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19日证监
许可[2012]1538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月2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
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7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5
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 38
七、基金的募集 ......................................................................................................................................... 39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0
十、基金的投资 ......................................................................................................................................... 48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7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八、风险揭示 ......................................................................................................................................... 6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9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8
二十五、备查文件 ..................................................................................................................................... 98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理
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指《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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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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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
机构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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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运作期起始日: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
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
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
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运作期到期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
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对应的次三周的对日(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
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
六周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以此类推。
周对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
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周
中的对应日期。
申购申请日: 指有效申购申请日。如果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日期或
者时间之外提交的申购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该
申购申请将视为下一开放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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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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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 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0%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
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
务副总裁,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裁,兼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等。
杨一夫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在中国的投
资活动,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投资协会常务理事。曾任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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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等。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经济学
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理。
徐刚先生:董事,博士,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
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研究部行政负责人,兼任中信证券(山东)、中信期货、前
海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等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地质机械
仪器工业总公司干部,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咨询部、资产管理部、金融产品开发小
组、金融组、研究部、股票销售交易部,担任经理、高级经理、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部门
行政负责人等职务。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计划财
务部行政负责人,兼任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
理、上市部副主任、风险控制部执行总经理、交易部(现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部)行政负责人。
汤晓东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摩根大通、荷兰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证
监会等。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北京建设(香港上市)及华夏幸福基业、中海油海洋工程、荣信股份、东兴证券等五家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
贾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兼任东莞银行独立董事。曾任职
于北京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限公司(外派工作),曾担任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
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代表,中银集团投资
管理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德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国会计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第八届理事会副会长。
张霄岭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现兼任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客座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
特聘教授。曾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项目经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华盛顿总部)经济学家、
摩根士丹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计
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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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曾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
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李一梅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基金营销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等。
周璇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北京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
李红源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曾任中国北方光学电子总公司信息部职员,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教育局职员、主任科员、规划
处副处长、计划处处长,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副主任、经济运营部副主任、资本运营
部巡视员兼副主任。
吕翔先生:监事,学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曾任国家劳动部
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副主任科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张伟先生:监事,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兼任山东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山东省济青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财务科职员,济
青高速公路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副主任科员,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山东高速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汪贵华女士:监事,博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财政部科研所助理研
究员、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等。
李彬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管理部项目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副总裁、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等。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曾任中国证券
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罗远航先生,清华大学应用经济学硕士。2011年7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
益部研究员、交易管理部交易员、现金管理部研究员等,现任现金管理部副总裁,华夏理财30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8月20日起任职)、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8月20日起任职)、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8月20日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2013年1月22日至2013年5月29日期间,李广云先生任基金经理;2013年4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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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2015年4月2日期间,魏镇江先生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刘鲁旦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年金投资
经理。
成员:汤晓东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韩会永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曲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管理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
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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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
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
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公
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认证,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
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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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
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进行持
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于不
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
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
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
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
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
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订基
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
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交易管理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比例达
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事受限
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监察
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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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
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
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
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
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
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
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员
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
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
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
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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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3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
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
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
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
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
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
务。截至 2015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28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
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
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
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
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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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
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
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
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
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
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
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
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
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
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
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
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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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
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
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
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
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
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
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
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
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
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
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
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
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
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
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
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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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
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
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
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
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
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
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投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
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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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李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王佺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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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6)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施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7)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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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赵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客户服务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8)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陈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08
(9)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翁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
(10)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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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吕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6588
(11)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夏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务电话:96699(浙江和上海地区)、0577-96699(其他地区)
(12)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三楼 30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董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
(1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李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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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14)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黄子励
电话:020-28019593
传真:020-22389031
联系人:黎超雄
网址:www.grc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961111
(15)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孙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6
(16)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电话:0512-69868389
联系人:项喻楠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1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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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1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1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吴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2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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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潘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2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胡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22)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张裕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2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胡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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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25)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盘古大观 A 座 3201
法定代表人:王斐
电话:13913845654
传真:010-59393074
联系人:石军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81-6655
(26)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鄢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87-7899
(27)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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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魏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28)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转 604
传真:021-68682297
联系人:潘静洁
网址:www.jfct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9898
(29)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王悦伟
网址:www.w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3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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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3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com.cn
