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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恒生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2015年10月08日 10:3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6

  月14日证监许可[2012]822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8月2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恒生ETF的联接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恒生ETF净值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恒生ETF

  主要跟踪香港市场的恒生指数,其投资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香港市场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汇率风险;由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恒生ETF的联接基金,

  主要通过投资恒生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恒生ETF在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存在着

  联系和区别。恒生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目标ETF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以港币计价的金融工具,本基金除投资目标ETF外,也

  可能投资于香港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从而对基金业

  绩产生影响。本基金同时以人民币和美元销售,美元申购赎回价格为按照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

  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的美元折算净值,由于存在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以

  美元计算的收益率和以人民币计算的收益率有所差异。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

  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8月2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5

  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风险揭示 ............................................................................................................................................... 5

  四、基金的投资 ........................................................................................................................................... 8

  五、基金的业绩 ......................................................................................................................................... 14

  六、基金管理人 ......................................................................................................................................... 14

  七、基金的募集 ......................................................................................................................................... 22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3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3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3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3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42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5

  十七、基金托管人 ..................................................................................................................................... 46

  十八、境外资产托管人 ............................................................................................................................. 48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 4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6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06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恒生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目标 ETF: 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 ETF),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

  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发售时,本基金选择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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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 ETF。

  ETF 联接基金: 是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资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恒生 ETF: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资产托管人/境外托管 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的、

  人: 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和更换。

  登记结算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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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

  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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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或互联网

  网站或其他媒体。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后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T 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方面的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

  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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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和/或实

  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1、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联接基金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恒生 ETF,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恒生

  ETF 投资比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恒生 ETF 的净值波动而波动,恒生 ETF 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

  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主要通过买卖或申购赎回恒生 ETF 来追踪标的指数,由于恒生 ETF

  主要投资香港市场,且采用现金申购赎回,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长,受此影响本基金的赎回资金

  到账时间可能会较晚。

  此外,由于美元赎回涉及货币的兑换,且美元资金的划款时间较长,美元赎回资金到账时间

  可能晚于人民币赎回到账时间。

  (3)汇率风险

  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以港币计价的金融工具,本基金除投资目标 ETF 外,

  也可能投资于香港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从而对

  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本基金美元折算净值按照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

  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由于存在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以美元计算的收益率和以人民币计算的收

  益率有所差异。此外,由于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

  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4)跟踪偏离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恒生 ETF 基金份额,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以

  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产生偏离:

  ①恒生 ETF 与标的指数的偏离。

  ②基金买卖恒生 ETF 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③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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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⑤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⑥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⑦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差。

  (5)与目标 ETF 业绩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为恒生 ETF 的联接基金,但由于投资范围、投资方法、交易方式、基金规模、费用税

  收等方面与恒生 ETF 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恒生 ETF 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6)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市场,基金可能面临境外投资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汇

  率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税务风险、信用风险、衍生品及相关投资工具的风险

  等。

  (7)流动性风险

  ①在基金建仓时,可能由于恒生 ETF 流动性不足等原因而无法按预期进行建仓,从而对基金

  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②在恒生 ETF 暂停交易或者暂停申购、赎回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

  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③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现

  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8)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

  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

  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

  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

  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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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

  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

  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

  安全。

  3、恒生指数(“该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发布及编

  制。恒生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

  务有限公司已同意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就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该产品”)使用及参考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就(i)

  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

  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

  数据而产生的结果,而向该产品的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

  保,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

  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在适用

  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就该产品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

  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他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

  ﹑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交易该产品的人士,因上述原因

  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

  其他交易该产品的人士不得因该产品,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

  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

  明,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该产品。为避免产生

  疑问,本免责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

  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

  买该产品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及承认、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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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并接受该产品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恒生 ETF 基金份额的投资,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似的回

  报。

  (二)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目标 ETF 的标的指数,即恒生指数。

  恒生指数是由香港恒生银行全资附属子公司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截至 2015 年 2 月,以香

  港股票市场的 50 家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成份股,以经调整的流通市值作为权数计算得到的加权平均

  股价指数,是目前反映香港股市走势的最具影响力的股价指数。恒生指数于 1969 年 l1 月 24 日首

  次公开发布,以 1964 年 7 月 31 日为基期,基期指数值为 100。恒生指数以港币计价。

  未来如果目标 ETF 的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不变更目标 ETF,则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将随

