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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黄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2015年09月26日 10:0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3 年 7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时黄金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 ]1026 号)和 2014 年 7 月

  29 日《关于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

  金部函[2014]903 号)文进行募集。

  2、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具有与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净值会随黄金市场的变化而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赎回)、买卖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4、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黄金市场波动风险、基金跟踪偏离风险、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本基金交易时间与境内外黄金市场交易时间不一致的风

  险、不同申购赎回模式下交易和结算规则存在差异的风险、基金份额交易规则调整的相关风

  险等特有风险,以及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交收失败风险、技术风

  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关于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本基金向投资者开放场内份额的现券申购、赎回业务,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

  业务,场外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业务。不同申购、赎回方式的开放日与开放时间、清算交

  收及登记结算规则或有差异。

  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

  (1)投资者参与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需要持有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以及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以下简称“黄金账户”)。投资者在首次参与黄金现货实盘合

  约申购前须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完成账户备案。

  (2)仅持有深圳 A 股账户的投资者,除可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还可参

  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

  (3)仅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仅可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

  交易,不能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投资者进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或赎回时,单一账户每笔申购或赎回份额须为

  最小申赎单位的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9,999 份,申购、赎回份额上限的具体规定

  详见每日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

  敬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关于本基金各类申购、赎回方式的说

  明。

  6、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

  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回对价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7、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本基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具体以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等服务机构的规则为准:

  (1)投资者 T 日买入的场内份额,T 日可以卖出;

  (2)投资者 T 日买入的场内份额,T+1 日可以赎回。如果对应的结算参与人当日日终

  资金不足,T+1 日不得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为对价进行赎回;

  (3)投资者 T 日以现券申购方式申购的场内份额,T 日可以卖出或赎回;投资者 T 日

  以现券赎回方式赎回场内份额后,T 日可卖出赎回获得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投资者 T 日

  以现金申购方式申购的场内份额,T+1 日可卖出或赎回。

  (4)以现金赎回方式赎回场内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对现金替代采取逐笔全额非担保

  交收模式。当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后,基金份额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者尚

  未收到赎回款。

  (5)未来,如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等服务机构就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交易、结算等相关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或将调整本基金相关业务的具体办

  理时间及销售机构,请投资者关注基金管理人及相关服务机构的相关公告。

  8、本基金基金份额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不同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本基金的场外

  份额根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分为 D 类场外份额和 I 类场外份额。

  本基金场内份额、D 类场外份额和 I 类场外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

  9、本基金追踪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价格,但不等同于实物黄金,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得到相应价值的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及现金差额,无法直接取得实物黄金。

  10、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

  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11、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12、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8 月 1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2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 25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5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8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5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85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9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90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以及《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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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二部分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

  规则和规定以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

  发售公告: 指《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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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登记结算、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及上市

  交易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

  记结算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场内份额: 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份额登记结算业务

  的基金份额;

  场外份额: 指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份额登记结算业务的基金份额;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 均指上海黄金交易所,即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

  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目前中国唯一合

  所或金交所:

  法从事贵金属交易的国家级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

  性管理的社团法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

  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黄金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

  同约定的对价资产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

  价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场内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场外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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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的规定应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现金;

  赎回对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场内份额时,基金管

  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投资者的组合证

  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其持有的场外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应支付给投资者的现金;

  组合证券: 指在黄金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黄金(Au)品种,为标的指数对

  应的黄金现货合约或者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黄金现货合约;

  黄金现货合约 指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及《上海黄

  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及其不时修订)规定的在黄金交

  易所其他黄金现货挂盘合约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指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及其不时修订)

  采用现货实盘交易的黄金交易所挂盘合约;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的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

  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

  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的最低数量,投资者

  申购、赎回的本基金场内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

  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的第三方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

  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场内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场内申赎 指投资者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分别采用现券、现金申购、赎回本基

  金场内份额的方式;

  场外申赎 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

  机构等销售机构采用现金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外份额的方式;

  现金申赎 指投资者通过现金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方式;

  现券申赎 指投资者通过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方式;

  预估现金差额: 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

  结申请场内份额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符合特定资格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收益率与标的

  收益评价日:

  指数累计收益率差额之日;

  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场内基金份额上市前一日标

  标的指数累计收益率:

  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

  分、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

  计算);

  指收益评价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与场内份额上市前一日各

  基金累计收益率: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收盘价之比减去100%(期间如发生基金

  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如本基

  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

  5-4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额折算日各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

  收益率);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发售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本基金认购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

  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场外份额的净赎回申请(场外份额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场外份额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场外

  份额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场外份额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

  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

  黄金账户: 指投资者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的交易账户;

  开放日: 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 日: 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基金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

  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

  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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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准

  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

  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二十七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以及宏

