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0 一五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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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11 月 1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06 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
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
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
对稳定的特征;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5 年 6 月 17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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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3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4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4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8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4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7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8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9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7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8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10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5
第二十五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8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50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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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
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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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中证国有企
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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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
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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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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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富国
国企改革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将在
基金发售结束后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48、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指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
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49、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指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
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50、每份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富
国国企改革 A 份额而言,指 1.000 元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富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 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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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
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富国国企
改革 A 份额参考净值、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
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59、标的指数:指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
60、日/天:指公历日
61、月:指公历月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3、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5、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7、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68、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9、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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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70、自动分离: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在发售结束
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 1 份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
行为
71、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
国企改革 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7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富国
国企改革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 1 份富国国企改
革 B 份额的行为
7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富国
国企改革 A 份额与 1 份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
场内份额的行为
74、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3%”,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
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
同生效日所在年度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每份富国国企改革 A 份
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富
国国企改革 A 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该等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
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
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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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5 年 6 月 17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二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
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量化与海外投资
部、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董事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
战略与产品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信息技术部、运营部、
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
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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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
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
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
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的研究管理等;量化与海外投资部:负责量
化权益投资、量化衍生品投资及境外权益等各类投资的研究与投资管理;权益专
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
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等)
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
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公
司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暂与综合管理部合署办公;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董事
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
作;机构业务部:负责年金、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
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分公司)、北
方营销中心(北京分公司)、西部营销中心(成都分公司)、华北营销中心,负责
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
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
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
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
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
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
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
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监察稽核部:负责
监察、风控、法务和信息披露;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
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
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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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17 日,公司有员工 279 人,其中 61%以上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监
察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会计部经理、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
州营业部总经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
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公司机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
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
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
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国
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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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冰先生,董事,本科学历,中级审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
业务部副总经理。历任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评估部员工,山东省
鲁信置地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克均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战略规划总部
总经理。历任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电脑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
理、杏林支行副行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党
委书记。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
学院常务副院长、金融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
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加
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
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监事长,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纪委书记、风控总监。历任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山东正源和信有
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财务,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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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银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
部总经理助理及公司律师。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蒙特利尔银行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夏萍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任职;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路
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历任杭
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职员,东吴证券有限公司职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
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监事,本科学历,CFA。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任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助理
研究员。
王旭辉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总经理。历任职于郏县政府办公室职员,郏县国营一厂厂长,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运天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电
子商务总监助理。历任汇添富基金任电子商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深
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督察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2 年 10 月 20 日开始
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商管理硕士。曾在漳州商
检局办公室、晋江商检局检验科、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曾任富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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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经理、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
分行历任分支行职员、经理。曾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业务一部投资
顾问、上海机构业务部总监助理、市场部总监助理、上海业务部总经理、市场部
总经理、公司副营销总裁。2014 年 6 月 19 日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官
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
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
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海外投资
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
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经理兼基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1)王保合先生,博士,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沪深 300 增
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 3 月起任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起任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起任富国中
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起任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5 年 5 月起任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银
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量化投资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张圣贤先生,硕士,自 2007 年 7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
究所有限公司分析师;自 2015 年 3 月至今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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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章椹元先生自 2014 年 12 月至 2015 年 5 月担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公司总经理陈戈先生,主动权益及固定收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督察长、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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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按时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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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按时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
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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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
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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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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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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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
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
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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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
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
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
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
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
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
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5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共 254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
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
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
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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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景
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
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
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
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
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 300 价值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德深
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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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
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
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
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
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
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
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
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
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
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业
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
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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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
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融通通
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
币市场基金、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
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积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
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
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医疗
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祥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
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中证 500 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惠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华润元大富时中国 A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南方