  之变更,不需另行召开持有人大会。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及跟踪标的指数的股票组合。基金在境内可投资于货币

  市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此外,基金还可投资于境外证券市

  场的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远期合约、互换、期货、期权、权证等)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已申购但尚未确认

  的目标 ETF 份额可计入在内)。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交易所买卖或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于目标 ETF。根据投资者申购、赎回的现

  金流情况,本基金将综合恒生 ETF 的流动性、折溢价率、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等因素分析,对

  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基金还将适度参与恒生 ETF 基金份额交易和申购、

  赎回的组合套利,以增强基金收益。基金也可以通过买入恒生指数成份股来跟踪标的指数。为了

  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其他基

  金、金融衍生工具等产品,并在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参与证券借贷,以增加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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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目标 ETF 开放申购赎回之前,本基金可通过特殊申购的方式用基金资产换购目标 ETF 份

  额,以进行基金建仓。

  为了更好地对外币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本基金还可以与目标 ETF 或其他 QDII 基金进行外汇

  互换,互换价格需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以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再平衡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基金的投资管理程

  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基金经理小组、研究人员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

  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目标 ETF 业绩分析、联接基金套利分析、流动性分析、申购赎

  回资金流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

  项。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小组以合理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

  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执行交易,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

  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小组

  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再平衡:基金经理小组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目标 ETF 业绩情况、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

  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标的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税后

  利率×5%。其中,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标的指数为人民币/港币汇率×恒生指数,人民币活期存款

  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业绩比较基准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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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不需另行召开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恒生 ETF 的联接基金,恒生 ETF 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风险与收益高

  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

  1、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

  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3)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4)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

  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

  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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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由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目标 ETF 的申购赎回存在确认和交收时间上的差异,基金规模变动

  可能导致基金投资比例在短期内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目标 ETF 申购、

  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因素也可能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

  对于上述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因目标 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

  暂停或交收延迟致使不能在 10 个交易日内完成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十一)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本着

  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

  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证券交易管理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追求最佳交易执行,并且可靠、诚信、及时,

  拥有较高的交易保密性等。

  (2)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相关的研究报告和服务,包括提供量化

  投资策略、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研究等。

  (3)公司综合实力: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良好,财务指标健康等。

  (4)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清算交割准确顺畅,系统稳定安全等。

  (5)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

  投资赢取机会。

  (6)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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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参考市场惯例合理确定佣金费率。交

  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2015年第2季度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89,587,670.29 94.50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606,757.96 3.80

  8 其他各项资产 1,611,730.68 1.70

  9 合计 94,806,158.93 100.00

  5.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5.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5.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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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5.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

  基金类 资产净

  序号 基金名称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型 值比例

  (%)

  交易型开

  1 华夏恒生 ETF 股票型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9,587,670.29 95.80

  放式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9 - - - - - -

  10 - - - - - -

  5.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10.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的情形。

  5.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5.10.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20,0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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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91,229.3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74.5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11,730.68

  5.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

  于所列数字。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份额净值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12 年 8 月 21 日至

  3.00% 0.17% 11.07% 0.86% -8.07% -0.69%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0.10% 0.91% -0.17% 0.95% 0.07% -0.04%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3.89% 0.85% 1.60% 0.85% 2.29% 0.00%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11.04% 1.01% 10.62% 1.00% 0.42% 0.01%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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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 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0%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

  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

  务副总裁,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裁,兼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等。

  杨一夫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在中国的投

  资活动,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投资协会常务理事。曾任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

  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等。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经济学

  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理。

  徐刚先生:董事,博士,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

  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研究部行政负责人,兼任中信证券(山东)、中信期货、前

  海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等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地质机械

  仪器工业总公司干部,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咨询部、资产管理部、金融产品开发小

  组、金融组、研究部、股票销售交易部,担任经理、高级经理、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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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负责人等职务。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计划财

  务部行政负责人,兼任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

  理、上市部副主任、风险控制部执行总经理、交易部(现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部)行政负责人。

  汤晓东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摩根大通、荷兰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证

  监会等。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北京建设(香港上市)、华夏幸福基业、中海油海洋工程、荣信股份、东兴证券等五家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

  贾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兼任东莞银行独立董事。曾任职

  于北京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限公司(外派工作),曾担任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

