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
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托管及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
告
根据《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决定自 2015 年 8 月 20 日起,开通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转托管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具体事项
公告如下:
一、转托管业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提出申请,自 2015 年 8 月 20 日起开通本基金的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基金代码:
164908,场内简称“环境治理”)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将持有的
交银环境治理份额、交银环境治理 A 份额(基金代码:150319,场内简称“环
境 A”)和交银环境治理 B 份额(基金代码:150320,场内简称“环境 B”)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在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交银环境治理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
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
理。
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场内交银环境治理份额与交银环境治
理 A 份额、交银环境治理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
以下两种方式:
1、场内份额的分拆
场内份额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的
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交银环境治理 A 份额与 1 份交银环境治理 B 份额的行
为。
2、场内份额的合并
场内份额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交银环境治理 A 份额
与 1 份交银环境治理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
为。
场外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不可以进行上述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但通过跨系统
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方式进行申请,申请份额数为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
换的基金份额总数。即,分拆以分拆前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数提出申请;合并以
合并前的交银环境治理 A 份额数与交银环境治理 B 份额数之和提出申请。
投资者提出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
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投资者申请分拆或合并的基金份额在当日撤销申请前不
能再进行相关交易业务。
(二)业务办理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依据中登有关规定获得业务办理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截至 2015 年 4 月 22 日,具有配对转换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为: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
财富证券、财通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
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
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华福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
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国
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
宝证券、华创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华泰证券、
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
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厦门证券、
山西证券、上海华信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
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证
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
中山证券、中天证券、中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中信证券、中
信证券(浙江)、中银国际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中登将对具备基金分拆及合并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名单进行更新,投资者可
登陆中登网站(www.chinaclear.cn)查询最新名单,本公司对该名单的更新不再
另行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内(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
00)可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时除外)。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场内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如果申请场内份额的分拆,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是相
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 2 份的整数倍。投资者申报前需备足对价,即投资者所申
报的证券账户上须有足够的、可分拆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
3、如果申请场内份额的合并,交银环境治理 A 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 B 份额
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交银环境治理 A 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 B 份额的份额数必
须分别为相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数倍,份额配比为 1:1。投资者申报前
需备足对价,即投资者所申报的证券账户上须有足够的、可合并的交银环境治理
A 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 B 份额。
4、正常情况下,中登深圳分公司在 T 日收市后对投资者 T 日交易时间内提
交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并进行份额变更处理,办理转
出基金份额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份额的登记。自 T+1 日起(包括该日)投资者
可查询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成交情况。
5、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场内份额的分拆,须跨系统
转托管为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6、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
在正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
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规则。
三、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2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 或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00-5000 ( 免 长 途 话 费 ),
021-61055000 咨询有关详情。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通转托管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有关事项予以说
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5 年 7 月 2 日《中
国证券报》、2015 年 7 月 3 日《上海证券报》和 2015 年 7 月 6 日《证券时报》
上的《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
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销售机构查阅《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4、本基金将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开通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敬请投资者留意。具体详情可参阅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8 月 19 日发布的《交
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5、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交银环境治理 A 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 B 份额上市交易。在交银环境治
理 A 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 B 份额可上市交易之前,投资者就基金合同生效后场
内认购交银环境治理份额自动分离所获得的交银环境治理 A 份额和交银环境治
理 B 份额可选择继续持有,也可通过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将其申请转换成交银环
境治理份额的场内份额及根据自身投资需求办理赎回业务。敬请投资者留意并妥
善做好投资安排。
6、在交银环境治理 A 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 B 份额可上市交易之前,投资者
通过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将场内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申请分拆成交银环境治理 A 份
额和交银环境治理 B 份额后将无法进行卖出。敬请投资者特别留意现阶段该限
制,谨慎办理场外交银环境治理份额转托管至场内以及场内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申
请分拆等业务,妥善做好投资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交银环境治理 A 份额和
交银环境治理 B 份额可上市交易前提前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信息。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将来表现。分级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本基金共有三类份额,其中交银环
境治理份额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交银环境治理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交银环境
治理 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交
银环境治理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
损失情况下,交银环境治理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
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
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