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招募说明书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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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为经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转型而成,
有关决议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3 年 12 月 11 日
基金部函[2013]1061 号《关于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备案的回函》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 1 月 7 日。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指数化投资风险、投资替代风险、跟踪偏离风险、
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
特有风险等)风险。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银华
300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银华300A份额、银华300B份
额和银华300份额)的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银华300份额。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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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
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7月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5年6月30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5年第2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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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92)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41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 45
八、基金的存续............................................................................................................................. 46
九、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47
十、银华 300 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9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60
十二、基金的投资......................................................................................................................... 62
十三、基金的业绩......................................................................................................................... 72
十四、基金的财产......................................................................................................................... 73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74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8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9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81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0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91
二十一、风险揭示......................................................................................................................... 9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2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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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8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9
二十八、备查文件....................................................................................................................... 110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1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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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银华沪深30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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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原银华沪深 300LOF 基金:指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3.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而
成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托管协议由《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7.招募说明书和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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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3.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2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25.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的行为
26.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29.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
场外代销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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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2.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6.基金转型:指通过原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将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并
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
基金合同自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银华沪深 300
(LOF)基金的基金合同自该日起失效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银华
300 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银华 300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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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4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银华 300 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在分级运作自动分离日登记在册的场内银华
300 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人在场内日常申购的银华 300 份额,可选择进行基
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人在场外申购的银华 300 份额不进行分拆
53.银华 300A 份额:指银华 300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稳健
收益类基金份额
54.银华 300B 份额:指银华 300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积极
收益类基金份额
55.银华 300A 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银华 300A 份额而言,指
1.00 元
56.分级运作起始折算基准日: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进行分级运
作起始折算基准日
57.分级运作自动分离日:指本基金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即将场内的银华 300 份额自
动分离成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之日
58.分级运作起始折算:指将投资人持有的银华 300 份额,以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折算成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银华 300 份额的行为,银华 300 份额数
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9.分级运作自动分离:指在分级运作自动分离日,将分级运作自动分离日登记在册的
场内的银华 300 份额以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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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银华 300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银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
的 10%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 300A 份额和
银华 300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68.自动分离:指投资者在场内的每 2 份银华 300 份额在分级运作自动分离日按 1:1 比
例自动转换为 1 份银华 300A 份额和 1 份银华 300B 份额的行为
69.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银华 300 份额与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之间按约定
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70.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银华 300 份额的
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银华 300A 份额与 1 份银华 300B 份额的行为
71.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银华 300A 份额与
1 份银华 300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银华 3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72.银华 30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指“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计算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的首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5%”。但基
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银华 300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本基
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银华 3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
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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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银华 300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指银华 300A 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74.定期折算期间:第一个定期折算期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最近
一个 11 月 30 日,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1 日至下一会计年
度的 11 月 30 日
7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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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
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发售、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
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
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
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部、
研究部、市场营销部、高端客户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境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
交易管理部、固定收益部、养老金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公司办
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战略发展部等 20 个职能部门,
并设有北京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
时下设“主动型 A 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三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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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公司筹备组组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此外,还曾先后担任中国
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
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国投电力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
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航动力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
研究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
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还担任中国证
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
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杨树财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证券业协
会创新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第十三届长
春市人大代表,长春市特等劳动模范,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
者,吉林省劳动模范,吉林省人民政府第三届、第四届决策咨询委员。曾任职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会计师事务所涉外业务部主任;广西北海吉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吉林会计师事
务所副所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总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副书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党委书记;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周晓冬先生:董事,金融MBA、国际商务师。曾任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广东分公司总
经理;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现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长助理,兼任北京惠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经理、代董事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
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中国社科
