、固定收益互换(含利率互换、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违

  约互换等)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除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

  以外的期间,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信用类债券(包括但

  不限于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B.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除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以外的期间,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信用类债券(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券(不

  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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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0、基金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C.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

  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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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D.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

  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E.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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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F.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G.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

  责任。

  H.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I.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J.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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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招募说明书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B.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C.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A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118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B.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有效认购

  款项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C.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D.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119

  更新招募说明书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E.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F.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120

  更新招募说明书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B.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121

  更新招募说明书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f、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122

  更新招募说明书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前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C.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

  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123

  更新招募说明书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D.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F.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G.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124

  更新招募说明书

  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H.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125

  更新招募说明书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B.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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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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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1-3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

  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4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

  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

  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

  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

  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

  红利将按照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净值短信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电话费)、(010)85712266,也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四)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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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

  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五)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电话费)、

  (010)85712266,传真:(010)65182266。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129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15年2月21日至2015年8月21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于增加江南农商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2015 年 1 月 21 日 含本基金

  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2 关于增加天风证券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

  2015 年 1 月 26 日 含本基金

  构并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华夏银行借

  记卡持卡人开通嘉实直销网上交易在线支 2015 年 2 月 2 日 含本基金

  付业务的公告

  4 关于增加众禄基金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

  2015 年 2 月 10 日 含本基金

  构并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5 关于对上海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开通嘉实直

  2015 年 3 月 5 日 含本基金

  销网上交易在线支付业务的公告

  6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2015 年 3 月 11 日

  金 2015 年第一次收益分配公告

  7 关于增加河北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河北银行费率优 2015 年 5 月 19 日 含本基金

  惠的公告

  8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开放式基金网上银行、

  2015 年 6 月 1 日 含本基金

  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9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2015 年 6 月 3 日

  金 2015 年第二次收益分配公告

  1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直销自有平

  台(含电话交易)开展转换费率优惠活动 2015 年 6 月 29 日 含本基金

  的公告

  1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停止办理电话

  2015 年 7 月 30 日 含本基金

  交易业务的公告

  130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31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9月30日

  132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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