  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产品规划部、营销服务部、

  客户服务中心、国际业务部、销售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战略客户部、机构-上海、机构-

  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互联网金融部、董事会办公室、

  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

  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

  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

  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销售管理部负责进行市场和销售战略管理、市场分析与策略管理、协调组织、目标和费

  用管理、市场销售体系专业培训。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

  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

  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

  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北京、零售-

  上海、零售-南方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

  5-6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划、总行渠道维护和销售支持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投资产

  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

  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作。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

  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

  网金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

  国际业务部负责公司国际业务的规划管理、资源协调和国际业务的产品线研发,会同博时国

  际等相关部门拟定公司国际业务的市场策略并协调组织实施。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

  服务和咨询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

  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

  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党务工作;博时慈

  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总裁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

  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

  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

  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

  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

  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

  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

  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

  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

  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人数为 392 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 94%拥有

  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博士,董事长。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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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 行副行长、党委副

  书记,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招商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党

  委副书记,在招商银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金融

  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桑自国先生,博士后,副董事长。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泰安营业部副总经理,中经信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中经证券有限公司筹

  备组组长,永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事业

  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2011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2013 年 8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熊剑涛先生,硕士,工程师,董事。1992 年 5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职于深圳山星

  电子有限公司。1993 年起,历任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信息中心副经理,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电脑部副经理、经理、电脑中心总经理、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 心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

  2005 年 12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分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

  信息技术中心,兼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江向阳先生,博士,总经理。1990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中国证

  监会工作。201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

  作,任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

  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

  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 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华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就职于上

  海市国资委直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任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2007 年 10 月至今,

  出任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8 月,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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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71 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

  东城区电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

  布鲁津斯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任瑞银投资银行副主席。

  2008 年 1 月,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

  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 2012 年 7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1969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

  四川大学经济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 信托有限公司

  工作,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主任,深圳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

  经理、副董事长。1994 年至 2008 年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2010

  年退休。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68 年至 1978 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

  任共青团总支书记;1983 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

  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际招商局贸易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

  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香港海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8 年退休。2008 年 2 月至今,

  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兼任招商局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 年 6 月至今,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 年 3 月至今,兼任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ECNL)董事;2013 年 6 月

  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4 年 12 月至今,兼任深圳市

  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

  海证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

  届监事会监事。

  余和研先生,监事。1974 年 12 月入伍服役。自 1979 年 4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总

  行工作,先后在办公室、农村金融研究所、发展研究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担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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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处长、处长等职务;1993 年 8 月起先后在英国和美国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伦敦代表处

  首席代表、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8 年 8 月回到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在零售业务部

  担任副总经理。1999 年 10 月起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先后在总部国际业务

  部、人力资源部担任总经理;2008 年 8 月起先后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

  北京办事处担任总经理;2014 年 3 月至今担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长城国富

  置业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长城环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 7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

  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 年 5

  月筹备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

  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2013 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

  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统集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北

  京万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任技术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MIS 系统分析员、东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 部副总经理。现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

  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1997 年 7 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15 年 5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

  理、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及

  代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

  技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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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

  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

  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

  理、债券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

  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

  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 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

  察长,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方维玲女士,硕士。1982 年起曾先后在云南大学、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湘财证券、

  北京玖方量子公司工作。2001 年 3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小组金融

  工程师、数量化投资部金融工程师兼行政助理、数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兼金融工程师、产品

  规划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上证超级

  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11 月 13 日至今)、博时上证超

  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11 月 13 至今)、上

  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 13 至今)、博时上证

  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 13 至今)、博

  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08 月 13 日至今)、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6 日至今)、博时标普 5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6 日至今)、博时上证 5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7 日至今)、博时上证 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7 日至今)、博时银行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9 日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董良泓、邵凯、王德英、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

  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董良泓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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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德英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固定收益总部董

  事总经理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权胜先生,硕士。2001 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2006 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特定资 产投资经理、特

  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

  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价值组投资总监、博时精选股

  票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凡先生,硕士。2003 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特定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

  江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宏观策

  略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CFA。2008 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研

  究部总经理兼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基金、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博时丝路主题

  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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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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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法律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法律部负责监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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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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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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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382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356 只,

  QDII 基金 2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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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5-18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份额销售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尚继源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568(免长途费)

  2、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办理机构(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

  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办理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王均山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温从镭

  传真:021-58408928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代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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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登记结算机构

  1、场内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 话:0755-25946013

  传 真:0755-25987122

  联系人:严峰

  2、场外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中粮广场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电话:010-65171166

  传真:010-65187068

  联系人:许鹏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

  名称: 上海黄金交易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河南中路 99 号上海黄金交易所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河南中路 99 号上海黄金交易所大厦

  电话:021-33189588

  传真:021-33662058

  联系人:杨艳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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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5-21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3年7月3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026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自2014年8月4日至2014年8月7日进行发售。共募集

