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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景颐增利:招募说明书

2015年09月11日 10:2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9 月 2 日证监许可【2015】

  205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

  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上市交易,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

  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4

  九、基金的投资............................................................................................................. 43

  十、基金的财产............................................................................................................. 5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六、风险揭示............................................................................................................. 6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4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 10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8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基金合同等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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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并在其后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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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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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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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2、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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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赵如冰

  成立时间: 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

  发起设立,并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得开业批文,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目前,各家出

  资比例分别为 49%、49%、1%、1%。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

  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设置如下部门: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国际投资部、量化及 ETF 投资部、专户

  投资部、研究部、渠道销售部、机构客户部、ETF 销售部、市场服务部、产品开发部、交易

  管理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行政部、法律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办

  公室。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股票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股票选择和组合的

  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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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固定收益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债券选择和组合的

  投资管理并完成固定收益的研究。

  3、国际投资部:主要负责与 QDII、QFII 等国际业务相关的投资管理、国际合作和培训

  等业务。

  4、量化及 ETF 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以严谨的量化投资

  流程为依托,负责各类主动和被动量化产品的投资管理。

  5、专户投资部:负责完成一对一、一对多等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

  6、研究部:负责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7、渠道销售部:负责公司产品在各银行、券商等渠道的销售。

  8、机构客户部:负责公司产品在机构客户等渠道的销售。。

  9、ETF 销售部:负责公司 ETF 类产品的销售及服务。

  10、市场服务部:负责公司市场营销策略、计划制定及推广,电子商务和客户服务管理

  等工作。

  11、产品开发部:负责基金产品及其他投资产品的设计、开发、报批等工作。

  12、基金事务部:负责公司产品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估值核算等工作。

  13、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

  14、交易管理部:负责完成投资部下达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事前的风险控制。

  15、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薪资福利、绩效管理、

  培训、员工关系、从业资格管理、高管及基金经理资格管理等。

  16、财务行政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17、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并向

  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

  18、总经理办公室:主要受总经理委托,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并负责公司日常办公秩序

  监督、工作项目管理跟进等,并负责基金风险的评估、控制及管理。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赵如冰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主任、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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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葛洲坝至上海超高压直流输电葛洲坝站站长、书记,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办公室主任兼外办主

  任,华能南方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中住地

  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等职。

  2009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

  总裁、Capital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 至 1996 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

  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 1996 至 1997 年间担任公会主席。1997 至 2000 年间,担任香港联交

  所委员会成员,并在 1997 至 2001 年间担任香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

  区首席执行官。

  黄海洲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1992 年 9 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

  口支行会计、工程管理部员工、人力资源部干部,新江南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5 年 5 月

  起担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许义明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工程学硕士。曾先后就职于前美国大通银行香港、台

  湾及伦敦分行财资部,汇丰银行中国区财资部;也曾担任台湾景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兼总经理、香港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中华区业务拓展总监等职务。2009 年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1972 年毕业)。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

  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

  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 受训于国际知名会

  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

  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 C1yde & 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 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

  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晓西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研究司司长。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校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

  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经济学部召集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天广先生,监事,金融学学士,注册会计师、律师。1996 年 7 月至 1997 年 8 月分别

  在万科财务顾问公司、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工作;1998 年起历任中国证监会深圳监

  管局任副处长、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投行部总经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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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助理兼投行总部总经理等职务。2012 年 2 月进入长城证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事

  业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历任景顺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现任景顺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

  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赵如冰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联博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中国研究总

  监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亚洲(除日本外)增长型股票投资负责人、高级副总裁,友邦保

  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裁。2014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康乐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

  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 年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历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武汉大

  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

  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 年加入本公司,曾担任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黄卫明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国家工商局市场司主任科员,国泰君安证券公司

  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中国证监会期货部、非上市公众公司部等主任科员、副处长、

  处长。2010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

  业绩。本基金聘任基金经理如下:

  毛从容女士,武汉大学经济学学士、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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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城证券金融研究所,着重于宏观和债券市场的研究,并担任金融研究所债券业务小组组长;

  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具有 15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毛从容女士曾于 2005 年 6 月至 2014 年 1 月担任景顺长城动力平衡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于 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4 月担任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毛从容女士同时兼任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

  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中国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领先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安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

  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7、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

  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

  余广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毛从容女士,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