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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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前海开源股息率 100 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开泰富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安信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
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
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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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
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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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人代表: 蒋超良
联系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电话: (010)85109219
联系人员: 曾艳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95588
传真电话: (010)9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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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曹榕
客服电话: 9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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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人代表: 常振明
联系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65550827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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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10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人代表: 廖玉林
联系电话: 0769-22100193
传真电话: 0769-22117730
联系人员: 巫渝峰
客服电话: 0769-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 11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22866268
传真电话: 0769-22866268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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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万建华
联系电话: (021)38670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1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1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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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0755)82943636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王东明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1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田薇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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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1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20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人代表: 沈强
联系电话: 0571-85776114
传真电话: 0571-85783771
联系人员: 李珊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 2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吴万善
联系电话: 0755-82569143
传真电话: 0755-82492962
联系人员: 孔晓君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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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 2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2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2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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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www.pingan.com
( 26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2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炯洋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电话: 028-86157275
联系人员: 张曼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 2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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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电话: 010-88085858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 29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30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 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电话: 010-65051166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31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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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人代表: 龙增来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82026539
联系人员: 刘毅
客服电话: 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3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
( 3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3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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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__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或调整本基金代销机构,并及
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确认后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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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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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
份额(即“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其中,富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富国国企改
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
根据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富国国企
改革 A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在
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富国国企改革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接受场内与场外
的申购和赎回。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
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场外申购的富国国企改革份
额不进行分拆。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富国国企改革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
并申请将其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后上
市交易。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合并为场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不进
行自动分离。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按 1:1 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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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例分拆为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
(三)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规则
根据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性
不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
则对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为预期风险低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资产
净值优先确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本金及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
益;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为预期风险高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
在优先确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基金资产
净值计为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
后)+3%”。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进行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本金及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富国国企
改革 B 份额的净资产。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富国国企改
革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富国国企改革 A
44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份额和 1 份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在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在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
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
损失情况下,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
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设 为 T 日富国国
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T 日之间的自然日,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之间的
自然日}; 为 T 日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 T 日富
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 为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则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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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T 日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
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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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已于 2014 年 11 月 1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4】1206 号)。
(一)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45,885 户,本次
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5,804,584,588.24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730,250.79
份,两项合计共 5,805,314,839.03 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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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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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
革 B 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将申
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2、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
日起实行;
3、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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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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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
赎回,只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
对富国国企改革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
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账户办理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为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申购、
赎回开放日。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
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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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
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富国
国企改革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富国国企改
革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时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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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
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
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不含直销网点)申购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单笔
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场外申购富国国企改革份
额,单笔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单笔追加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20,000 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
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
低金额为 1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本基
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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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除需满足
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场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
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
为 50,000 元。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时,每次对富国国企改
革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但各代销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场外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本公司设定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
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
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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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
表:
申购金额M(含认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36%
100万元≤M<250万元 0.24%
250万元≤M<500万元 0.15%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见下
表:
申购金额M(含认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50万元 0.80%
250万元≤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场外赎回费率都为 0.5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富国国企改革份
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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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
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
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4: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富国国企改
革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9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7,353.92 份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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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例 5: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
外申购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0.3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36%)=99,641.29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41.29=358.71 元
申购份额=99,641.29/1.015=98,168.7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8,168.76 份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例 6: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对应费率
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 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7,353×1.015=98,813.30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3.30-1,185.77=0.93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7,353 份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申购费用为
1,185.77 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的计
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以上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7:某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在场外赎回,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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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费用=101,500×0.50%=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例 8:某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在场内赎回,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50%=507.5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在场内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 4 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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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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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富国
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
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富国国企改革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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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富国国企改
革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富国
国企改革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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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富国国企改革
份额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
申购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富国国企改革 A、富国国企改革 B 基
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
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
场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1 比例分拆为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富国国企改
革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富国国
企改革份额场内赎回或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
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富国国企改革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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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5.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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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存
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一)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
国国企改革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