  292,174,448.0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530户。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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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8 月 1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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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

  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已以 2014 年 8 月 27 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进行折算,折算结果详见《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基金份额折

  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基准日业绩比较基准(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收

  盘价)的 1/100 基本一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基金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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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现券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的场内份额已于 2014 年 9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

  称:博时黄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937。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须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3、4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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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或与联接基金合并。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基金的场内份额的现金

  申购赎回清单。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第三

  方计算,并交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最新成交价+每千克 Au99.99 现货实盘合

  约对应的预估现金差额/1000)/100。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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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场内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包括两种方式:现券申赎方式和现金申赎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分别

  采用现券或现金,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

  投资者应当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定的方式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并可

  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通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办理场内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

  海黄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日

  的 9:30-11:30 和 13:00-15:00。本基金场内份额现券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

  日的 9:30-11:30 和 13:30-15: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业务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或出于具体业

  务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前述开放日、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9 月 1 日开始办理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及场内份额的现

  券申购、赎回业务。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

  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3)、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

  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账户备案

  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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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内份额现券申赎模式下,投资者首次提交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券申购、赎回申请前必

  须先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账户备案。投资者完成账户备案后方可参与本基金

  场内份额的现券申购、赎回,否则申请将被拒绝。

  本基金场内份额现券申购、赎回方式下账户备案的具体要求及办理流程见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场内份额现金申赎方式下,投资者无须进行账户备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及确认

  投资者提交场内份额的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并符合要求的申

  购对价,否则申购申请失败。投资者提交场内份额的赎回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

  相应数量并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否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申购、赎回申请成功。

  场内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份额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各参与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1)、场内份额的现券申赎方式

  场内份额的现券申赎模式下,投资者 T 日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受理后,上海黄金交易所

  办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过户,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过户的

  结果,于 T 日日终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在 T+1 日进行现金差额的交收。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

  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

  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场内份额现券申购与赎回的程序进行调

  整。

  2)、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赎方式

  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赎模式下,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受理后,正常情况下,

  登记结算机构于 T 日日终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款等的交收,并于 T+3 日内办理现金差

  额的清算。

  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

  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场内

  份额现金申购与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

  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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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 3 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现券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须按现券申购、赎回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投资者现金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须按现金申购、赎回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

  目前,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30 万份。

  投资者提出场内份额的现券申购申请前须按 3000 克或其整数倍备足用于申购的

  AU99.95 或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或 AU99.95 和 AU99.99 两种现货实盘合约的组合。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场内份额现券申赎、场内份额现金申赎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设定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券申购份额上限、现金申购份额上限、

  现券赎回份额上限及现金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现券申购、现金申购总规模或现券赎回、

  现金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分别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设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本基金场内份额上限。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

  和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场内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并及

  时公告。

  6、申购与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场内份额的现券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场内份

  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的场内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场内份额

  的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场内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本基金的场内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

  投资者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本基金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

  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本基金场内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场内份额的现券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

  提供给上海黄金交易所。T 日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提供给深圳证券

  交易所。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申购、赎回开放时间前公告。

  (3)、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

  取佣金。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

  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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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额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券申购、赎回方式下,过户费等相关费用按上海黄金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场外份额根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分为 D 类场外份额和 I 类场外份额。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目前,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由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代销机构办理。

  投资者应当按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指定的方式办理本

  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2、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场外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

  的共同交易日,开放日对投资者的业务办理时间为 9:30-15:00,具体以销售网点的公告

  和安排为准。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

  对场外份额的开放日、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开始办理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采取“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场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场外份额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在开放时间内是否可以撤销由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确定;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

  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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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本基金场外份

  额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场外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且款项在规定

  时点前到达指定账户,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开放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D 类场外份额和 I 类场外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D 类场外份额和 I 类场外份额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可在 T+1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场外份额申购不成功,则场外份额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场外份额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场外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 D 类场外份额,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追加申购最低

  金额为 100 元。本基金 I 类场外份额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

  额为 1 元。

  (2)、每个交易账户无最低持有本基金场外份额余额限制。

  (3)、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本基金场外份额暂无上限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场外份额申购金额、赎

  回份额、持有最低余额限制以及持有份额上限等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投资者申购、赎回场外份额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场外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管理人可向投资者收取一定的费用或成本。

  (2)、本基金 D 类场外份额和 I 类场外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

  (3)、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本基金 D 类场外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根据补券或卖券相关

  的交易成本,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归入 D 类场外份额的基金财产,以确保覆盖

  D 类场外份额申赎发生的证券交易费用。

  (4)、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本基金 I 类场外份额时,所发生的补券或卖券相关的交易成

