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昨日起,中期协分别就《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规则》(下称《代销规则》)、《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规则》(下称《中间介绍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代销规则》与《中间介绍规则》,分别对应代理经纪关系与居间经纪关系,用以规范期货公司不同业务。
《代销规则》对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范围做出规定,即期货公司代销合法金融产品均适用该规则,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代销规则》征求意见稿一是明确了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定义、范围及自律监管部门。二是明确了期货公司对委托人及金融产品进行尽职调查的相关要求。三是规定了期货公司落实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的相关要求及禁止行为。四是规定了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中所涉资料保存、人员管理、客户回访、客户投诉等相关事项。五是明确了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报备要求和自律管理等内容。
《代销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对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期货公司提出了一定的资质要求,如: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近半年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最近一次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C类C级。同时,开展该项业务应向中期协进行事后备案。
《代销规则》征求意见稿中要求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客户认购金融产品的资金及与产品发行人进行资金划转。
前述存款账户独立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和期货保证金账户,强化期货公司业务隔离风险控制。同时,应将该账户向中期协、住所地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中间介绍规则》适用于期货公司接受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委托,为其介绍客户参与证券、股票期权、场外衍生品交易等金融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中间介绍规则》一是规定了中间介绍业务的定义、基本要求,并规定了中期协对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自律监管要求。二是明确了业务规范等。三是强化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四是明确了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备案事项和中期协对该业务的自律管理措施。
《中间介绍规则》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期货公司应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设备和信息系统,能够为中间介绍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其中人员配备应满足公司总部至少有3名、拟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1名具有证券等相关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中间介绍规则》要求期货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向中期协和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中间介绍业务协议。
有关意见和建议于9月7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方式提交中期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