转换成 1 份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 1 份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 1 份富国国
企改革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
在开始办理配对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配对
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富国国企改革份
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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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富国
国企改革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
告。
(六)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
定媒介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配对转换业务时,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
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基金合同将相应
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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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
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的成
份股、备选成份股、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
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
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依托富国量化投资平台,利用长期稳
定的风险模型和交易成本模型,按照成份股在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中的组成及
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的收益表现,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
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
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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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
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的股票资
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国有企业改
革指数的收益表现。
(2)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成份股组成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
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
行实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
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定期调整
根据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
及时进行调整。
②不定期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
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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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份股在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
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
同指数一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
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
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
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
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
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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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
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
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
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
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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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中证国
有企业改革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若业绩比
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
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
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
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
对稳定的特征;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国
有企业改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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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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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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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379,588,847.30 86.79
其中:股票 11,379,588,847.30 86.79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65,727,058.15 11.18
7 其他资产 266,444,570.00 2.03
8 合计 13,111,760,475.45 100.00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661,900.36 0.0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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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661,900.36 0.03
3、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30,445,778.32 1.04
C 制造业 5,661,428,128.91 45.1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10,639,660.68 1.68
E 建筑业 528,592,031.49 4.22
F 批发和零售业 1,140,054,532.76 9.0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59,934,551.18 6.06
H 住宿和餐饮业 52,606,929.20 0.42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42,695,535.89 10.71
J 金融业 806,975,635.25 6.44
K 房地产业 296,147,754.70 2.3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26,134,587.52 1.8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20,271,821.04 1.76
S 综合 - -
合计 11,375,926,946.94 90.74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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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989 中国重工 35,303,583 354,447,973.32 2.83
2 000768 中航飞机 12,475,153 338,825,155.48 2.70
3 600050 中国联通 57,151,300 312,617,611.00 2.49
4 600637 百视通 6,218,297 310,106,471.39 2.47
5 600519 贵州茅台 1,560,508 305,797,147.68 2.44
6 000728 国元证券 8,732,713 299,270,074.51 2.39
7 600406 国电南瑞 13,701,542 284,169,981.08 2.27
8 601555 东吴证券 12,120,763 277,686,680.33 2.22
9 601669 中国电建 27,076,501 267,786,594.89 2.14
10 600741 华域汽车 11,650,740 232,898,292.60 1.86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
资明细
公允价值(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750 龙津药业 74,444 3,661,900.36 0.03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资产。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资产。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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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
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
易成本。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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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489,762.3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19,315.14
5 应收申购款 262,635,492.4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6,444,570.0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600637 百视通 310,106,471.39 2.47筹划重大事项
2 000728 国元证券 299,270,074.51 2.39筹划重大事项
3 600741 华域汽车 232,898,292.60 1.86筹划重大事项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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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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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2014.12.17-2014.12.31 0.60% 0.55% -0.33% 1.60% 0.93% -1.05%
2015.1.1-2015.3.31 19.78% 1.35% 22.47% 1.42% -2.69% -0.07%
2014.12.17-2015.3.31 20.50% 1.25% 22.07% 1.45% -1.57% -0.20%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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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截止日期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2、本基金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成立,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足半年。
本基金建仓期 6 个月,即从 2014 年 12 月 17 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16 日,截至本报
告期末,本基金尚处于建仓期。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本基金名义开立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金开立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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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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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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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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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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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富国国
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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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
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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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
国企改革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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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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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
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本条款将相应变
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
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
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度 5 万元。指数使用许可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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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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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每年的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对富国国企改革 A 份
额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
每年 12 月 15 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份
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持有
人。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将按一份富国国企
改革 A 份额获得新增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富国国企
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富国国企改
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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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算后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折算前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折算前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持有场外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
外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
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分配。
(2)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富国国企改
革 A 份额的份额数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份额数
=
其中:
:折算前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折算后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总份额数
折算后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总份额数=折算前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份额数+富
国国企改革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份额数+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份额数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即:当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当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1、当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本基金将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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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基金管理人将确定
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本基金将分别对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比例为 1:
1,份额折算后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基金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富国国企改革 A 份
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富
国国企改革份额分别分配给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
改革 B 份额的持有人。
1)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富 国 国 企 改 革 份 额 数
=
持有场外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
外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
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分配。
2)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折算后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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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份额数
=
其中,
:折算后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
折算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份额数
=
其中,
:折算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折算前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折算前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4)折算后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总份额数=折算前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份额数+富
国国企改革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数+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持有人
新增的场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数+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国
企改革份额数
2、当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本基金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基金管理人
将确定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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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本基金将
分别对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进行份额
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比
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富国国企改革份
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份额数将相应缩减。
1)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
2)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折算后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 不变,
即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份额数=
3)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份
额数,下同
4)折算后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总份额数=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
后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份额数+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国
企改革份额数
(三)折算份额数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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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折算后,场外份额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场内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
计入基金资产。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相关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若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本基
金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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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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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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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
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
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富国
国企改革份额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富国国企改
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
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国企改
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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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富
国国企改革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100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国企
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富国国企改革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上市交易;
30、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或终止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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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
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
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五)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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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