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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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西南财经大
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
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重庆大学工商管理
学院副院长、会计学系主任。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院长、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职业会员;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
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
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建材研
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
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致贤先生,监事,硕士。曾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重庆市政府办公厅一处
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
理三处副处长。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
收款主管、收款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总
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证券综合研究
所副所长、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发
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2011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总经理助
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
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2009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
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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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西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及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大鹏先生,硕士学位;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8 年 7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担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等职。自 2011 年 9 月
26 日至 2014 年 1 月 6 日期间担任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8 月 23 日起兼任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8
月 29 日起兼任银华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5 月 22 日起兼任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1 月 7 日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郭建兴、倪明、董岚枫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总监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
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
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并同时担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王世伟先生,硕士学位,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平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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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3年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建兴先生,学士学位。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
证券自营业务工作,历任交易主管、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职;并曾就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曾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用
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领先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年10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现任研究部副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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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和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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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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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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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
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
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
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
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
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
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
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
权威性。
C.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
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
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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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
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
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
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
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
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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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A.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C.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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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于 2014 年末,中国建设银
行市值约为 2,079 亿美元,居全球上市银行第四位。
于 2014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67,441.30 亿元,较上年增长 8.99%;客户贷款和垫款
总额 94,745.23 亿元,增长 10.30%;客户存款总额 128,986.75 亿元,增长 5.53%。营业收
入 5,704.70 亿元,较上年增长 12.16%;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2.28%,净利息收益率
(NIM)2.80%;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 19.02%;成本收入比为 28.85%。利润
总额 2,990.86 亿元,较上年增长 6.89%;净利润 2,282.47 亿元,增长 6.10%。资本充足率
14.87%,不良贷款率 1.19%,拨备覆盖率 222.33%。
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全年公司机构有效客户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分别新增11万户和
68万户,个人有效客户新增1,188万户。网点“三综合”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综合性网点达
到1.37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0%,综合营销团队1.75万个,网点功能逐步向客户营销平
台、体验平台和产品展示平台转变。深化网点柜面业务前后台分离,全行超过1.45万个营业
网点30类柜面实时性业务产品实现总行集中处理,处理效率提高60%。总分行之间、总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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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子公司之间、境内外以及各分行之间的业务联动和交叉营销取得重要进展,集团综合性、
多功能优势逐步显现。
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3,989.83亿元,承销额连续四年同业排名第一。以“养颐”为主
品牌的养老金融产品体系进一步丰富,养老金受托资产规模、账户管理规模分别新增188.32
亿元和62.34万户。投资托管业务规模增幅38.06%,新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首发份额
市场领先。跨境人民币客户数突破1万个、结算量达1.46万亿元。信用卡累计发卡量6,593
万张,消费交易额16,580.81亿元,多项核心指标同业第一。私人银行业务持续推进,客户
数量增长14.18%,金融资产增长18.21%。
2014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
授予的100余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
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在英国《金融时报》全球500强排名第29位,新兴市场500强排名
第3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
杂志世界500强排名第38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项,覆
盖公司治理、社会责任、风险管理、公司信贷、零售业务、投资托管、债券承销、信用卡、
住房金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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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1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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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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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3)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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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1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安东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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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6)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0571-96523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zbank.com.cn
400-8888-508
1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1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施传荣
021 - 962999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srcb.com
4006962999
19)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20)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 马千真 联系人 孔文超
96899(重庆地区);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 其 他 网址 www.cqcbank.com
地区)
21)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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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 林黎云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 http://www.xmccb.com
2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23)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
注册地址
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24)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2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安岩岩
400-600-0686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nesc.cn
0431-85096733
2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27)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8)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华外馆斜街甲1号泰利明苑写字楼A座二区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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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黎维彬 联系人 朱瑜
客服电话 010-51789309 网址 www.gkzq.com.cn
29)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3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1)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邓鹏怡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3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黄恒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3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39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张曼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3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35)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 付琦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3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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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郭晴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37)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马晓男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38)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3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4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400-666-1618;
客服电话 网址 www.i618.com.cn
95573