  本,由 I 类场外份额的基金资产承担。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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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申购本基金场外份额的计算:申购的有效场外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6)、赎回本基金场外份额的金额计算:本基金场外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7)、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0.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

  赎回金额的 0.5%。目前,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约定的交易手续费率,本基金 D 类场外份额

  的申购费用为 0.05%,赎回费用为 0.05%。本基金 D 类场外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D 类场

  外份额的投资者承担,在投资者进行场外申购时收取,申购费总额的 100%计入投资者所申

  购类别的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本基金 D 类场外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 D 类场外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场外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100%计入投资者所赎回类别的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未来,如果上海黄金交易所调整交易

  手续费率,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本基金 D 类场外份额的申

  购费、赎回费。本基金 I 类场外份额暂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

  (8)、本基金 D 类场外份额、I 类场外份额暂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等相关费率。

  (三)、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现券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现券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一级市场基金代码、最小申购赎回单位、T-1 日

  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对应的现金差额(元/千克)、T 日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对应的预估现金

  差额(元/千克)、T-1 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上限、赎回上限、申购赎回标志等。

  (2)、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为便于申赎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

  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差额。其计算公式为:

  T 日每千克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

  金资产净值-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 T

  -1 日收盘价×1000 克)÷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

  T 日每千克 Au99.95 现货实盘合约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

  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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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资产净值-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Au99.95 现货实盘合约 T

  -1 日收盘价×1000 克)÷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预估现金差额计算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上述计算公式中“T-1 日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3)、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每千克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

  值-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 T 日收盘价×

  1000 克)÷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

  T 日每千克 Au99.95 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

  值-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Au99.95 现货实盘合约 T 日收盘价×

  1000 克)÷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零。现金差额计算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① 在投资者申购时,若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黄

  金现货实盘合约类型和黄金现货重量支付相应的现金;若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

  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类型和黄金现货重量获得相应的现金。

  ② 在投资者赎回时,若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及基金管

  理人支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类型和黄金现货重量获得相应的现金;若现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及基金管理人支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类型和黄金现货重

  量支付相应的现金。

  (4)、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 日现券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申购赎回方式

  T-1 日信息内容

  Au99.99 现金差额(单位:人民币元/千克)

  Au99.95 现金差额(单位:人民币元/千克)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基金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T 日信息内容

  Au99.99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人民币元/千克)

  Au99.95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人民币元/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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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位:份)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位:份)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是否允许申购

  是否允许赎回

  是否接受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申购

  是否接受 Au99.95 现货实盘合约申购

  黄金现货合约信息内容

  黄金现货合约 合约数量(克)

  Au99.99 合约和/或 Au99.95 合约 3000

  备注:此表为示例

  2、现金申购赎回清单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包括:一级市场基金代码、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

  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黄金合约数据、现金替代、现金差额、预估现金差额、T-1 日基金

  份额净值、当日申购上限、当日赎回上限及其他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

  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成份证券的可以现金替

  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固定为 0。

  (3)、组合证券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投资组合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将

  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合约名称、合约代码及

  数量。在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组合证券仅包括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的实际情况及未来具体业务的需要,调整组合证券的内容及

  其构成,并根据组合证券的内容相应调整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的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① 现金替代仅包括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替

  代,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只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② 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允许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数量×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前一交易日

  收盘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5-34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基金管理人代替

  申购投资者买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实际交易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价格可

  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

  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黄金现货实盘

  合约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申购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交收后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以收

  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基金管理人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

  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若当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办理赎回基金份额交收后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被替代的黄

  金现货实盘合约。基金管理人根据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确

  定应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现金替代款;若当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则以

  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加上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

  替代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价值,确定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现金替代款。

  (5)、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可

  以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所代表的黄金现货重量与 T-1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所代表的黄金现货重量根据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数量与该合约

  交易单位的乘积进行计算。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

  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6)、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所代表的黄金现货重量与 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所代表的黄金现货重量根据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数量与该合约

  5-35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交易单位的乘积进行计算。T 日投资者以现金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时,

  需按基金管理人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 日现金申购赎回清单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基金代码

  标的指数代码

  申购赎回方式

  T-1 日信息内容

  T-1 日现金差额(单位:人民币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人民币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否允许申购

  是否允许赎回

  是否允许现金申购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00%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位:份)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位:份)

  T 日组合信息内容

  股份数 现金替 现金替代 申购替代金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赎回替代金额 挂牌市场

  量 代标志 保证金率 额

  159900 申赎现金 必须 940,500.00 0.00 深圳市场

  上海黄金

  Au9999 Au9999 3000 允许 10%

  交易所

  备注:此表为示例。

  申赎替代金额中包括溢价现金部分,其所对应的黄金现货合约仅为 Au99.99。

  (3)、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内容与场内份额的现券申购赎回清单在内

  容或格式上可能略有差异。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及场内份额的现券申购赎回清单的

  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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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内容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网站上公布的实际内容为准。

