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 年 9 月 1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
场内基金简称 国安分级
基金主代码 16183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8 月 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华
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9 月 8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9 月 8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5 年 9 月 8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国安 A 国安 B 国安分级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50351 150352 161832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 否 否 是
额投资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银华中证国防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等基金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外。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
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办理银华国安份额场外申购时,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本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手机交易系统及电话交易系统,下同)进行申购,
投资者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每
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办理国安分级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计算
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银华国安份额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国安分级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份
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
笔赎回业务申请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
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1 年 0.5%
场外赎回费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0%,不按份额持有
场内赎回费
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银华国安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计算
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 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最低不少于
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具体业务规则请以各参加活动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5.2 投资者可在以下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
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
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及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不含
支付宝渠道)。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电话:0755-83515002
传真:0755-83515082
联系人:饶艳艳
(3)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 4006783333
6.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太
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本基金若增加新的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6.1.3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不含银华基金淘宝直营店以及网上直销交易
系统支付宝渠道)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本公司网站公告。
6.2 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
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截至本公告日前述会员单位的最新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
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
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
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
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
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
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
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
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
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
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万通、中信证券、
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 2015 年 9 月 8 日起,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银华国安份额净值,以及国安 A 份额和国安 B
份额的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 2015 年 7 月 23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招募说
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进行查询。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银华国安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银华国安份额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银华国
安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登记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份额登记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国安分级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银华国安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国安分级份额、自动分拆/
分拆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国安 A 份额、国安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
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国安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也可按 1:1 比例申请分拆成国安 A 份额和国安 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国安 A 份额和国安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
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国安分级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国安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1 比例分
拆为国安 A 份额和国安 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场外认购/申购的银华国安份额只有在成功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经过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1 比例分离为国安 A 份额和国安 B 份额后,方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本基金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
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5、投资者 T 日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6、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