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上投优信: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7月)

2015年07月28日 11:0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14 年 6 月 11 日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5.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6.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10 日,基金投资组合及基金业绩的数据截

  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二零一五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4】年【2】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16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以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为中小微、非上市企

  业,存在着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薄弱、企业经营风险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不足等特点。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将存在违约风险和流动性不足的风险,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基金的信用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2

  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15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23

  八、基金的投资............................................................................................................................. 30

  九、基金的业绩............................................................................................................................. 41

  十、基金的财产............................................................................................................................. 4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4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0

  十六、风险揭示............................................................................................................................. 5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8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89

  二十三、备查文件......................................................................................................................... 89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

  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2、销售机构: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3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基金份额的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1、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2、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4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陈开元

  总经理:章硕麟

  成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 号文批准,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05 年 8 月 12 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

  变更事项。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7%和

  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33%变更为目前的 51%和 49%。

  2006 年 6 月 6 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并于 2006 年 6 月 2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2009 年 3 月 31 日,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二亿五千万

  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

  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开元先生,董事长

  大学本科学历。

  先后任职于上海市财政局第三分局,共青团上海市财政局委员会,英国伦敦 Coopers &

  5

  Lybrand 咨询公司等,曾任上海市财政局对外经济财务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

  董事:Paul Bateman

  毕业于英国 Leicester 大学。

  历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投资管理业

  务 CEO。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摩根资产管理委员会主席及投资委员会会员。同时也是摩

  根大通高管委员会资深成员。

  董事:许立庆

  台湾政治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富林明台湾业务总经理、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行政总裁。

  现任怡和(中国)有限公司主席、怡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香港商会中国委员会副主席;

  富时台湾交易所台湾系列五十指数咨询委员会主席。

  董事:Jed Laskowitz

  获美国伊萨卡学院学士学位(主修政治)及布鲁克林法学院荣誉法学博士学位。

  曾负责管理 J.P Morgan 集团的美国基金业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洲基金行政总裁及亚太区投资管理业务总监;J.P Morgan 集团投资

  管理及环球基金营运委员会成员;美国资金管理协会(MMI)董事会成员;纽约州大律师

  公会会员。

  董事:潘卫东

  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机构处处长(挂职)、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董事:章硕麟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证券(台湾)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协理、摩根大通(台湾)证券副总经理、

  摩根富林明(台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陈兵

  6

  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财富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胡越

  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俞樵

  经济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经济与金融学教授及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长。曾

  经在加里伯利大学经济系、新加坡国立大学经济系、复旦大学金融系等单位任教。

  独立董事:刘红忠

  国际金融系经济学博士,现任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教授及系主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

  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和上海市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戴立宁

  获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及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历任台湾财政部常务次长。

  现任台湾东吴大学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独立董事:李存修

  获美国加州大学柏克利校区企管博士(主修财务)、企管硕士、经济硕士等学位。

  现任台湾大学财务金融学系专任特聘教授。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监事长:郁忠民

  研究生毕业,高级经济师。

  历任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副主任;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稽查处、机构处处长;上海国

  际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上海国际集团金融管理总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长。

  监事:Simon Walls

  7

  获伦敦大学帝国理工学院的数学学士学位。

  历任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Japan) Ltd 总裁、首席运营官;JPMorgan Trust Bank

  总裁、首席运营官以及基础架构总监。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日本董事长以及投资管理亚洲首席行政官。

  监事:张军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现任上投摩根亚太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监事:万隽宸

  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风险管理及业务协作部总监。

  3. 总经理基本情况:

  章硕麟先生,总经理。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证券(台湾)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协理、摩根大通(台湾)证券副总经理、

  摩根富林明(台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侯明甫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台湾中国文化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台湾金鼎证券公司、摩根富林明

  (台湾)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富林明(台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富林明

  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证券投资研究、公司管理兼投资相关业务管理。

  经晓云女士,副总经理。

  获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市场管理部经理,经纪

  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负责证券经纪业务的管理和运作。

  陈星德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曾任职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中国证监会、瑞

  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香港)、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曾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一职。

  张军先生,副总经理

  8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管理工程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秘书、公司业务部业务科科长,徐汇支行副行长、

  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并曾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一职。

  刘万方先生,督察长。

  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任职于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美国 MBP 咨询公司、中国证监会。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王亚南先生,复旦大学金融工程专业硕士。2003 年至 2007 年,就职于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任固定收益研究员。2007 年 6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国泰金鹿保本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6 月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08 年

  11 月起任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9 年 6 月至 2014 年 9 月任上投摩根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6 月起任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8 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11 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天添盈货币市场基金和上投摩根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

  基金经理赵峰先生,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2003 年 4 月至 2006 年 5 月在申银万国

