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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力挺金融租赁输血实体经济

2015年09月09日 07:22    来源: 《经济参考报》    

  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综合运用多种市场化手段和机制,为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开辟空间。具体包括金融租赁行业放宽准入、引入社会资本;支持设立专业子公司;有条件地给予财政补贴和奖励政策;扩大资金补充渠道和资产流转平台;健全合规管理长效机制等几大方面。

  工银金融租赁公司总裁丛林认为,《指导意见》的最大亮点是贯穿了简政放权的改革思维,为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开辟空间,打通障碍。“比如,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享受财政贴息和财政奖励。允许租赁农机等设备的实际使用人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租赁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简化外债资金审批程序,规范机动车交易和登记管理,简化交易登记流程,便利金融租赁公司办理业务等,这些措施都是用市场手段来推动金融租赁业发展。”丛林说。

  目前,市场上的金融租赁公司已有30余家。相比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更具备资金实力,在市场上也承担着更多高端制造业的融资租赁业务。

  国银租赁董事长王学东表示,“金融租赁在支持产业升级,尤其是帮助中小企业完成技术改造、产业升级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金融租赁作为国家金融服务‘三农’、扩大商品出口、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重要工具均被高层多次提及。”

  据《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与银行贷款、信托、发债等融资渠道相比,企业通过设备等实物售后回租的方式为自身“输血”,融资成本包括租赁利率、手续费、租赁保证金以及一定的增值税等,但总体加起来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10%左右。

  在准入门槛方面,《指导意见》要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风险自担的金融租赁公司,扩大服务覆盖面。同时,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利用境内综合保税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现行税收政策和境外优惠政策,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金融租赁业务。

  由于金融租赁公司提供的租赁物通常租期较长,对资本金补充和盘活存量资产有更为迫切的需求。过去,银行同业融资是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此次,《指导意见》明确,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上市和发行优先股、次级债,丰富金融租赁公司资本补充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研究保险资金投资金融租赁资产。并且,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给予金融租赁公司跨境人民币融资额度;建立形式多样的租赁产业基金,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来源。


(责任编辑: 魏京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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