(3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3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3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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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3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3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3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李梅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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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钱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3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3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4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网址:www.sw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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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41)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李珊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4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祝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4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南京)、0755-82492962(深圳)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4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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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4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4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4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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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张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48)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孙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49)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5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网址:www.glsc.com.cn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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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5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吴琼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5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5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5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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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55)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刘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5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57)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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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叶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58)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刘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5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6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陈敏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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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62)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东方企业园 24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6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6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 27 楼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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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 2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徐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65)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5161642、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卢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66)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戴莉丽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6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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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翟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1410、027-87618882
(68)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郝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
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朱威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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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杨科
经办律师:吴冠雄、杨科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楼)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设 A 级和 B 级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
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份额类别 A 级份额 B 级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直销机构:100.00 元 5,000,000.00 元
代销机构:1,000.00 元 (但已持有本基金 B 级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
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直销机构 100.00 元、
代销机构 1,000.00 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直销机构:100.00 元 直销机构:100.00 元
代销机构:1,000.00 元 代销机构:1,000.00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00.00 份 100.00 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00.00 份 5,000,000.00 份
年销售服务费率 0.30% 0.01%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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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 A 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
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级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级基金份额。
2、若 B 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
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级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级基金份额。
3、A 级、B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
份额的代码,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赎回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
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投资者需注意,若开放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则投资者在该日对
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基金转换转出及转托管(若有)等申请可确认失败。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金额限制、费率水平、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或者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1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12]1538 号文核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本基金自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1月17日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集3,748,909,600.51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4,528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 月 22 日正式生效。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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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北京海淀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1号光大国信大厦一层(100081)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北京朝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4号双井乐成中心B座1层102(100022)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9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北京崇文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35号(富贵园购物中心)首层东区F1-3(100062)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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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8号紫竹花园一期B座01(100089)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8)北京亚运村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103号洛克时代广场A座一层(100101)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9)北京朝外大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6号新城国际6号楼101号(100020)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0)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幢103号(100025)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1)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01A室(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2)上海联洋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第一层101A-1单元(200120)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3)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18D(518026)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4)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长江路69号江苏保险大厦一楼(2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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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5)杭州分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105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6)广州分公司、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50层02单元(510623)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020-38461077
(17)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
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2、代销
机构”的相关描述。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
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2 月 18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于 2013 年 2 月 18 日(即认购份额的
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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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登记机构只办理赎回提交当日为运作期到期日的对应
的到期份额的赎回。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可确认
为失败。
6、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
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通过代销机
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 元。不同份额类别的金额限制请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的相关描述。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
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
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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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
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假定某投资者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赎回基金份额将获
得赎回份额对应的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收益。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
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对应的该运作期内的收益
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2012年8月6日(周一)申购本基金1,000元,得到基金份额1,000份,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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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笔申购于2012年8月7日确认,则其第一个运作周期为2012年8月7日至2012年8月27日(周一),共21
天,该笔份额该运作期内对应的当期收益为3.96元。
若该投资者在2012年8月27日提出赎回上述份额的申请,则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0×1.00+3.96=1,003.96元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2012年8月6日(周一)申购本基金1,000元,得到基金份额1,000份,该
笔申购于2012年8月7日确认,则其第一个运作周期为2012年8月7日至2012年8月27日(周一),共21
天,该笔份额该运作期内对应的当期收益为3.96元。
若该投资者未于2012年8月27日提出赎回申请,则第一期收益结转后的基金份额变为:
1,000+3.96/1.00=1,003.96份
该基金份额自2012年8月28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2012年9月17日(周
一,申购申请日,即8月6日的次六周的周对日),第二个运作期共21天。
若该投资者于9月17日提出赎回申请,且当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当期收益为4.02元,则
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3.96×1.00+4.02=1007.98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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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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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交易账户间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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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
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八)预约赎回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前提起赎回申请,办理预约赎回手
续,具体预约赎回安排请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安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
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在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
提高基金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信用状况、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等的综合判断,
并结合各类资产的估值水平、流动性特征、风险收益特征,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
动态调整。
2、期限配置策略
根据对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并调整组合的平均期限。在预期短期利率上升时,缩短组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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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期限,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预期短期利率下降时,延长组合的平均期
限,以获得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利率水平。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流动性分析、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
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市场失衡;新股、
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衡。这种失衡将带来一定市场机会。
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研究其中的规律,据此调整组合配置,改进操作方法,积极利
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5、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衍生品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制订符合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通过利用其他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
组合风险、获取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
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基金投资策略。
(四)投资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债券研究平台,由固定收益部负责。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基
本面和资金技术面分析、自下而上的债券信用利差分析、个券估值分析以及数量化的相对价值分析,
研究员对未来市场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债券类属和行业配置提出分析意见,并经公司固定
收益部久期和收益率曲线决策小组、类属和行业配置决策小组讨论后形成结论。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对未来一段时间市场的判断,以及各类投资工具的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的变
化情况,决定基金资产在各资产类别、各期限的分配比例范围。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
比例范围内,结合基金风险预算的要求,决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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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配置、各
品种投资比例等。
5、风险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投资决
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
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
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和市场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
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41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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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代销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
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
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周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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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
者是市场上有更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
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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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8)对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
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2015年第2季度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
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9,997,915.93 19.30
其中:债券 9,997,915.93 19.30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1,148,156.65 79.45
4 其他各项资产 647,710.67 1.25
5 合计 51,793,783.25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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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97
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项目 金额
的比例(%)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6,955,876.52 15.57
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
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5.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6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41 天”,本报
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5.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 各期限负债占基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基金资产净值 金资产净值的比
的比例(%) 例(%)
1 30 天以内 50.70 15.57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27.9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35.8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8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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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80 天(含)—397 天(含)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6 合计 114.48 15.57
5.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997,915.93 22.3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997,915.93 22.3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9,997,915.93 22.38
9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5.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
比例(%)
1 100236 10 国开 36 100,000 9,997,915.93 22.38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5.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13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2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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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7%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即本基金按持有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
