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证券 A 端和证券 B 端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15 年 8 月 3 日
公告日期: 2015 年 7 月 29 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1
二、基金概览 ........................................................................................................................... 1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7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1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1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3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5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5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15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15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16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17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证券 A 端和证券 B 端上市交易公告
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 2015 年 7 月 4 日的《中国证
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rtfund.com)上公告的《融通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场
内简称:融通证券,基金代码:161629)、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稳健收益类份额(场内简称:证券 A 端,基金代码:150343)、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场内简称:证券 B 端,基金代码:150344)。其
中,证券 A 端、证券 B 端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5、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6、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可
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
1
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证券 A 端与证券 B 端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
购和赎回。
7、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通过场
内、场外方式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
8、份额配对转换是指融通证券份额与证券 A 端份额、证券 B 端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
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分拆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场内融通证券份额按照 2 份场内融通证券份额对应 1 份证券 A 端份额与 1 份证券 B
端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基金份额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证券 A 端
份额与证券 B 端份额按照 1 份证券 A 端份额与 1 份证券 B 端份额对应 2 份场内融通证券份
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本基金的场内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分拆与合并,场外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
申请分拆与合并。
9、定期份额折算
定期折算基准日为本基金存续期内每年 12 月 15 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
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若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前 30 个工作日内(含第 30 个工作日)
因证券 B 端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而发生过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
告。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证券 A 端份额与证券 B 端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
例。在折算基准日,定期份额折算后证券 A 端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证券 A 端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将折算为
融通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证券 A 端份额持有人。融通证券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
融通证券份额将按一份证券 A 端份额获得新增融通证券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
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10、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即:当融通
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当证券 B 端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由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基金份额折算日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当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本基金将分别对证券 B 端份额和
融通证券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证券 A 端份额和证券 B 端份额的比
例为 1:1,份额折算后证券 B 端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
2
过证券 A 端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部分,折算成场内的融通证券份额。份额折算后融
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证券 B 端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折算基准日证券 A 端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三者相等。
当证券 B 端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本基金将分别对证券 A 端
份额、证券 B 端份额和融通证券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证券 A 端份
额和证券 B 端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证券 A 端份额
和证券 B 端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融通证券份额、证券 A 端份额和
证券 B 端份额的份额数将相应缩减。
11、基金份额总额:截止 2015 年 7 月 27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66,272,530.89】
份,其中,融通证券份额【28,059,767.89】份,证券 A 端份额为【19,106,381.00】份,证券
B 端份额为【19,106,382.00】份。
1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截止 2015 年 7 月 27 日,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2】
元,证券 A 端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02】元,证券 B 端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1.002】元。
1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证券 A 端,基金代码:150343;证券 B 端,基金
代码:150344。
1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证券 A 端【19,106,381.00】份,证券 B 端
【19,106,382.00】份(截止 2015 年 7 月 27 日)。
15、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6、上市交易日期:2015 年 8 月 3 日
17、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次基金上市前的募集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50
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至 2015 年 7 月 14 日止
5、发售价格:1.000 元人民币
3
6、发售方式:交易所(场内)和柜台(场外)
7、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银行销售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券商销售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
江)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
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等。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4)第三方销售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
(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
(2)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
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
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
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
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申万宏
源西部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
华融证券、华泰 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
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
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
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
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
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
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
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4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40,386,717.80 元人民币,认
购资金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1,461.05 人民币,按照本基金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折算为基金份额 11,461.05 份,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769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募
集 资 金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240,398,178.85 份 , 场 外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202,185,415.85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为
38,212,763.00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其中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
金份额总额为 0.00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本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本基金基金
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
募集资金已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10、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 年 7 月 17 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40,398,178.85】份。
(二)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本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367】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 年 8 月 3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