  证券研究所担任研究员负责债券研究方面的工作;2006 年 6 月至 2011 年 3 月在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负责债券投资方面的工作;2011 年 4 月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1 年 9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上投摩根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6 月起任上投摩根分红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上投摩根天颐年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起担任上投摩根岁

  岁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6 月起任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12 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纯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侯明甫先生,副总经理;杜猛先生,投资一部投资总监;孙芳女士,投资二部投资总监;

  王炫先生,研究总监;孟晨波女士,货币市场投资部总监;赵峰先生,债券投资部总监;张

  军先生,基金经理;黄栋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9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

  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 投资于其它基金,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

  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3)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5)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6) 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10

  (7)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11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监督检查和基

  金管理人内部稽核监控工作,并可向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进行各部门管理程序的风险确认,评估成员

  包括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稽核、风险管理、基金投资、基金运作等各部门主管。风

  险评估联席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事先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并进行及时控制和采取应急

  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

  修改建议。

  (5)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标体系的投资进行

  监查和风险控制的评估。

  (6)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部门修正、修订内部控制作业制度,并对各部门的日常作

  12

  业,依风险管理的考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控管,并提出内控建议。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架构图

  股东会

  董事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经营管理层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13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肖伟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32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303 只,

  QDII 基金 2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14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客户服务电话:95566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网址:www.boc.cn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李建红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5

  15

  网址: www.cm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虞谷云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黄莹

  (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

  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16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李巍

  (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全国)、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转 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袁长清(代行)

  17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1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5)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18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热线:010-95558

  (17)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电话:0571-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71-95548

  (1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和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1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19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2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20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2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25)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2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站: www.1234567.com.cn

  (27)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站: www.yilucaifu.com

  (2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21

  传真:010-6202003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2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站:www.leadbank.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联系电话:8621-61233277

  联系人:汪棣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王灵

  22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16 号文件批准,2014 年 5 月 12 日

  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4 年 6 月 6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本次募集净有

  效认购申请金额为 560,851,992.51 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其中 A 类份额净认

  购金额 471,637,492.67 元人民币,C 类份额净认购金额 89,214,499.84 元人民

  币)。上述折合基金份额 560,851,992.51 份(其中 A 类份额 471,637,492.67 份,

  C 类份额 89,214,499.84 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

  共 计 96,156.75 元人民币 (其 中 A 类基金份额认购款项所产生的利息为

  81,691.62 元,C 类基金份额认购款项所产生的利息为 14,465.13 元),折合基金

  份额 96,156.75 份(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 81,691.62 份, 类基金份额为 14,465.13

  份)。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506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560,948,149.26 份,

  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6 月 11 日生

  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五部分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23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

  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00 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之情况,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5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区间 费率

  人民币 100 万以下 0.8%

  人民币 100 万以上(含),500 万以下 0.4%

  人民币 500 万以上(含) 每笔人民币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费率

  小于一年 0.1%

  大于等于一年小于两年 0.05%

  大于等于两年 0%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费率

  30 日以内 0.1%

  30 日以上(含) 0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6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27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28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29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

  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30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信

  用债和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是指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将遵循自上而下的配置原则,密切关注股票、债券市

  场的运行状况和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运

  行趋势、国家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市场流动性水平、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估值水平等因素,

  从而判断各大类资产的相对投资价值,从而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并跟踪影响资产配置策略的各种因素的变化,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动态优化管理。

  (2)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类资产将主要在信用债、可转债及其他资产间进行配置,并重点配置信用

  债和可转债。本基金将对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进行分析,确定债券类属配置策

  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选择既能匹配目标久期、同时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

  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采用信用策略、久期调整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息差策略等策略,进

  行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在合理控制风险和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基础上,以企业债和可转债为

  主要投资标的,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1)信用策略

  信用产品的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基准收益

  率主要受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的影响因素包括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

  水平和债券发行主体自身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本基金将相应的采用以下的分

  31

  析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国家政策、信用债市场容量、市场结构、流动性、信

  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进而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

  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趋势,确定信用债券的配置。

  2)基于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研究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面,以确

  定债券的违约风险和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判断债券的投资价值。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发

  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市场竞争地位、财务质量(包括资产负债水平、资产变现能力、

  偿债能力、运营效率以及现金流质量)等要素,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谨慎选择债券发行人

  基本面良好、债券条款优惠的信用类债券进行投资。

  (2)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的预判,相应的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本基金通过

  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预测未来的市场利率的

  变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因素及其变化的反应,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在

  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

  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合理配置。

  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

  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并进行动态调整。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低于债券,

  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5)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

  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主要从公司基本面分析、理论定价分析、债券发行条款、投资导