  黎海威先生,量化及 ETF 投资部投资总监;

  刘彦春先生,研究部总监;

  杨鹏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

  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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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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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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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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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按法律法规、本公司制度进行证券投资,但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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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

  算。

  4、内部控制体系

  I、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i)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

  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

  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

  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

  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

  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

  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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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

  他职责。

  (ii)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

  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

  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

  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

  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

  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

  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

  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iii)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

  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

  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

  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

  比例;制定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

  决定;考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iv)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

  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

  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v)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

  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

  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

  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

  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

  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

  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

  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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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及日常经营运作;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在设立部门和岗位时要确保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

  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基金资产、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此外,公司设独立的督察长和法律监察稽核部,督察长和法律监察稽核部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善情况和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状况的检查监督上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

  明、相互制约的机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督察长和法律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

  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II、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

  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

  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

  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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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

  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

  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

  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

  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

  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

  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

  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

  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

  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

  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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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

  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

  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

  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

  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本行,历

  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

  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

  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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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

  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

  招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

  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

  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7 天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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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消

  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

  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标

  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

  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优秀企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投资基金、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投资基金、宝盈瑞祥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永益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新经济灵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睿达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

  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海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新金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96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37,219.11 亿元人民币。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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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

  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

  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24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

  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

  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

  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

  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

  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

  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

  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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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

  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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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电话:0755-82370388-1661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严丽娟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法人代表:杨宇翔

  联系人:吴琼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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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电话:0755-82370388-1668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杨波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陈熹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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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9 月 2 日证监许可[2015] 2054 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和代销两种方式公开募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本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发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者

  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A 类;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本基

  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 类为 001854、C 类为 001855。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为: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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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

  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七)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的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

  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

  率。

  拟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拟将其纳入养

  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0.18%

  100 万≤M<500 万 0.09%

  M≥5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1000 元/笔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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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

  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3)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

  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10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公司网上

  直销交易系统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本公司

  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

  业务规则)。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金额不受首次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②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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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

  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10万元A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并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99,403.58+100)

  /1.00=99,503.58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款

  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份额

  99,503.58 份。

  例: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万元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000+100)

  /1.00=100,1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 万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

  利息10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C类份额100,100.00份。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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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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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

  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4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限额为 10 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本

  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申购申请时,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

  相关业务规则)。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

  限限制。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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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种。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

  并对持有期限少于 6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并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

  回收取赎回费。

  1. 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

  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的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A 类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24%

  100 万≤M<500 万 0.12%

  M≥5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A 类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500 万 0.40%

  M≥5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者如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费为 0。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2. 赎回费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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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60 天以内 0.30% 30 天以内 0.30%

  60 天以上(含) 0 30 天以上(含)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

  金所有。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37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

  基金所有。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 万元,所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0.80%。并假定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 元。则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100,000/(1+0.80%)=99,206.35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99,206.35/1.062

  =93,414.64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 元,则可得到 93,414.634 份。

  例如: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 万元,假定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6 元。则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00,000/1.016=98,425.1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 98,425.19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 A/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 6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3%,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2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62=10,620.00 元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10,620×0.3%=31.86 元

  38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10,620-31.86=10,588.14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62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88.14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9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40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41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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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

  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银行存款等。本基金同时投资于 A 股股票(包含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的市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现大类资产配

  置,把握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类资产的投资机会,根据宏观经济、基准利率水平等因素,

  预测债券类、货币类等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结合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

  况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债券类属资产配置

  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部分等品种与同

  期限国债或央票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分析,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

  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

  43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策略和时机策略相结合

  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①利率预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

  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

  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利

  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益

  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

  合等。

  ②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结合

  各类券种税收状况、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状况的分析,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

  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例。

  个券选择层面,基金管理人自建债券研究资料库,并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

  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后,进行各券选择。财务分析方面,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对企业

  规模、资产负债结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分,非财务分析方面(包括管理能

  力、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等形式实施。

  ③时机策略

  ⅰ 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

  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

  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ⅱ 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

  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ⅲ 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

  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

  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

  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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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

  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

  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

  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

  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

  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①相对价值分析

  基金管理人根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的综

  合分析,判断下一阶段的市场走势,分析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可转换

  债券转股溢价率和 Delta 系数的度量,筛选出股性或债性较强的品种作为下一阶段的投资重

  点。

  ②基本面研究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外部研究成果,运用景顺长城股票研究数据库(SRD)对可转换债