  (四)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视情

  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份额的现券申购、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或场外 D 类份额的申购、场

  外 I 类份额的申购,也可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或部分份额类别或方式的申购。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时间内,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场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或临时停市;或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合约暂停交易;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

  理人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

  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或者 IOPV 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

  编制错误;

  (7)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上限的情况;

  (8)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在发生上述情形(第(7)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进行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五)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基金管

  理人可视情况同时对场内份额的现券赎回、场内份额的现金赎回或场外 D 类份额的赎回、

  场外 I 类份额的赎回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也可只针对其中一种或部分份额类别或方

  式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时间内,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场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或临时停市;或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合约暂停交易;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

  理人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

  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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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或者 IOPV 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

  编制错误;

  (6)当日场内份额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份额上限

  的情况;

  (7)场外份额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开放日发生连续巨额赎回;

  (8)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在发生上述情形(第(6)项除外),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赎回的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对于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也可以根据所发生的情形的实际影

  响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六)、场外份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场外份额净赎回申请(场外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场外份额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场外份额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场外份额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场外份额

  的赎回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场外份额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场外份额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者的场外份额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场外份额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场外份额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场外份额赎回申请量占场外份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场外份额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场外份额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场外份额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场外份额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场外份额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

  5-38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场外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场外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场外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份额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登记与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投资者通过认购、二级市场买入、场内申购的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场外份额的登记结算

  业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场外份额的跨系统转托

  管。

  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本基金场外份额可跨系统转托

  管为场内份额,按场内份额的赎回对价进行赎回,并可场内交易。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跨系统转托管申请。

  (八)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用或

  成本,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通知基金管理人与相关机构。

  (九)其他

  1、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黄金

  现货实盘合约,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2、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开展其他服务,双

  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场外份额开放申购、赎回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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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原则及申购、赎回模

  式,或停止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如基金管理人决定调整场外份额的申购、

  赎回方案,应于新的申购、赎回方案开始实施前予以公告。如决定停止办理场外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场外份额作出妥善

  安排并提前公告。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进行基金份额分级。基金管理人可就分级

  运作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场内交易,制定并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5、未来,在相关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向已开立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的投资者开

  放现金申购、赎回。具体的申购、赎回办法届时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十)联接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实现同一投资目标。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等其他业务

  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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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合约,在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

  下,争取为投资者提供与标的指数表现接近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投资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合约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合约,包括: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他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上市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本基

  金主要投资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为 AU99.99、AU99.95。本基金主要投资的黄金现货延期交

  收合约为 AU(T+D)。本基金主要投资的黄金现货合约可以根据市场流动性情况的变化进

  行调整。本基金可从事黄金现货租赁业务。

  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于跟踪误差、流动性因素和交易便利程度的考虑,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中,本基金将主

  要投资于 AU99.99。但因特殊情况(比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买入足够的 AU99.99

  时,基金管理人可投资于 AU99.95 和 AU(T+D)或其他品种以进行适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的黄金现货合约可以根据市场流动性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此调整无须

  召开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可从事黄金现货租赁业务。

  三、标的指数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AU99.99 价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被动式管理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基于跟踪误差、流动性因素和交易便利程度的考虑,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中,本基金将主

  要投资于 AU99.99。但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买入足

  够的 AU99.99 时,基金管理人可投资于 AU99.95 和 AU(T+D)或其他品种以进行适当替

  代。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管理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当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时,基金管

  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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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做出

  有关投资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基金经理负责做出组合日常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组合调

  整及基金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等决策。

  3、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及研究部门将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包括券商、独立

  第三方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对全球及国内黄金市场的跟踪研究及其流动性的监

  控,并定期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相关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临时召开投资决

  策委员会议,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

  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主要采取被动式管理策略,以不低于 90%的组合资产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

  黄金现货合约。日常组合构建中,基金经理将根据不同黄金现货合约的流动性,选择恰当的

  黄金现货合约品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

  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

  交易部负责本基金的具体交易执行,交易部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

  资预期,并对跟踪误差的来源进行归因分析等。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报告总结或检讨以往

  的投资策略及投资流程,如果需要,亦对投资组合流程进行相应的调整。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本基金现金方式的净申购赎回、日常现券申购赎回交收的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基金投资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基金投资组合中的黄金现货合约的持仓及现金头寸进行动

  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投资标的。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际投资的需

  要,有权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将调整内容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更新

  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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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予以公告。

  六、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管理人构建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个步骤:确定目标组合、制定及实施建

  仓策略以及逐步调整组合。

  (1)确定目标组合

  基金管理人主要采取被动式管理策略,买入标的指数所对应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构建基