4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4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4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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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4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45)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4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宋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联系人 蔡宇洲
010-85679238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iccs.com.cn
010-85679169
48)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4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5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腾艳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5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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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52)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23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53)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967218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cnew.com
400-813-9666
54)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王薇
网址 www.ajzq.com
5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56)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
注册地址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95336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tsec.com
4008696336
5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0755-33680000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gws.com
400-6666-888
5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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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59)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6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
6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62)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6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4)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6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95525 ; 10108998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ebscn.com
400-888-8788
6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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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客服电话 网址 http://www.gf.com.cn
业网点
6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6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6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70)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陈明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7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7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7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丽萍
34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7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75)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7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96518( 安 徽 )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azq.com
400-809-6518(全国)
7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7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96326(福建省外请先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fzq.com.cn
拨0591)
79)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王叶平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
码:400-880-2888
8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8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021-32109999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fsc.com.cn
029-68918888
82)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83)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8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85)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8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龚德雄
法定代表人
400-891-8918 ;
客服电话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021-962518
8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36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88)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8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刘鑫
028-86711410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tfzq.com
027-87618882
90)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91)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92) 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曹亦思
客服电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9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94)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欣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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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9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96)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9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9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9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100)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0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 3C座9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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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0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04)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0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10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10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联系人 徐昳绯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0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2)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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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10-66210988,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3办
办公地址
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慧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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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银华 300
份额”)、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银华 300A 份额”)与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银华 300B 份额”)。其中,银
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将暂停申购、赎回、转托管等相关业务直至本基金开
放日常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基金管理人进行分级运作起始折算,将在分级运作起始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 300
份额,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折算成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银华 300 份额,
银华 300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在分级运作自动分离日对折算后
的场内银华 300 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
根据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银华 300A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
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银华 300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且
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自动分离规则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相关业务规则为准。自动分离以后投资人持有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的份额数以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记录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银华 300 份额保留原有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
回,但不上市交易。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银华 300 份额,并可选择将其场内日常申购的银华 300 份额
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投资人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银
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申请合并为银华 300 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银华 300 份额。场外申购的银华 300 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银华 300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
将其分拆成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人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
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合并为银华 300 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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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银华 300 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
折算产生的银华 30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
(三)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拆的两类
基金份额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值计算,银华 300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
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银华 300A 份额的本金及银华 300A 份额累计约定
应得收益;银华 300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银
华 300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银华 300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银华 30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计算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首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5%”。如果未来中
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不再发布,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
时市场调整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构成。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银华 300A 份额
的本金及银华 300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银华 300B 份额的净资产。
银华 300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银华 30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
和截至计算日银华 300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银华 300 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银华 300A 份额和 1 份银华 300B 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
折算,则银华 300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净值计算日的
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银华 300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
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当前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
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在本基金存续的某一完整定期折算期间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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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已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则银华 300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
该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