  券标的公司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重点选择行业景气度较高、公司基本面素质优良的

  标的公司。

  ③估值分析

  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运用 PE、PB、PCF、EV/EBITDA、PEG 等相对估值指标以及 DCF、

  DDM 等绝对估值方法对标的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标的股票的当前价格和目标价

  格,运用期权定价模型分别计算可转换债券当前的理论价格和未来目标价格,进行投资决策。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在信用研究方面,本基

  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着重通过发行方的财务状况、信

  用背景、经营能力、行业前景、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

  行人进行充分详尽地调研和分析。

  3、权益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遵循“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略,本基金将从定性及定量两个方面加

  以考察分析投资标的,在定性分析方面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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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① 成长性(growth)

  重点关注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企业享有国家相关的优惠政策的变化,企业关键

  技术模仿难易程度、和产品定位等。

  ② 业务价值(Franchise Value)

  重点关注拥有高进入壁垒的上市公司,其一般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特征:产品定价能力、

  创新技术、资金密集、优势品牌、健全的销售网络及售后服务、规模经济等。在经济增长时

  它们能创造持续性的成长,经济衰退时亦能度过难关,享有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

  进而创造高业务价值,达致长期资本增值。

  ③ 竞争优势(competitive advantage)

  重点关注企业的市占率概况、技术优势、创新体制和开发能力、专利权和法规限制、和

  渠道关系等

  ④ 管理能力(Management)

  重点关注公司治理、企业的质量管理、公司的销售网络、管理层的稳定性以及管理班子

  的构成、学历、经验等,通过实地考察了解其管理能力以及是否诚信。以及企业的战略实施

  等。

  ⑤ 自由现金流量与分红政策(Cash Generation Capability)

  重点关注企业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以及稳定透明的分红派息政策。衡量企业绩效的最终

  标准在于投资人的长期现金报酬,企业除了需要拥有良好的利润增长以外,也需要能创造足

  够现金流以供派息和再投资之用。在会计准则弹性太大,盈利容易被操纵的时候,此标准尤

  显重要,因为创造现金与分红能力永远是一家企业素质的最好体现。

  在定量分析方面重点关注:

  ① 盈利能力。主要指标有资产收益率(ROA)、净资产收益率(ROE)等。

  ② 成长潜力。主要指标有销售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③ 偿债能力。关注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以及资产流动性状况,重点分析的指标有

  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货币资金/总资产、利息保障倍数等。

  ④ 估值。主要指标有市盈率(PE)、市盈增长比率(PEG)、市净率(PB)、市现率(PCF)、

  市销率(PS)、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等。

  对成长、价值、收益三类股票设定不同的估值指标。

  成长型股票(G):用来衡量成长型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主要指标为 PEG,即市盈率除以

  盈利增长率。为了使投资人能够达到长期获利目标,我们在选股时将会谨慎地买进价格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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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预期增长速度相匹配的股票。

  价值型股票(V):分析股票内在价值的基础是将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其资本成本进行

  比较。我们在挑选价值型股票时,会根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资本成本的相对水平判断公

  司的合理价值,然后选出股价相对于合理价值存在折扣的股票。

  收益型股票(I):是依靠分红取得较好收益的股票。我们挑选收益型股票,要求其保持

  持续派息的政策,以及较高的股息率水平。

  ⑤ 流动性分析。主要指标有市场流通量、股东分散性等。

  以上个股考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是合理性分析。因此在研究公司业绩及对公司前景做出

  预测时,都会对有关公司的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详细的合理性研究。其中包括把公司的盈利

  能力与国内同行业的公司作比较、追踪公司的主要生意对手,如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等

  的表现、参考国外同业公司的表现与赢利能力等,务求从多方位评估公司本身的业绩合理性

  与业务价值。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购买权证等衍生品资产,但有可能持有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或因投资分

  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

  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结合权证的溢价率、隐含波动率等指标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

  4、投资决策流程、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基

  金投资的重大问题,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财产的配置方案。投

  资决策委员会召开前,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走势的分析,提出基金的资产配置建议,

  交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一旦做出决议,即成为指导基金投资的正式文件,投资部据此拟

  订具体的投资计划。

  投资研究部是负责管理基金日常投资活动的具体部门,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除履行投资