  金投资组合。

  (2)制定及实施建仓策略

  基金经理依据对主要黄金现货合约的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所做的分析,制定合理的

  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组合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导致基金投

  资组合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跟踪误差的日常管理

  基金经理及时对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解,了解跟踪误差来源,保持对投资标的的跟踪与

  分析,重点关注不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流动性、投资组合流动性的变化、申购赎回及现金

  头寸对跟踪误差的影响,以便及时调整组合,降低影响,最小化跟踪误差。

  (2)投资组合的再平衡。

  由于申购赎回、组合现金头寸、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与现货实盘合约表现存在差异等

  因素的影响,使组合偏离标的指数较大时,基金经理需要对组合中不同黄金现货合约的持仓

  进行平衡调整

  (3)基金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制作

  基金经理以 T-1 日投资标的的数量、价格及组合数据为基础,制作 T 日基金申购赎回

  清单并予以公告。

  3、投资组合的定期管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定期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每周末,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表现及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分析最近组合的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情况,寻找出未能有效控制偏离的原因,为进一步修正组合提供参考。

  每月末,根据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仓储费等的支付要求,进

  行现金支付的准备。必要情况下,本基金将以卖出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方式支付基金所须负

  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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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的各项费用。。

  每季末,基金经理检查组合各类资产的法规比例,需要时则调整组合,以达到符合信息

  披露要求的法规比例。

  4、投资组合的交易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为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上市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

  为了保持本基金的竞争力,尽量降低中间环节的费用,本基金拟向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请

  开立特别交易通道,满足本基金对实物黄金高效、低成本的投资需要。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AU99.99 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有权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黄金现货合约,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与黄金相似,在证券投资基

  金中属于较高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

  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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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从事黄金租赁。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520,765,654.60 98.70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934,676.91 1.12

  7 其他各项资产 925,058.29 0.18

  8 合计 527,625,389.8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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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序号 贵金属代码 贵金属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AU9999 Au99.99 2,216,590.00 520,765,654.60 101.38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13,977.4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26.2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10,454.6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25,058.29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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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博时黄金 ETF: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期间 长率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③

  ④

  2014.8.13-2014.12.31 -5.30% 0.98% -7.47% 1.04% 2.17% -0.06%

  2015.1.1-2015.6.30 -2.94% 0.82% -2.35% 0.85% -0.59% -0.03%

  2014.8.13-2015.6.30 -8.08% 0.89% -9.64% 0.94% 1.56% -0.05%

  2、博时黄金 ETF 场外 D 类: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期间 长率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③

  ④

  2014.12.18-2014.12.31 0.26% 0.67% 0.10% 0.86% 0.16% -0.19%

  2015.1.1-2015.6.30 4.76% 1.03% -2.35% 0.85% 7.11% 0.18%

  2014.12.18-2015.6.30 5.04% 1.01% -2.25% 0.84% 7.29% 0.17%

  3、博时黄金 ETF 场外 I 类: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期间 长率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③

  ④

  2014.12.18-2014.12.31 0.21% 0.67% 0.10% 0.86% 0.11% -0.19%

  2015.1.1-2015.6.30 -2.30% 0.83% -2.35% 0.85% 0.05% -0.02%

  2014.12.18-2015.6.30 -2.10% 0.82% -2.25% 0.84% 0.15% -0.02%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AU99.99 收益率。自 2014 年 12 月 18

  日起对本基金增设 I 类场外份额,同时,本基金原场外份额变更为本基金的 D 类场外份额。

  本基金的场外份额根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分为 D 类场外份额和 I 类场外份额。D 类场外份

  额和 I 类场外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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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黄金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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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及其他各类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估值方法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按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当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收盘价估值。

  2、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估值方法

  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按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结算价估值。

  3、其他有价证券

  其他有价证券按有关规定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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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黄金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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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

  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收益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收益率为原则进

  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

  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场内份额及 D 类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本基金 I 类场外份额的

  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 I 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I 类场外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主动申请选择具体的收益分配方式。但若本基金 I 类场外份额特定销售

  方式下仅采用某一收益分配方式且通过业务规则载明的,投资者对该销售方式的业务规则的

  接受则视为选择该销售方式业务规则所载明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者选择的分红方式的认定

  方法将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为准;

  2、每一类别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本基金 I 类场外份额的基金累计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

  计收益率达到 0.01%以上,本基金 I 类场外份额方可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

  本基金场内份额及 D 类场外份额的基金累计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收益率达到 1%以

  上,本基金场内份额及 D 类场外份额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可进行收益分配;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本基金 I 类场外份额收益可不分配。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场内份额及 D 类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

  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本基金场内份额及 D 类场外份额收益可

  不分配;

  5、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收益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收益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收益率-标的指数同期累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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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收益率。

