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从9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有一个大的突破,就是企业间的借贷“有条件”解禁: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
一组数据
纠纷数量仅次于婚姻家庭
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
意义何在
顺应金融市场化改革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利于回应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和公平正义的追求和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约定利率介于年利率24%~36%
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会驳回
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
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企业为生产经营相互拆借资金,受法律保护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应予认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
杜万华介绍,最高法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民间借贷主体仅限于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这一制度性规定在司法界被长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这一制度不仅没有消除企业间借贷行为的发生,相反,企业间借贷甚至出现愈演愈烈的势头。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
杜万华同时强调,解禁并非完全放开。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偶然为之。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为此,该司法解释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约定年利率超过36%,借款人付息后可追回
对于什么是“高利贷”,该司法解释划定了更加明确的“两线三区”。该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根据该司法解释,24%~36%之间的争议由出借人和借款人自行协商,并尊重既定发生的事实,这一区域为自然债务区。对于这种情况,杜万华解释说,这类债务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护的。但是合同如果约定了这个利率,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了利息,这个偿还有效的。而且如果借款人偿还以后又反悔,想要把超出24%的这部分利息要回去,法院同样会驳回这一诉讼请求。
网贷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该司法解释同时对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作出规定,如果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法院可以判决其承担担保责任。
“此举提醒各家P2P平台,应该明确自身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定位,提高风险意识,不能用模棱两可的宣传方式,否则可能承担担保责任。”你我贷联合创始人刘瑶认为,该司法解释在法律高度上为P2P平台今后的发展指明了道路,对于未来可能引入的第三方担保模式,留下了创新的空间。
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表示,最高法的规定,将央行7月份发布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到实处,重申了网贷平台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的定位,明确了平台和投资人的权利与责任,使相关法律纠纷的判决有法可依。网贷平台要严守信息中介的定位,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但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担保。据新华社、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