算且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则银华 300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
应按照上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
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银华 300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
的天数应按照当前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
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银华 3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
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银华 3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
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
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银华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银华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银华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和
银华 300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t
NAV银华300A (1 R) N
NAV银华300 0.5 NAV银华300A
NAV银华300B
0.5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 为当期定期折算期间实际天数;
t=min{自 12 月 1 日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当期定期折算期间最近一次不定
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上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
NAV银华 300 NAV银华 300A
至 T 日}; 为T日每份银华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银华 300A
NAV银华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 T 日银华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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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30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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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
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成。
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09年8月17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
793号文核准募集。
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
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09年10月1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2013年10月14日,基金管理人公告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审议了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采用分级运作的议
案,内容包括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采用分级运作、基金更名和修订基金合
同等。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自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终止上市。根据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之日起《银
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失效且《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同时“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银华沪深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将暂停申购、赎回、转托管等相关业务直至本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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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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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日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
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额于2014年1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银华 300 份额所分拆的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2.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
日起实行;
3.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
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
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
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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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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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银华 300 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的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生效
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银华 300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
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银华 300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银华 300 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
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
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银华 3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
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银华 300 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在基金合同约定
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14 年 1 月 21 日起开始办理银华沪深 300 份额的申购业务。
本基金自 2014 年 1 月 21 日起开始办理银华沪深 300 份额的赎回业务。
(四)银华 300 份额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银华 3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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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华 300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期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 300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银华 300 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银华 300 份额可用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至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
结算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银华 300 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登记结算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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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办理银华300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投资人
办理银华300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每笔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银华300份额申购
业务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银华300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银华300份额,
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银华300份额必须是整数份,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业务申请导致单
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场外特定申购费率
(M,含申购费)
0.36%
申购费 M<50 万元 1.2%
0.18%
50 万元≤M<100 万元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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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0 万元≤M<500 万元 0.1%
固定按笔收取, 固定按笔收取,1000
M≥500 万元 元/笔
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赎回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人实施差别的赎回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费率 特定赎回费率
Y<1 年 0.5% 0.125%
场外赎回费 1 年≤Y<2 年 0.2% 0.05%
Y≥2 年 0 0%
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 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3.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提出申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
入基金财产;对非养老金客户收取的赎回费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25%。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计
算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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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银华300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银华300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足1份额对应
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银华300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6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银华300份额,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1.2%,假
设申购当日银华300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1+1.2%)=59,288.54元
申购费用=60,000-59,288.54=711.46元
申购份额=59,288.54/1.060=55,932份(截位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者投资60,000元从场内申购银华300份额,假设申购当日银华300份额净值为
1.060元,则其可得到55,932份银华300份额。
例二: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银华300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6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银华300份额,其对应的场外申购费率为1. 2%,假
设申购当日银华300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1+1.2%)=59,288.54元
申购费用=60,000-59,288.54=711.46元
申购份额=59,288.54/1.060=55,932.58份
即:投资者投资6,000元从场外申购银华300份额,假设申购当日银华300份额净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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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0元,则其可得到55,932.58份银华300份额。
2.本基金银华300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银华300份额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投资者通过场内赎回银华300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银华300份额10,000份,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11,422.60元
即: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银华300份额10,000份,假设赎回当日银华300份额净值为
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例四: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银华300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赎回银华300份额1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22.96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2.96=11,457.04元
即:某投资者持有10,000份银华300份额一年三个月后从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银华
300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7.04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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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银华 300 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 300 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银华 300 份额后再
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银华 300 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
1 比例分拆为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
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 5 项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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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银华 300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和银华 300 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和银华 300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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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
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或代销
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依法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为每个月一次。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银华 300 份额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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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银华 300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银华 300 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 300 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银华 300 份额后