  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代表,中银集团投资

  管理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德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国会计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第八届理事会副会长。

  张霄岭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现兼任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客座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

  特聘教授。曾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项目经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华盛顿总部)经济学家、

  摩根士丹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计

  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曾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

  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李一梅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基金营销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等。

  周璇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北京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

  李红源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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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曾任中国北方光学电子总公司信息部职员,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教育局职员、主任科员、规划

  处副处长、计划处处长,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副主任、经济运营部副主任、资本运营

  部巡视员兼副主任。

  吕翔先生:监事,学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曾任国家劳动部

  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副主任科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张伟先生:监事,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兼任山东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山东省济青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财务科职员,济

  青高速公路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副主任科员,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山东高速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汪贵华女士:监事,博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财政部科研所助理研

  究员、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等。

  李彬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管理部项目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副总裁、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等。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曾任中国证券

  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路先生,博士。曾任美国纽约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及定量股票研究负责人、美国纽

  约法兴银行组合经理、大成基金国际业务部副总监等。2008年11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任数量投资部总经理等,现任数量投资部执行总经理、首席量化投资官,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8月9日起任职)、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2012年8月21日起任职)、上证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3月28日起任职)、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3月28

  日起任职)、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3月28日起任

  职)、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2月23日起任职)、华夏沪

  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月13日起任职)、华夏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0日起)。

  张弘弢先生,硕士。2000年4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数量投

  资部副总经理等,现任数量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7月10日起任职)、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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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9日起任职)、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8月21日起任职)、

  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2月25日起任职)、上证能源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3月28日起任职)、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3月28日起任职)、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2月23日起任职)、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月13日起任职)、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5年2月12日起任职)、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2月12日起任职)。

  3、本公司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王路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执行总经理、首席量化投资官,基金经理。

  成员:汤晓东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弘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方军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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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以下行为:

  (1)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

  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

  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

  素。公司已经通过了 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 3402 号》)认证,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

  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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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

  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进行持

  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于

  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

  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

  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

  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

  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

  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

  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经理小

  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在基金合同

  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

  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

  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

  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比例

  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事受

  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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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监

  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

  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

  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

  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

  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

  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

  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

  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

  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

  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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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募集情况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6 月 14 日证监许可[2012]822 号文核准。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人民币发售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美元发售价格为1.00元除以募集期最后一

  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四位。

  本基金自 2012 年 7 月 18 日至 2012 年 8 月 17 日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集

  854,728,243.6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0,130 户。

  (二)销售币种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销售和美元销售,各销售币种分

  别设置代码和简称。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销售币种、或者调整

  现有基金销售币种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币种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三)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恒生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恒生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恒生

  ETF 的标的指数和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一致,投资目标相似。

  在投资方法上,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来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主要采用复制法来跟踪标的指数,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

  股票投资组合。

  在交易方式上,本基金不上市交易,投资者只能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现金的方式申购、赎回;

  本基金的目标 ETF 属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基金份

  额,也可以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按照申购、赎回对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

  22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额。

  在业绩表现上,虽然本基金与目标 ETF 跟踪同一标的指数,但由于投资范围、投资方法、交

  易方式、基金规模、费用税收等的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 ETF 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2年8月2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等值 5000 万元(美元折算为人民币,下同)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等值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北京海淀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1号光大国信大厦一层(100081)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北京朝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4号双井乐成中心B座1层102(100022)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23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9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北京崇文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35号(富贵园购物中心)首层东区F1-3(100062)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8号紫竹花园一期B座01(100089)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8)北京亚运村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103号洛克时代广场A座一层(100101)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9)北京朝外大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6号新城国际6号楼101号(100020)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0)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幢103号(100025)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1)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01A室(200120)

  24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2)上海联洋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第一层101A-1单元(200120)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3)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40层02室(518038)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4)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长江路69号江苏保险大厦一楼(210005)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5)杭州分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105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6)广州分公司、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50层02单元(510623)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020-38461077

  (17)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

  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九、相关服务机构”中“(二)

  代销机构”的相关描述。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25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规模控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目标ETF的规模限制等,对

  基金规模进行控制。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

  赎回等业务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为准。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接收确认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2年10月3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多币种销售,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申购币种,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

  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2、“未知价”原则,人民币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美元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美元折算净值为基准计算。