  基金累计收益率为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

  标的指数累计收益率为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日为初始日重

  新计算上述指标。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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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场外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收益分配发生的费用;

  6、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10、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11、黄金现货合约交易手续费、延期补偿费、交割费、过户费及仓储费;

  12、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

  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3、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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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场外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场外份额暂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场外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可以根据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进行公告。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13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

  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5-54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5-55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3 个

  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5-56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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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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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黄金市场波动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合约,跟踪黄金现货合约价格,黄

  金价格波动为产品的主要风险。影响黄金价格的主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黄金的供给和需求。

  (2)、全球和地区性政治经济环境、金融体系稳定性的改变和突发事件的发生;

  (3)、投资者对通货膨胀预期的变化;

  (4)、外汇汇率和利率水平的变化;

  (5)、对冲基金和商品共同基金的投资和交易行为的变化。

  本基金力求紧密跟踪黄金现货合约价格变化,投资者需明确本基金的价值为黄金现货合

  约价值扣除仓储、管理和托管等费用之后的价值。扣除各种费用支出后,本基金单位份额所

  代表的黄金份额可能会不断下降。

  2、基金跟踪偏离的风险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可能产生差异,即跟踪偏

  离风险。导致跟踪偏离风险的主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的日常支出。包括管理费,托管费,黄金现货合约交易、结算、仓储费,

  投资者申赎基金份额的过程中因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过户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证券交易

  费用等。上述费用因素可能导致本基金业绩表现低于业绩比较基准。

  (2)、本基金投资标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结构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以现券方式申购

  本基金场内份额时,本基金接受投资者以 Au99.95 或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提出的申购申请;

  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可支付 Au99.95 或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作为赎回对价。

  即,本基金投资组合可能由 Au99.95 和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等共同构成,本基金投资组合

  与业绩比较基准的结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

  (3)现金方式申赎本基金的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带来的现金管理拖累。投资者以现金

  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或场外份额时,本基金需要代理投资者买卖黄金现货合约,

  由此可能产生相应的交易费用和冲击成本,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面临一定程度的跟踪偏离风

  险。

  3、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本基金为交易所交易基金,存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与一级市场申购赎回价格之间偏离的

  可能性。

  4、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相对股票类 ETF 可能较高的风险

  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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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的套利交易会使 ETF 交易价格和份额净值之间的偏离较快趋于一致,但由于本基

  金的二级市场交易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而本基金主要投资标的的交易场所为上海黄金交

  易所,两个交易所涨跌停板制度的差异、交易时间的差异以及节假日的差异等原因可能造成

  本基金折溢价率高于股票类 ETF。

  5、本基金交易时间与境内外黄金市场交易时间不一致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及二级市场交易时间与境内外黄金市场的交易时间并

  不完全一致,投资者在境外黄金市场开放时间或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夜盘交易期间,无法参与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因此,在国际金价出现大幅波动时,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或不能及时反映国际金价市场的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为国际金价的不利变动

  遭受损失。

  6、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如果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终止交易或者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流动性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国内黄金交易所出现其它代表性更强、投

  资者认同度更高的黄金基准价格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征

  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业绩

  比较基准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可能会有一定调整,以反映新的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收益

  特征,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7、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决策的风险

  本基金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每个交易日实时

  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实时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第三方机构在计算 IOPV

  时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参考其进行投资决策可能达到预期目标。9、投资者认购或申购

  失败的风险

  (1) 如投资者提交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券申购申请时未完成账户备案,或未能提供符

  合要求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或未根据现券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则场内

  份额的现券申购申请失败。

  (2) 如投资者提交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申请时,未能根据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要

  求备足现金替代或预估现金差额,则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申请失败。

  (3) 本基金还可能在现券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分别设定申购份额上限。

  对于以现券申购方式提交的申购申请,如果一笔新的被确认成功的申购申请,会使本基金的

  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现券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的当日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

  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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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对于以现金申购方式提交的申购申请,如果一笔新的被确认成功的申购申请,会使本基

  金的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的当日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

  拒绝。

  (4) 如果投资者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也可

  能失败。

  10、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1) 如投资者提交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券赎回申请时未完成账户备案,则现券赎回申请

  失败。

  (2) 如投资者提交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券赎回申请时所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

  足,或未能根据现券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则场内份额的现券赎回申请失

  败。

  (3) 如投资者提交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赎回申请时所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

  足,或未能根据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则场内份额的现金赎回申请失

  败。

  (4) 本基金还可能在现券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分别设定赎回份额上限。

  对于以现券赎回方式提交的份额赎回申请,如果一笔新的被确认成功赎回申请,会使本基金

  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现券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的当日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

  绝;对于以现金赎回方式提交的份额赎回申请,如果一笔新的被确认成功的份额赎回申请,

  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的当日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

  请将被拒绝。

  (5)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动,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

