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 乔誌东
日前,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银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积极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监管层历来的重点工作之一。2013年11月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再次做出明确规范。这是证监会自2004年以来第五次出台文件督促上市公司增加现金分红,加上本次的《通知》,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文件已出台六次。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近年来上市公司整体现金分红水平不断提升。2013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家数占比为72.4%,现金分红比例为34.5%;2014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家数占比为73.2%,现金分红比例为33.51%。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上市商业银行是现金分红的重要力量,以2014年为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分红占现金分红总金额的76.9%,16家上市商业银行分红占总金额的比重达48.4%。
不过,仍有部分上市公司自上市以来“一毛不拔”。据Choice金融终端统计,自1992年以来,已有2624家上市公司实施了分红,而至今未分红的公司有156家。在已经实施分红计划的上市公司中,中石化分红已达27次,位居第一,粤电力A和万科A均以23次分红紧随其后。
相关研究发现,高管权力集中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可能性小,支付的现金红利也较少。同时,机构投资者可以促进高管权力集中的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抑制高管权力集中产生的代理问题。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投资者而言,股东内在价值的增加不等同于送股、拆股,而是实实在在的,现金分红是回报投资者最有力的一种途径,在今后仍需加大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