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银华 300 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1 比例分离为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银华 300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
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 300 份额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银华 300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 300 份额场
内赎回或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银华 300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银华 300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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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
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基金登记机构
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
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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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场内银华 300 份额与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
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场内银华 300 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银华 300A
份额与一份银华 300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银华 300A 份额与一份银华 300B 份额申请转换
成两份场内银华 300 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网站上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
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
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的场内银华 300 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银华 300 份额的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
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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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银华 300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银华 300 份额的场内
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
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
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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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追求跟
踪误差最小化,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发展态势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
础。本基金以复制、跟踪沪深 300 指数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长期投资,从而以较低的
成本获得该指数所代表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沪深 300 指数
的有效投资工具,以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带来的中长期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100%,投
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以沪深 300 指数为标的指数。
如果沪深 3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沪深 3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 3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依据
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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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采用最优化抽样复制标的指数。最优化抽样依托银华量化投资平台,使用组合优
化方法创建投资组合,从而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85%-100%,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2.最优化目标组合的构建
(1)股票预筛选
本基金股票筛选范围为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股。
(2)最优化抽样
结合指数的特点,综合考虑跟踪效果、操作风险、交易成本等因素,使用组合优化方法
进行最优化抽样,得到目标组合。
(3)调整频率
本基金采用最优化抽样复制方法跟踪标的指数,基金所构建的目标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
成分股及其权重进行实时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
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从而实现对
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①定期调整
本基金构建的目标组合为根据最优化抽样方法得到的最优化抽样组合,将每半年根据上
述最优化抽样复制方法对目标组合进行定期调整。
②不定期调整
根据沪深 300 指数编制规则,因指数成份股新股发行、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需要进行
成份股权重调整。本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和最优化目标组合之间的差异,如果由于标的
指数自身的较大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较大幅度的偏差时,需要及时根据最优化抽样复制
方法调整目标组合。
3.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以少量投资于新股、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国家债券、
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目的是保证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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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4)投资绩效评估
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力争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
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将跟踪误差
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对股指期货的运用将进行充分的论证。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
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
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期货合约,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别是在运用股指期货做套期保值的过程中,降
低由于大额申购赎回导致仓位大幅变动引起的跟踪误差。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编制、调整等相关规定,以及基金管理
人事先制定的指数复制和跟踪策略,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最高准则;
(2)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程序
(1)投资管理部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公司内
外研究报告,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依此提出研
究分析报告;
(2)A股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投资管理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
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
的日常决策;
(3)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原则上依据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
险;
(4)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
易;
(5)投资管理部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投资
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监察稽核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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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控制;
(6)基金经理根据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投资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提供的绩效评估报告以及对各种风险的监
控和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
由于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沪深 300 指数,且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银华 300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银华 300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
的特征。
(九)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依照《基金法》,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相应调整投资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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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9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和转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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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
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此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35,943,744.60 91.72
其中:股票 335,943,744.60 91.72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012,229.52 6.28
7 其他资产 7,331,724.65 2.00
8 合计 366,287,698.7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码 (%)
A 农、林、牧、渔业 814,218.92 0.23
B 采矿业 15,447,474.73 4.36
C 制造业 110,263,618.45 31.12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D 14,658,647.50 4.14
供应业
E 建筑业 14,892,554.67 4.20
F 批发和零售业 7,063,321.83 1.9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3,853,540.48 3.9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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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I 19,397,075.97 5.47
务业
J 金融业 112,536,279.89 31.76
K 房地产业 14,092,341.98 3.9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419,780.30 0.9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739,498.44 0.7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63,279.86 0.1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007,245.55 1.13
S 综合 939,788.43 0.27
合计 334,488,667.00 94.41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319,101.52 0.09
C 制造业 497,961.94 0.1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D - -
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36,624.00 0.01
F 批发和零售业 496,503.54 0.1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G - -
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I - -
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04,886.60 0.0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 -
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 -
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55,077.60 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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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155,268 12,722,659.92 3.59
2 600036 招商银行 473,154 8,857,442.88 2.50
3 600016 民生银行 847,254 8,421,704.76 2.38
4 600030 中信证券 225,669 6,072,752.79 1.71
5 601166 兴业银行 327,735 5,653,428.75 1.60
6 601398 工商银行 1,051,778 5,553,387.84 1.57
7 600000 浦发银行 320,873 5,442,006.08 1.54
8 600837 海通证券 238,392 5,196,945.60 1.47
9 601766 中国中车 270,013 4,957,438.68 1.40
10 601328 交通银行 562,673 4,636,425.52 1.31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600395 盘江股份 20,312 319,101.52 0.09
2 600872 中炬高新 9,030 209,225.10 0.06
3 600058 五矿发展 6,084 198,764.28 0.06
4 002416 爱施德 8,178 169,039.26 0.05
5 000996 中国中期 4,500 128,700.00 0.0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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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
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54,510.0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262,078.9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289.18
5 应收申购款 709,846.4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331,724.65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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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产
流通受限情况说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的公允价值 净值比例
明
(元) (%)
1 600395 盘江股份 319,101.52 0.09 重大事项
2 600872 中炬高新 209,225.10 0.06 重大事项
3 002416 爱施德 169,039.26 0.05 重大事项
4 000996 中国中期 128,700.00 0.04 重大事项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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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14.1.7-2014.12
49.80% 1.05% 54.45% 1.15% -4.65% -0.10%
.31
22.81% 2.17% 25.29% 2.15% -2.48% 0.02%
2015.1.1-2015.