  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的职责外,还负责管理和协调投资研究部的日常运作。投资研究联席会

  议是投资研究部常设议事机构,负责讨论行业信息、个股信息、回顾行业表现、行业配置、

  模拟组合表现、近期研究计划及成果、市场热点、当日投资决策、代行表决权、投资备选库

  调整等问题。投资研究部主要负责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和投资品种研究,负责编制、维

  护投资备选库,建立、完善、管理并维护股票研究数据库与债券研究资料库,并为投资决策

  委员会、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提供基金投资决

  策依据。投资研究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负责基金投资组合的构造、优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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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及头寸管理等日常工作;拟订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资产配置方案、重大投资项目提案

  和投资组合方案等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组织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

  席会议决定的投资方案并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投资决定;依据自主的研究积极把握市场动态,

  积极提出基金投资组合优化方案,并对管理基金的投资业绩负责。其中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议具体承担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

  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

  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

  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

  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

  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

  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人员负责建立和完善投资风险管理系统,并负责对基金历史业绩进行分

  解和分析。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日常运作的合规控制。

  本基金的投资流程如图 1 所示

  图 1 基金投资流程示意

  制定投资策略 投资研究部

  提出资产配置建议 基金经理

  议

  确定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

  制定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

  持续风险管理 投资/交易/合规/风控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为:

  1、投资研究部制定下一阶段投资策略。

  2、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分析以及公司既定的下一阶段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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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策略,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大类资产配置、债券类属资产配置建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大类资产配置、债券类属资产配置建议,并最

  终决定资产配置方案。

  4、投资研究部按流程筛选出可投资品种,由基金经理依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限

  制以及资产配置方案,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持续在投资、交易、风控等环节进行投资组合的持续风险管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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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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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发布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

  款基准利率”。以上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且易于投资者理解和接受,适合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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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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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

  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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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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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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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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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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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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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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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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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

  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本

  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

  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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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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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

  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

  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63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64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65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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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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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

  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信用风险

  债券的发行主体可能由于自身财务状况的恶化而不能继续支付利息或者本金,此时债券

  的持有人将面临信用风险。在我国,国债由国家财政的信用支持而具备极低的信用风险;金

  融债的发行主体集中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大型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它们都拥有稳健

  的运营能力和优质的资产状况,信用等级较高;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参差不齐,也会由于发

  行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变化,由于国内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功能还并不健全,需要持有人具

  有较强的分析和追踪能力对它的信用风险严格监控。

  5、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

  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流动性风险

  债券的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自己的需要和市场的实际情况,转出债券回收本息的

  灵活性,一般债券的期限越长,流动性越弱。债券型基金如果遇到大额赎回,或者市场资金

  面的突然恶化会产生流动性风险。

  7、再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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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

  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

  策略的顺利实施。

  8、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受到其相对

  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9、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五)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

  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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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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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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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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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73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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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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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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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77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有关

  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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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79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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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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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且除书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

  人在大会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82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83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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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

  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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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各方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各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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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赵如冰

  成立时间: 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2、基金

  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

  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

  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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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

  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风格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

  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银行存款等。本基金同时投资于 A 股股票(包含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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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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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

  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

  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如提前支取无利

  息损失的存款,不属于定期存款范畴;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公司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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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

  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

  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

  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

  风险揭示。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3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

  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存款证

  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

  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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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证实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存款投资

  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

  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是基金管理

  人原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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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存款资金只能

  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存款证实

  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

  证实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开户行代为保管存单的,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

  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

  并按以上(2)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存款证实书”的询证,并在询

  证函上加盖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款证明原件

  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

  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

  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

  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的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行需按当

  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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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但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

  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并寄送原件给基金托管人代为保管;若存

  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2)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

  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2.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

  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

  基金的支付结算。

  4.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

  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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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

  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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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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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

  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中期票据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制度》),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

  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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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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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

  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

  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

  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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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

  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基金(产品名称)”,预留印鉴为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

  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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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

  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

  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

  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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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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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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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

  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且持有本基金份

  额或本月内发生本基金交易并留有完整信息的投资者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提供对账

  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gwfmc.com),或拨打本基

  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8-606)查询、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信息、

  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投资策略分析报告、热点问答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

  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可拨打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

  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栏目、自动语音留言栏目、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

  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工作日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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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

  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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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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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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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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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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