  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

  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6)在当前的交易规则下,投资者 T 日买入的基金份额 T+1 日可赎回。但是,如果对

  应的结算参与人当日日终资金不足,则 T+1 日可能出现投资者赎回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失败

  的情形。

  11. 不同申购赎回模式下交易和结算规则存在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赎分为场内份额的现券申赎、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赎、场外份额的现金申赎。

  不同的申赎方式下,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办理时间及办理条件、登记结算规则等或有差异。

  12. 基金份额交易规则调整的相关风险

  因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等服务机构可能就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交易、结算等相关规则进行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登记交收规则或上市交易

  的交易规则可能因此而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服务机构的调整后的业务规则

  及本基金的运作需要,适时调整本基金各申赎模式的交易、结算规则。本基金基金份额交易、

  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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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算规则的调整或将涉及相关业务办理时间及销售机构的调整,可能与投资者的交易习惯有

  一定差异。

  13、本基金场外份额暂不可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外份额的登记结

  算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在场外份额、场内份额之间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前,场外份额暂不

  可转托管至场内,也不可上市交易。

  二、其他风险

  1、第三方机构服务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因多种原因,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可能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服务。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基金

  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调整业务规则及制度,也可能发生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

  受损的风险。

  2、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制度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资金清算

  操作错误、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3、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上海黄金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申购赎回办理机构等。

  4、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

  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

  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5、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申购赎回办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

  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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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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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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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和用于认购基金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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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

  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

  结算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和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

  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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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

  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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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

  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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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

  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

  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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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

  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

  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主要投资的黄金现货合约根据市场流动性情况的变化或其他情

  况进行调整;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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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会议形式;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权益登记日;

  7、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8、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9、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六)开会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身份证明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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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

  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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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

  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

  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

  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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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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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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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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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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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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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各投资品种的具

  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以投资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合约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合约,包括: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他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上市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本基

  金主要投资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为 AU99.99、AU99.95。本基金主要投资的黄金现货延期交

  收合约为 AU(T+D)。本基金主要投资的黄金现货合约可以根据市场流动性情况的变化进

  行调整。本基金可从事黄金现货租赁业务。

  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根据交易方式不同,金交所挂盘黄金合约包括: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

  合约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有 AU50g、AU100g、AU99.99、

  AU99.95、AU99.5;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有 AU(T+D)、AU(T+N1)、AU(T+N2)。黄

  金现货实盘合约和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均属于黄金现货合约。本基金主要投资的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有 AU99.99、AU99.95。本基金主要投资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有 AU(T+D)。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主要投资的黄金现货合约可以根据市场流动性情况的变化或其他情况

  进行调整,此调整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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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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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含现券认购所募集的黄金实盘合约的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黄金交易编码、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负责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为基金开立黄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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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码,基金托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2、本基金黄金交易编码、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

  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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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

  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

  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黄金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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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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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赎代理机构提供。基

  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电话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9:00-21:00、节假日

  (十一和春节除外)9:0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二、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在线交流的平台。登陆网站后,投

  资者可以查询基金相关信息,享受资讯服务;投资者还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并提交

  投诉与建议。

  公司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邮箱:service@bosera.com

  三、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博时基金网站、客服中心 IVR 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电话人工坐席、

  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发售代

  理机构、申赎代理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15 年 08 月 08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二)2015 年 08 月 0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三)2015 年 07 月 25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四)2015 年 07 月 18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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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2015 年 07 月 1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六)2015 年 07 月 04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七)2015 年 06 月 3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八)2015 年 06 月 19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九)2015 年 06 月 13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十)2015 年 06 月 06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十一)2015 年 06 月 03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十二)2015 年 06 月 02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十三)2015 年 06 月 0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十四)2015 年 05 月 27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十五)2015 年 05 月 26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十六)2015 年 05 月 25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20150523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十七)2015 年 05 月 2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十八)2015 年 05 月 19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十九)2015 年 05 月 18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20150516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二十)2015 年 05 月 13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二十一)2015 年 05 月 12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5-86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二十二)2015 年 05 月 1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二十三)2015 年 05 月 06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二十四)2015 年 05 月 05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二十五)2015 年 04 月 3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二十六)2015 年 04 月 28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二十七)2015 年 04 月 25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二十八)2015 年 04 月 22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二十九)2015 年 04 月 2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三十)2015 年 04 月 2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三十一)2015 年 04 月 18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三十二)2015 年 04 月 15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三十三)2015 年 04 月 14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三十四)2015 年 04 月 1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三十五)2015 年 04 月 08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三十六)2015 年 04 月 07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三十七)2015 年 04 月 03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5-87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三十八)2015 年 03 月 28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博时黄金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三十九)2015 年 03 月 26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I 类场外份额分红公告》;

  5-88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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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26 日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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