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础份额简称及代码:融通证券份额,场内简称:融通证券,基金代码:161629。
上市交易份额简称及代码:证券 A 端,基金代码:150343;证券 B 端,基金代码:150344。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证券 A 端【19,106,381.00】份;证券 B 端【19,106,382.00】份
(截止 2015 年 7 月 27 日) 。
6、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开放式基金每日收市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
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市盈率Ⅰ”揭示。根据
《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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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净值负责。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对于托管在场内的融通证券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分拆为证券 A 端份额和证券 B 端份额即可上市流通;对
于托管在场外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
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分拆为证券 A 端份额和证券 B 端份额即可上市流通。
8、本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日期:2015 年 8 月 3 日,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 2015 年 7 月 27 日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 2015 年 7 月 27 日,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的
持有人总户数为 1,445 户,其中场外持有人总户数为 1,445 户;证券 A 端持有人总户数为 12
户,全部为场内持有人;证券 B 端持有人总户数为 12 户,全部为场内持有人;融通证券份
额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为 19,418.52 份,证券 A 端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1,592,198.42 份,证券 B 端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1,592,198.50 份。
(二)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5 年 7 月 27 日,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证券 A 端: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18,550,365.00 份,占比 97.0899%;场内个
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556,016.00 份,占比 2.9101%。
证券 B 端: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18,550,365.00 份,占比 97.0899%;场内个
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556,017 份,占比 2.9101%。
(三)截止 2015 年 7 月 27 日,本次上市交易的证券 A 端份额和证券 B 端份额前十名
持有人情况:
1、基金简称:证券 A 端 基金代码:150343
持有证券 A 端 占证券 A 端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份额 份额比(%)
1 鹏华资产-工商银行-以太十号资产管理计划 15,000,292.00 78.51%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00,058.00 15.70%
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550,015.00 2.88%
4 崔金娣 150,010.00 0.79%
5 李宪 100,001.00 0.52%
6 叶争青 96,001.00 0.50%
6
7 张兴国 50,001.00 0.26%
8 孙激扬 50,000.00 0.26%
9 俞国忠 35,001.00 0.18%
10 赵宪 25,001.00 0.13%
11 丁晓璐 25,001.00 0.13%
合计 19,081,381.00 99.87%
2、基金简称:证券 B 端 基金代码:150344
持有证券 B 端 占证券 B 端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份额 份额比(%)
1 鹏华资产-工商银行-以太十号资产管理计划 15,000,291.00 78.51%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00,058.00 15.70%
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550,016.00 2.88%
4 崔金娣 150,009.00 0.79%
5 李宪 100,002.00 0.52%
6 叶争青 96,002.00 0.50%
7 张兴国 50,001.00 0.26%
8 孙激扬 50,001.00 0.26%
9 俞国忠 35,001.00 0.18%
10 禹华明 25,001.00 0.13%
合计 19,056,382.00 99.74%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高峰
3、总经理:孟朝霞
4、注册资本:1.25 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1]8 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501118251
8、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具体经营业务按证监会颁发的经
营许可证办理)
9、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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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股东及其出资比例: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40%。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管理委员会负
责全面评估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目前下设权益投资部、量化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机构理财部、固定收
益部、国际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市场拓展部、北方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华东
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西部营销中心、电子商务部、财务管理部、信息技术部、
产品开发部、监察稽核部、登记清算部、综合管理部。
权益投资部、量化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资。研究部
负责行业、上市公司研究和投资策略研究。交易部负责完成基金经理交易指令。机构
理财部主要负责年金、专户、机构客户及高端个人基金销售的开发与维护。固定收益
部 负责 公司受 托资 产固定 收益 证券的 研究 和投资 工作。 国际 业务部 负责 海外市 场研
究、投资。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受托资产的投资运作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市场拓
展部、北方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华东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及西 部营销中心
负责市场推广、基金销售、客户服务、销售渠道管理等业务。电子商务部负责电子商
务直销平台的搭建及维护,电子商务渠道的开发等。财务管理部财务制度制定、实施
和运转。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跟踪研究新技术 ,进行相应
的技术系统规划与开发。产品开发部负责境内外理财产品的跟踪研究以及新产品的创
新、开发。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及其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
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登记清算部负责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
登记和清算等业务。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企业文化建 设、文字档案、相关
后勤服务、人力资源管理、薪酬制度、人员培训、人事档案等综合事务管理。
11、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我公司共有 187 名员工,其中博士学位 7 人、硕士学位
98 人和学士学位 68 人。
12、信息披露负责人:涂卫东
咨询电话:0755-26948666
13、本基金基金经理
何天翔先生,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7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联合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部,任金融工程研究员,2008 年、2009 年“新
财富”金融工程团队第一名成员。2010 年 3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
工程研究员投资经理。现任融通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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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
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
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67,441.30 亿元,较上年增长 8.99%;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94,745.23 亿元,增长 10.30%;客户存款总额 128,986.75 亿元,增长
5.53%。营业收入 5,704.70 亿元,较上年增长 12.16%;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2.28% , 净
利息收益率( NIM)2.80%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 19.02%;成本收入比
为 28.85%。利润总额 2,990.86 亿元,较上年增长 6.89%;净利润 2,282.47 亿元,增长 6.10%。
资本充足率 14.87%,不良贷款率 1.19%,拨备覆盖率 222.33%。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 14,856 个,服务于 348 万公司客户、3.14 亿个
人客户,与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和大量高端客户保持密切合作关系;在香港、澳
门、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大阪、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墨尔本、
台北、卢森堡、布里斯班、多伦多设有海外分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
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行欧洲、建行新西兰、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
建信期货、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
9
2014 年,中国建设银行的出色业绩与良好表现受到市场与业界的充分认可,先后荣获
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4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在英国《金融时报》全球 500 强排名第 29 位,
新兴市场 500 强排名第 3 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
位列第 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排名第 38 位。此外,中国建设银行还荣获国内
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项,覆盖公司治理、社会责任、风险管理、公司信贷、零售业
务、投资托管、债券承销、信用卡、住房金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赵观甫先生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 2005 年及自 2009 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
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 2007 年及 2008 年连续被《财资》杂志
10
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 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崔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邮编:200120
法人代表:杨绍信
联系人:刘莉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灵、汪棣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7 月 27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11
单位:人民币元
本期末
资 产