日计提应收利息,并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以摊余的成本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或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或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采用“影子定价”,
即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当基金资产净值与
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调
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
1.00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
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
值的方法估值。
5.8.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未发
生该类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情况。
5.8.3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形。
5.8.4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50,110.67
4 应收申购款 497,600.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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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合计 647,710.67
5.8.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5.8.5.1 本报告期内没有需特别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5.8.5.2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无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华夏理财21天债券A: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份额净值
阶 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收益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2013 年 1 月 22 日至
4.0890% 0.0032% 1.2723% 0.0000% 2.8167% 0.0032%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4.6455% 0.0063% 1.3500% 0.0000% 3.2955% 0.0063%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1.9462% 0.0100% 0.6695% 0.0000% 1.2767% 0.0100%
2015 年 6 月 30 日
华夏理财21天债券B: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份额净值
阶 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收益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2013 年 1 月 22 日至
4.3748% 0.0032% 1.2723% 0.0000% 3.1025% 0.0032%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6196% 0.0080% 1.3500% 0.0000% 1.2696% 0.0080%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0.0000% 0.0000% 0.6695% 0.0000% -0.6695% 0.0000%
2015 年 6 月 30 日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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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他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
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
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投资组合的摊余
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
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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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估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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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
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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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
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
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进行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
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
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
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
份额可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
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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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
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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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对于由 B 级降级为 A 级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降级确认日起适用 A 级基金份额的费率。
本基金 B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级升级为 B 级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升级确认日起适用 B 级基金份额的费率。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
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 1 项中第(4)至第(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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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根据法律法规或证监会
的要求提高管理费、托管费的情形除外;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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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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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和/或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
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各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Ri/7)×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
公式类似计算。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
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披露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
化收益率,供投资者参考。
运作期年化收益率=[(∑Ri/n)×365/100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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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Ri 为最近第 i 日历日(i=1,2……n)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n 为该运作期天数,运作期
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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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
16、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7、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8、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19、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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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
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
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
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日次三周的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
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
应的次六周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2)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
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若投资者没有按规定及时提交有效赎回申请,可能因本基金进入下一个
运作周期而无法及时赎回基金份额。投资者应提前做好投资安排,避免因未及时赎回基金份额而带
来的风险。
(3)赎回确认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登记机构只办理赎回提交当日为运作期到期日的对应的到期份额的
赎回。若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可确认失败。
(4)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周末、法定节假日等原因,每份
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或短于21个日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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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率风险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将下降。由于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超过141天,所以市场利率上升导致基金本金损失的风险较小。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再投资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利息水平将下降,导致基金的当期收益随之
降低。
3、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于基金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的短期金融工具,因违约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较小。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或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下降时,会因违约风险的加大而导致市场价格
的下降,从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在基金投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的交易过程中,当发生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或是导致基金不能按时收回投资资金,从而造成当期收益的下降。
在基金投资定期存款时,当存款银行不能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会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4、积极管理风险
在精选投资品种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
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
品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
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等。
6、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利
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
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
动的风险等。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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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
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
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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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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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
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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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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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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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
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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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
实性。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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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
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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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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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会议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5)上述第(4)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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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
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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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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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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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网
站查询。”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成立时间: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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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100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
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
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
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
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
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
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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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
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41天。
②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③在本托管人托管下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④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⑤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代销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
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
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⑥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
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⑦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本托管人托管下的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⑧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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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
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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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
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
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
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
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
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
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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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
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
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
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
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
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
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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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
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
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
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
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
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
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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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
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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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
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
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
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
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
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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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
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
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
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
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级和B级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
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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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
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
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
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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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
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
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客户服
务问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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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
招商银行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
华夏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开通天天盈账户、支付宝基金专户等第三方支付账户的个
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hinaAMC.com)或本公司移动客户端,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
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资料变更、信息
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三)电子邮件及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准确的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将不定期通过邮
件、短信形式获得市场资讯、产品信息、公司动态等服务提示;同时,如需订制个性化服务,可通
过本公司网站、邮件、短信、人工等方式操作。
(四)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热点问题、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提供每周7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人
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查询基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个性化
服务。
2、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
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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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
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
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15 年 1 月 29 日发布关于取消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业务限额的公
告。
(二)2015 年 2 月 6 日发布关于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
(三)2015 年 3 月 5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四)2015 年 3 月 19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五)2015 年 3 月 26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苏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六)2015 年 3 月 31 日发布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
(七)2015 年 4 月 4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八)2015 年 4 月 21 日发布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九)2015 年 4 月 27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代销机构的
公告。
(十)2015 年 5 月 9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十一)2015 年 7 月 18 日发布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十二)2015 年 8 月 1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十三)2015 年 8 月 22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等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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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2015 年 8 月 29 日发布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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