6.30
83.97% 1.51% 93.51% 1.55% -9.54% -0.04%
自基金合同生效
(2014.1.7)起至
201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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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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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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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
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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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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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银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银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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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银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不进行收
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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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标的指数使用费;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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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为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
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
季人民币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按照 5 万元收取)。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公司。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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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 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本基
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第一个定期折算期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
合同生效日之后最近一个 11 月 30 日,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1 日至下一会计年度的 11 月 30 日。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
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银华 300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2 份银华 300 份
额将按 1 份银华 300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
比例。
对于银华 300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银华 300A 份额每个定期折算期间期末即
11 月 30 日份额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银华 300 份额分配给银华 300A 份额
持有人。银华 30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银华 300 份额将按 1 份银华 300A 份额获得新增
银华 300 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银华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
场外银华 300 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银华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
新增场内银华 300 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银华 300A 份额
和银华 300 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进行银华 300A 份额上一定期折算期间累计约定应得
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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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t
NAV银华300A (1 R) N
以下公式中每份银华 300A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等于上一定期折算期间 11 月 30 日的银华
3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银华 300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A 份额的份额数
折算前银华300份额的资产净值 - 每份银华300 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 1.000 NUM 前
2
NAV银华 300
后 银华 300
前
NUM
银华 300
银华 30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 300 份额的份额数 =
NUM
前
银华 300A
每份银华300 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 1.000
后
NAV银华 300
【银华 30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 300 份额的折算比例=
每份银华300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 1.000 】
后
NAV银华300
其中:
后
NAV银华300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 份额净值
前
NUM 银华300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NUM 银华 300A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A 份额的份额数
(2)银华 300B 份额
每个定期折算期间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银华 300B 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银华 300 份额
折算前银华300份额的资产净值 - 每份银华300 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 1.000 NUM 前
NAV银华 300
后 2 银华 300
前
NUM
银华 300
前
NUM 银华 300 每份银华300 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 1.000
银华 30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 300 份额= 后
2 NAV银华 300
【 银 华 300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300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每份银华300 A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 1.000)
1 】
后
NAV银华 300 2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 份额的份额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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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 30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 300 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后
NAV银华300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 份额净值
前
NUM 银华 300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 份额的份额数
例一、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 3 个会计年度 12 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
日,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银华 300 场外份额及银华 300 场内份额的规模依次
为 5 亿份、5 亿份、10 亿份和 10 亿份,银华 300A 份额期末份额净值为 1.065000000 元,定
期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 份额净值为 0.994000000 元,则,
折算后:
银华 30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 300 份额的折算比例=(1.065000000-1.000)
/0.994000000=0.065392354;
银 华 300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300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0.5*
(1.065000000-1.000)/0.994000000=0.032696177。
本基金折算后,银华 300A 份额 5 亿份,同时,新增的场内银华 300 份额数=500,000,000
×0.065392354=32,696,177 份;
银华 300B 份额 5 亿份;
银华 300 场外份额数=1,000,000,000+1,000,000,000×0.032696177=1,032,696,177.00 份;
银华 300 场内份额数=1,000,000,000+1,000,000,000×0.032696177=1,032,696,177 份。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的上市交
易和银华 3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 11 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
83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若基金合同生效日为某年 12 月 1 日之后,则该会计年度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银华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及以上;当银华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及以下。在份额折算期间的份额净值计算保留小数位以份额折算相关公告为准。
1.当银华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及以上,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
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银华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及以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
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和银华 300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银华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及以上后,本基金将分别对银华 300A 份
额、银华 300B 份额和银华 300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银华 300A 份
额和银华 300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和银华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银华 300 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及以上后,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
银华 300 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银华 300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银华 300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 1 元以上的资产净值部
分全部折算为场内银华 300 份额。
NUM 银华300A NUM 银华300A
后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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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 华 300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30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NUM
前
银华 300A
NAV银华 300A - 1.000
前
1.000
NAV 前
银华 300A
- 1.000
【银华 30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 300 份额的折算比例= 1.000 】
其中:
前
NUM 银华 300A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NUM 银华 300A
: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NAV银华 300A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A 份额参考净值
2)银华 300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B 份额与银华 300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B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
增场内银华 3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B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银华 300B 份额与新增场内银华
300 份额。
NUM 银华300B NUM 银华300A
后 后
银 华 300B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30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前
NUM 银华 300B NAV银华 300B - 1.000
前
1.000
NAV 前
银华 300B
- 1.000
【银华 300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 300 份额的折算比例= 1.000 】
其中:
后
NUM 银华 300B
: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NUM 银华 300A
: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NUM 银华 300B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NAV银华 300B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B 份额参考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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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银华 30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银华 30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银华 300 份额,场内银华 300 份额持
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银华 300 份额。
NAV银华 300 NUM 银华 300
前 前
NUM 银华 300
后
1.000
NAV 前
银华 300
- 1.000
【银华 30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 300 份额的折算比例 = 1.000 】
其中:
后
NUM 银华300
: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NAV银华300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 份额净值
前
NUM 银华300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 份额的份额数
例二、某三位投资人分别持有银华300份额、银华300A份额、银华300B份额各10,000份,
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折算比例如下表所示,折算后,银华300份额、
银华300A份额、银华300B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新增份额折算比例 折算前基金份额数 折算后基金份额数
10,000 份银华 300 份额
银华 300 份额 0.500000000 10,000 份
+5,000 份新增银华 300 份额
10,000 份银华 300A 份额+300
银华 300A 份额 0.030000000 10,000 份
份新增银华 300 份额
10,000 份银华 300B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 0.970000000 10,000 份
+9,700 份新增银华 300 份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银华 3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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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当银华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及以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