2015 年 7 月 27 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96,582,675.91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其中:股票投资 -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贵金属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50,011.18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705.72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763.00
资产总计 96,634,155.81
本期末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15 年 7 月 27 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30,040,861.53
应付管理人报酬 50,092.28
应付托管费 11,020.29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114,221.12
负债合计 30,216,195.22
所有者权益:
12
实收基金 66,272,530.89
未分配利润 145,429.70
所有者权益合计 66,417,960.5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96,634,155.81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5 年 7 月 27 日,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1、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6,582,675.91 99.95
7 其他资产 51,479.90 0.05
8 合计 96,634,155.81 1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 2015 年 7 月 27 日,本基金未持有指数投资的股票。
2、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 2015 年 7 月 27 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1、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 2015 年 7 月 27 日,本基金未持有指数投资的股票。
2、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 2015 年 7 月 27 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15 年 7 月 27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13
(五)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 2015 年 7 月 27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15 年 7 月 27 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 2015 年 7 月 27 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九)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截至 2015 年 7 月 27 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0,011.18
5 应收申购款 705.72
6 其他应收款 763.00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1,479.90
4、截至 2015 年 7 月 27 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截至 2015 年 7 月 27 日,本基金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 2015 年 7 月 27 日,本基金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截至 2015 年 7 月 27 日,本基金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 2015 年 7 月 27 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14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15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29 日
16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融通证券份额、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
证券 B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7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8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融通证券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19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融通证券份额、
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未设日常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
前提下,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增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融通证券 A 份额与融通证券 B 份额的运作;
(11)终止融通证券 A 份额与融通证券 B 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22
(1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①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②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融通证券份额、融
通证券 A 份额、融通证券 B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总份额的 10%(含 10%),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影响下,调整融通证券份额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融通证券份额的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
23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该日常机构
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
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
行。
6、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十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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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融通
证券份额、融通证券 A 份额与融通证券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对应级
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持有的融通证券份额、融通证券 A 份额与融通证券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融通证券份额、融通证券 A 份额与融通证券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对应级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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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有效的融通证券份额、
融通证券 A 份额、融通证券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对应级别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持有的融通证券份额、融通证券 A 份额与融通证券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融通证券份额、融通证券 A 份额与融通证券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对应级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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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融通证券份额、融通证券 A 份额、融通证券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融通证券份额、融通证券 A 份额、融通证券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
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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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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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
常机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
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法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融通证券份额、融通证券 A 份额、融通证券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融通证券份额、融通证券 A 份额、融通证券 B 份额的运作期间内,如果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有关限制,则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融通证券 A 份额、
融通证券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财产管理、运用相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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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
率、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本条款将相应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指数许可使用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中计收,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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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大写:伍万元整),计费区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
天数按比例计算。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
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除管理费、托管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前述第一款约定的其他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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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
资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全指证券公
司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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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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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融通证券 A 份额、融通证券 B 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
融通证券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融通证券
份额净值、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融通证券 A 份额、融通证券 B 份额上市交易后或者开始办理融通证券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
证券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融通证券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融通证券 A 份额和融通证券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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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融通证券份额、融通证券 A 份额与融通证
券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融通证券份额、融通证券 A 份额与融通证券 B 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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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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