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变更基金类型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4 号)
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下限由 60%上调至 80%。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
2015 年 8 月 7 日起将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变更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本基金原合同全文中“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为“景顺长
城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的修改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基金。”
修改为: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
三、其他由于修改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类型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更新对《基金
合同》作出的必要修改。
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及实际情况对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也将同时
修改;本公司将在更新的《景顺长城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
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06(免长话费),或登陆网站
www.igwfmc.com 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