  3、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

  实施三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人民币(直销机构)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代销机构)每

  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购费,定期定额不受此限制);美元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200.00

  美元(含申购费,定期定额不受此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

  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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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 个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调整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

  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相应的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

  效。美元申购的投资者需注意,在现钞申购的情况下,投资者应将美元资金从现钞账户转入现汇

  账户,相应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相应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由于美元

  资金的划款时间较长,投资者美元申购时,其申购申请的提交日和申购申请受理日可能有所不同。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美元赎回

  时,赎回款项将划往投资者申购时的现汇账户。如遇特殊情况,如目标 ETF 的投资市场暂停交易、

  目标 ETF 暂停交易或赎回、目标 ETF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等,赎回

  款项支付的时间可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的确认及办理的时间和程序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

  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各币种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人民币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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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万元以下 1.2%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500 万元以下 0.9%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下 0.6%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 每笔 1,000.00 元

  (2)美元申购费率

  美元申购费率应参照人民币申购费率制定。本基金在开放申购之后的 1 年内对美元申购实行

  费率优惠,基金管理人决定自该费率优惠满 1 年之日起,对美元申购继续实行费率优惠,美元申

  购费率为 0。如未来调整费率优惠水平或取消费率优惠,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中披露。

  2、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为 0.5%。其中,

  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

  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赎回费率。费率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三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

  目标ETF净值计算和发布时间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2、T 日的美元折算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 T+1 日公告。T 日的美元

  折算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

  美元折算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美元折算净值计算和公

  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

  28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人民币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人民币前端申购费率)

  人民币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人民币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人民币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美元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美元折算净值

  其中,T日美元折算净值=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

  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3)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元,三笔人民币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元、100万元、

  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2% 0.9% 0.6%

  净申购金额(c=a/(1+b)) 988.14 991,080.28 4,970,178.93

  前端申购费(d=a-c) 11.86 8,919.72 29,821.07

  T日基金份额净值(e) 1.230 1.230 1.230

  申购份额(f=c/e) 803.37 805,756.33 4,040,795.88

  若人民币申购金额为 1000 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10,000,000.00

  前端申购费(b) 1,000.00

  净申购金额(c=a-b) 9,999,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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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日基金份额净值(d) 1.230

  申购份额(e=c/d) 8,129,268.29

  例二:假定T日美元折算净值为0.1951美元,四笔美元申购金额分别为5000.00美元、50万美

  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则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额(美元,a) 5,000.00 500,000.00 1,000,000.00 2,000,000.00

  T日美元折算净值(e) 0.1951 0.1951 0.1951 0.1951

  申购份额(f=a/e) 25,627.88 2,562,788.31 5,125,576,63 10,251,153.25

  4、赎回金额的计算

  (1)人民币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美元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美元折算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该日美元折算净值为

  0.1983 美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0.1983=1983.00美元

  赎回费用=1983.00×0.5%=9.92 美元

  净赎回金额=1983.00-9.92=1973.08 美元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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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

  登记结算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

  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三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

  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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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临时停市。

  (3)本基金的目标 ETF 所投资的香港市场休市。

  (4)本基金的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交易。

  (5)本基金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7)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或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

  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9)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

  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10)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11)基金资产规模接近或达到规模上限。

  (12)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临时停市。

  (3)本基金的目标 ETF 所投资的香港市场休市。

  (4)本基金的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交易。

  (5)本基金的目标ETF暂停估值。

  (6)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

  情况。

  (7)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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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

  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程序

  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等业务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

  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及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办理。

  3、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

  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交易账户间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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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5、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资产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包括为指数公司缴纳的相关税收以及与支付外币相关的汇兑损益、

  手续费、汇款费等)。

  (4)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 ETF 的交易费用、申购赎回费用等)。

  (5)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

  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等)。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11)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3)其他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如代表基金投票产生的费用、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费、

  追索费等。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

  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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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

  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

  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

  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

  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目前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04%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

  负数,则 E 取 0。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按季支付。每年应支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不低于指数使

  用许可协议规定的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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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

  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

  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5)本条第(一)款第1项中第(4)至第(14)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并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基金销售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七)申购费与赎回费”与“(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证券账户、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

  外开立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上述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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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金份

  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进行估

  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份额、股票、债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目标ETF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按照估值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ETF未公布净