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银华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及以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银华 300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银华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及以下后,本基金将分别对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和银华 300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
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银华 300B 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及以下后,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
银华 300 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银华 300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B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NUM 银华 300B NAV银华 300B
前 前
NUM 银华 300B
后
1.000
前
NAV银华 300B
【银华 300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银华 300B 份额的折算比例= 】
1.000
其中:
后
NUM 银华 300B
: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NUM 银华 300B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NAV银华 300B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B 份额参考净值
2)银华 300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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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份额折算前后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1: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A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
增场内银华 3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A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银华 300A 份额与新增场内银华
300 份额。
NUM 银华300A NUM 银华300B
后 后
NUM 银华 300A NAV银华 300A - NUM 银华 300A 1.000
前 前 后
NUM 银华 300
场内
1.000
前
NAV银华 300B
【银华 300A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银华 300A 份额的折算比例= 】
1.000
【银华 30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 300 份额的折算比例=
NAV 前
银华 300A
前
- NAV银华 300B 】
1.000
其中:
后
NUM 银华 300A :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NUM 银华 300B :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B 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
NUM 银华300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内银华
3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NUM 银华 300A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NAV银华 300A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A 份额参考净值
3)银华 30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NUM 银华 300 NAV银华 300
前 前
NUM 银华 300
后
1.000
前
NAV银华 300
【银华 30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银华 300 份额的折算比例 = 】
1.000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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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NUM 银华300 :份额折算后银华 3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NUM 银华300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NAV银华300 :份额折算前银华 300 份额净值
例三、某三位投资人分别持有银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各 10,000
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折算比例如下表所示,折算后,银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前基
折算比例 折算后基金份额
金份额
银华 300 份额 0.633000000 10,000 份 6330 份银华 300 份额
持有银华 300A 份额的折算比例:0.234000000 2340 份银华 300A 份额
银华 300A 份额 10,000 份
新增银华 300 份额的折算比例 0.798000000 +7980 份银华 300 份额
银华 300B 份额 0.234000000 10,000 份 2340 份银华 300B 份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银华 3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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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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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销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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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
或者银华 30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银
华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银华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银华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银华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 300A 份额和银华 30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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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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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上市交易;
30.银华300A份额、银华300B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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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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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指数型开放式基金,根据经济周期循环、财政货币政策、汇率利率、产
业政策的分析和预测判断证券市场的运行环境,利用指数复制技术构建投资组合。因此,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风险客观上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价格因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以及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潜在的损失。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股权分置改
革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相
应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并会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
场的走势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基金所持有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
多种因素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就有可能下跌,或者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将会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
得比之前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风险互为消长。
7、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临来自国际市场上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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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类技术、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由于这种竞争而导致业
绩下滑,造成其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
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1、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将会导致
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例如该投资品种的买入成本提高,或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从而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
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而带来
的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投资标的为沪深300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
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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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重点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在具体投资管
理中,本基金可能面临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以及备选股所具有的特有风险,也可能由于股票
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
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
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
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
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
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
与成本。
(4)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金收
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
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
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
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④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
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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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
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分级基金子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特定原因而导致基金
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子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
致子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此外,两类子份额折算前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其各自的折溢
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对于《分级基金审核指引》所指的分级基金而言,其两类子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
征,其中,分级基金的基础份额称为母基金份额,预期风险、收益较低的子份额称为 A 类份
额,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子份额称为 B 类份额。
由于 B 类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B 类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母基金份额和 A 类
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即 B 类份额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
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份额折算风险
1)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母基金份额净值达到一定阀值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
期份额折算。原 B 类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母基金份额,因此原 B 类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 B 类份额净值达到一定阀值后,本基金将进行不定期份额
折算。原 A 类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母基金份额,因此,原 A 类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对 A 类份额定期份额折算的设计,使原 A 类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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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份额,因此,原 A 类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2)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因此,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3)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在场内购买 A 类份额或 B 类份额的一部分投资人可
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人赎回基金份
额。因此,如果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 A 类份额或 B 类份额,在其
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母基金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人注意,投
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 A 类份额或 B 类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母基金份额通过转托
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5)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母基金份额、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母基金份额与 A 类份额、B 类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
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
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6)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分级基金(包括母基金份额、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母基金份额和 A 类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
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人可通过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
报,但是,投资人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