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富国国企改革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
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富国国企改革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
对较高的特征。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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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
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
算机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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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①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
产生跟踪误差。
②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
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③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跟踪误差。
④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⑤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
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
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
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
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而产生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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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
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
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
的特征。
由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参考
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净值和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参考净
值的变动幅度,即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市场供求关
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发生偏离而出现折/溢价
交易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机制有助于将折/溢价交易风险降低至较低水平,但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溢价交
易状态。此外,由于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影响,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
改革 B 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本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持有人或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持有
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场内份额,因此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5)份额折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场外份额
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
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
基金财产。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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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或富
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一部分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
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
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
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或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在其
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投资者可以选
择在份额折算前将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或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
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
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分级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
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
改革 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
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除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情况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实施份额折算。基金份额
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的新增份额
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
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
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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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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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富国
国企改革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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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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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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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法募集资金;
1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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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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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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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富国国企
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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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富国国企
改革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8)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9)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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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富国国
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
或合计持有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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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
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
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3)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
革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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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
革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
国企改革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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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
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富国国企改革份
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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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
革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富国
国企改革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富国国企改
革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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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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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
企改革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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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
企改革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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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和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的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
国企改革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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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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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
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本条款将相应变
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
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
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度 5 万元。指数使用许可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
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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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
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的成
份股、备选成份股、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
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
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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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国有
企业改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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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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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
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
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富
国国企改革份额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富国国企
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
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国企改
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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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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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富国
国企改革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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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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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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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的成
份股、备选成份股、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
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股指期
货、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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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国
有企业改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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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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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
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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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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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
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8、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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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富国国企改革份
额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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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划入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
立的备付金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由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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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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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本基金分别计算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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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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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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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在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制对
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年度末所有
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或在第四季度有交易、年
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
交易确认信息、富国周刊、公告信息、月度、季度电子对账单等,基金管理人通
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栏目,
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
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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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80126256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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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4 年 12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中证国有
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2014 年 12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人员变更的公告》。
3、2014 年 12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关于开通富国
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托管及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富
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国企改 A 与国企改 B 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
4、2014 年 12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中证国有
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国企改 A 与国企改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更正公告》。
5、2014 年 12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中证国有
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国企改 A 与国企改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提示性
公告》。
6、2015 年 1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开展官方淘宝店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2015 年 1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富国中证国企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最低申购金额的公
告》。
8、2015 年 1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网
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9、2015 年 4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场内简称的公告》。
10、2015 年 5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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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015 年 5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中证国有
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12、2015 年 5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中证国有
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13、2015 年 5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关于富国中证
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的公告》、《富国中
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暂停申购、
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4、2015 年 5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关于富国中证
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定期折算业务期间停复牌的公告》。
15、2015 年 5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关于富国中证
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的公告》、
《关于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国企改 A 和国企改 B 不定
期份额折算后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16、2015 年 6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网点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17、2015 年 6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增聘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18、2015 年 6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网点开展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第二十八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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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九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法
律意见书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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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简称 |
最新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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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热门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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