  值,则按该日目标ETF的收盘价估值;如果该日目标ETF未公布净值且没有交易的,则按最近公

  布的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基金份额净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按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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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

  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其中成熟

  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估值;新兴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和卖价的均值估值。

  4、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5、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6、基金(不含目标 ETF)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7、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

  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汇率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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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约定的方式发

  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基金可暂停估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或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

  决定延迟估值。

  5、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

  基金资产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39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

  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但是,对于其中因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税务顾问(称为“责任人”)业务操作不当、

  疏忽或者故意违约等行为导致基金实际税收负担(含罚金等)与估值有所差异的,该等差异应由

  责任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利益进行追偿。

  3、由于证券交易市场或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数据来源受到限制,

  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投资ETF份额所得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外汇兑换损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美元收益分配金额按除权前一日中国

  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相应的美元金额。

  3、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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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分红资金

  将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再投资。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

  例不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

  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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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披露。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下一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美元折算净值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通过基

  42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正常情况下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两个交易日内,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4、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美元折算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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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19、基金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0、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基金变更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

  25、基金份额拆分。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选择或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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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属于基金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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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十七、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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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

  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

  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

  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

  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

  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382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356只,QDII基金

  26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

  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

  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

  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

  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

  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

  见的审阅报告。2014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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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十八、境外资产托管人

  (一)境外资产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简称“中银香港”)

  注册地址:香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岳毅

  成立时间:1964 年 10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银香港于 1964 年成立,其控股母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银香港(控股)”)

  于 2001 年 2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2002 年 7 月 25 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 年 12

  月 2 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份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

  监管。

  截至 2014 年 12 月末,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总资产超过 21,893 亿港元,资本总额超

  过 1,815.7 亿港元,总资本比率为 17.51%。中银香港(控股)最新信用评级如下(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穆迪投资服务 标准普尔 惠誉国际评级

  评级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截至 2014 年 12 日 31 日,中银香港(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为 7,353.28 亿港元。

  (二)境外资产托管人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的境外资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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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李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二)代销机构

  1、人民币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王佺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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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网址:www.ccb.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高天、汤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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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李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9)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1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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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务电话:962528(北京、上海)、96528(其他地区)

  (11)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施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12)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董汇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务电话:96198

  (13)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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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赵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客户服务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1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陈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08

  (15)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翁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

  (16)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33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王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吕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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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6588

  (17)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夏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务电话:96699(浙江和上海地区)、0577-96699(其他地区)

  (18)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洛阳银行三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董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

  (19)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何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991-96518

  (20)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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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王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21)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李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22)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王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23)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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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刘芳

  网址:www.bs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6016(内蒙古、北京)、967210(宁波、深圳)、028-65558555(成都)

  (24)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许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25)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1817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1817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孙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6

  (26)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电话:0512-69868389

  联系人:项喻楠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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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联系人:董培姗

  网址:www. qzcc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2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2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3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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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吴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3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3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胡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3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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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张裕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3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胡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3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翟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3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15801816961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张裕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59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809

  传真:010-88067526

  联系人:张晶晶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38)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39)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3201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盘古大观A座3201

  法定代表人:王斐

  电话:13913845654

  传真:010-59393074

  联系人:石军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81-6655

  (40)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单元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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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曾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鄢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87-7899

  (41)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2405

  法定代表人:华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马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5-5811

  (42)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魏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43)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2819号1幢10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号信息大厦1215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电话:021-68682279转604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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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21-68682297

  联系人:潘静洁

  网址:www.jfct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9898

  (44)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王悦伟

  网址:www.w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45)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A座46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18610508307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赵程程

  网址:www.pj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4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洪诚

  网址:www.citicsf.co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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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4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4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com.cn

  (4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5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层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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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5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

  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5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5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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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5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10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5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钱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5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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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5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59)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60)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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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赵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61)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王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6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祝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6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滨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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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蔡霆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6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6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6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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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6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69)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7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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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李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7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72)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7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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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74)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石健

  网址:www.njzq.com.cn

  (7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张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76)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孙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77)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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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7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79)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谢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8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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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吴琼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8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甘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

  (8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83)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7、28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郭磊

  73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cfzq.com

  (8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李荣、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85)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86)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8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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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88)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钱卫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89)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90)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电话:0791-86283080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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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俞驰