配,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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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离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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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终止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
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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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该等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无实质
性影响);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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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基金缴存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单元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银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银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额与银华 300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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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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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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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话、手机网
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该
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包括彩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
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
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
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者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
务中心电话4006783333或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或投
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手机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
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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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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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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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关于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3]1061号);
2.《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修改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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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和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
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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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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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及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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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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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
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银华 30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
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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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银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
额、银华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额、银
华 3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300 份额、银华 300 份额、银华 300 份额各自份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终止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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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
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该等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无实质
性影响);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 10%以上(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
额、银华 3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份额 10%以上(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各
自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 10%以上(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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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银华 3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 10%以上(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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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下同;指有效的银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银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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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银
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银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等非现场方式召开,
且除纸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
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份额 10%以上(指单独
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银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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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份额 10%以上(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银
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指银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
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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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指银
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指银
华 300 份额、银华 300A 份额、银华 300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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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另有规定的,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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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300份额、银华300A份额、银华300B份额各自份额10%(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终止银华300A份额、银华300B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
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该等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无实质
性影响);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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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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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基金缴存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单元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银华300份额、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
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银华300份额、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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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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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销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
者银华300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银华
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银华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银华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银华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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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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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银华300A份额、银华300B份额上市交易;
30.银华300A份额、银华300B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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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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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发起设立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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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为: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300
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85%-100%,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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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85%-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9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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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终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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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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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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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和客户服务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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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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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它投资等资
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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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银华300份额、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额任一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银华300份额、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额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
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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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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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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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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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基金缴存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单元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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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银华300份额、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
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银华300份额、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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