  网址:www.gs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0791-6285337

  (9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9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刘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9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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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95)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叶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96)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楼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刘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97)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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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9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99)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夏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

  (10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陈敏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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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0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牟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102)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8 层 -21 层 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10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罗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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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企业园24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105)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陈韦杉、朱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86830

  (10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10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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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105111(四川地区)、400-660-0109(全国)

  (108)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10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2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徐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110)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5161642、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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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卢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11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32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戴莉丽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11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3层、5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11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翟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1410、027-87618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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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郝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115)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717、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唐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2、美元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各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的规则、流程和网点等事项请遵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基金管理人

  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

  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三)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朱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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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杨科

  经办律师:吴冠雄、杨科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许康玮、洪磊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洪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

  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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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

  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融资、融

  券、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

  费率。

  (1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

  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7)选择、更换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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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

  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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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

  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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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

  可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选择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

  规定的有关条件;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

  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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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

  等其他事项。

  9、基金合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销售币种或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0、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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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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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

  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本人直接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且确定有权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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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决议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不含 50%)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即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3、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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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

  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

  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

  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和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

  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关于本基金所持目标 ETF 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行

  使与目标 ETF 相关的持有人权利,如 ETF 持有人大会召集权、参加 ETF 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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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参会份额数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

  的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折算。本基金持有

  人,如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其单独或合计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所对应的目标 ETF 份额不少于目标

  ETF 总份额的 10%的,可对目标 ETF 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权。

  如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亲自出席/出具书面表

  决意见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有权按照所持有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对应的目标 ETF 份额参与投票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十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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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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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网站查询。”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成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00 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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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建

  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

  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

  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

  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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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

  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

  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

  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

  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境外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符

  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境外第三方机构履行。

  6、境外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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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理证券

  登记等托管业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且目标 ETF 符合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

  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资产托管人处,按照该交易

  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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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并以约定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约定方

  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时,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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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范围内,

  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净值

  计算结果计提。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

  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

  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

  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由于证券交易市场或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数据来源受到限制,

  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

  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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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

  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

  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十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

  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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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

  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客户服

  务问答等。

  (二)电子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

  招商银行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

  华夏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开通天天盈账户、支付宝基金专户等第三方支付账户的个

  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hinaAMC.com)或本公司移动客户端,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

  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资料变更、分红

  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三)电子邮件及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准确的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将不定期通过邮

  件、短信形式获得市场资讯、产品信息、公司动态等服务提示;同时,如需订制个性化服务,可通

  过本公司网站、邮件、短信、人工等方式操作。

  (四)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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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热点问题、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提供每周7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人

  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查询基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个性化

  服务。

  2、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

  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

  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

  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15年3月5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二)2015年3月19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三)2015年3月26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苏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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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2015年3月31日发布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4年年度报告。

  (五)2015年3月31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太平洋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六)2015年3月31日发布关于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暂停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等业务的公告。

  (七)2015年4月9日发布关于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暂停申购、定期定

  额等业务的公告。

  (八)2015年4月18日发布关于暂停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夏全球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九)2015年4月21日发布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5年第1季度报告。

  (十)2015年4月27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代销机构的公

  告。

  (十一)2015年4月30日发布关于暂停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夏全

  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十二)2015年5月9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十三)2015年5月16日发布关于暂停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夏全

  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十四)2015年5月20日发布关于在中国香港证券市场节假日暂停恒生交易型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赎回业务的公告。

  (十五)2015年5月30日发布关于暂停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夏全

  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十六)2015年6月13日发布关于暂停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夏全

  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十七)2015年6月24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代销机构的

  公告。

  (十八)2015年6月26日发布关于在中国香港证券市场节假日暂停恒生交易型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赎回业务的公告。

  (十九)2015年7月4日发布关于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恢复办理申购、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二十)2015年7月15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泉州银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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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十一)2015年7月18日发布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5年第2季度报

  告。

  (二十二)2015年7月20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十三)2015年8月1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二十四)2015年8月22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等情况的公告。

  (二十五)2015年8月29日发布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5年半年度报

  告。

  (二十六)2015年9月11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分公司经营场所变更的公告。

  (二十七)2015年9月23日发布关于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暂停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等业务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核准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募集的文件。

  2、《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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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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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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