  向的变化等方面综合评估可转债投资价值,选取具有较高价值的可转债进行投资。本基金将

  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

  32

  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选择,并在对应可转债估值合理的前提下集中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

  带来的收益。

  本基金还将积极关注可转换债券在一、二级市场上可能存在的价差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可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获得稳定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其中,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需经

  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主要从自上而下判断景气周期和自下而上精选标的两

  个角度出发,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环境分析、市场指标分析结合自下而上的基本面分析和估

  值分析,精选个券构建组合。为了提高对私募债券的投资效率,严格控制投资的信用风险,

  在个券甄选方面,本基金将通过信用调查方案对债券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分析。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主要从资产池信

  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信用增强方式、利差补偿程度等方

  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确定资产合理配

  置比例,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1)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挖掘公司的内在价值,

  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

  系,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

  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类资产作为整体基金投资组合管理的辅助工具,为投资者提供适度参与股

  票市场、获取超额收益的机会。当本基金管理人判断市场出现明显的投资机会时,本基金可

  直接参与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争取超额收益。本基金将以个股

  精选作为主要投资策略,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考察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精选具有良好成长

  性、估值水平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33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

  基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得超过该债券的 10%;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34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面值余额在一亿元以上、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国债、企业债、可

  转债和金融债,具有一定的投资代表性。基于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以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理念,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托管人

  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35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9.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1 权益投资 17,712,698.00 14.06

  其中:股票 17,712,698.00 14.06

  2 固定收益投资 95,950,560.04 76.15

  其中:债券 95,950,560.04 76.1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300,877.90 5.79

  7 其他各项资产 5,041,226.80 4.00

  8 合计 126,005,362.74 100.00

  9.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36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 -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12,075,450.00 13.1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326,950.00 2.54

  J 金融业 144,170.00 0.1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166,128.00 3.46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7,712,698.00 19.33

  9.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300065 海兰信 100,000 3,449,000.00 3.76

  2 002178 延华智能 109,935 3,166,128.00 3.46

  3 300367 东方网力 18,000 2,710,260.00 2.96

  4 002390 信邦制药 70,000 2,141,300.00 2.34

  5 600689 上海三毛 110,000 1,673,100.00 1.83

  6 300010 立思辰 35,000 1,660,050.00 1.81

  37

  7 300220 金运激光 25,000 1,062,750.00 1.16

  8 002073 软控股份 50,000 1,000,000.00 1.09

  9 300264 佳创视讯 30,000 485,400.00 0.53

  10 300033 同花顺 1,500 181,500.00 0.20

  9.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047,000.00 1.1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122,000.00 5.5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122,000.00 5.59

  4 企业债券 63,460,959.20 69.2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26,320,600.84 28.73

  8 其他 - -

  9 合计 95,950,560.04 104.73

  9.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18001 国开 1301 50,000 5,122,000.00 5.59

  2 110023 民生转债 35,000 4,804,450.00 5.24

  3 122336 13 牡丹 01 40,000 3,987,200.00 4.35

  4 110029 浙能转债 27,000 3,763,530.00 4.11

  5 113501 洛钼转债 20,000 3,502,200.00 3.82

  9.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38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1.1本基金投资的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毛,股票代码:

  600689)于2014年12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证监局)

  《行政处罚书》(沪【2014】4号),主要内容为:1. 证监局认定上海三毛存在违法事实;上

  海三毛的重要控股子公司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进公司)发生外商应收账

  款逾期,并预计后续还可能有大额应收账款发生逾期,对上海三毛2012年度及以后的经营业

  绩产生重大影响,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所述的重大事件;对于前述重大事件,上海三

  毛没有及时披露,直至2013年3月23日才予以公告,并直至4月8日才发布因该重大事件导致

  公司2012年度经营业绩预亏公告;上海三毛的前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关于上

  市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

  为。韩家红、蔡伯承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建忠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 证监局决:

  (1) 对上海三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2) 对韩家红、蔡伯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

  以10万元罚款;(3) 对朱建忠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对上述股票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上海三毛前严格执行了对上市公司的

  调研、内部研究推荐、投资计划审批等相关投资决策流程。上述股票根据股票池审批流程进

  入本基金备选库,由研究员跟踪并分析。上述事件发生后,本基金管理人对上市公司进行了

  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为上述事项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的

  实质性影响,因此,没有改变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上市公司的投资判断。

  除上述股票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余前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11.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9.11.3其他资产构成

  39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0,783.8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60,631.67

  5 应收申购款 3,289,811.2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041,226.80

  9.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110023 民生转债 4,804,450.00 5.24

  2 128008 齐峰转债 3,201,338.84 3.49

  3 125089 深机转债 2,208,900.00 2.41

  4 110011 歌华转债 1,892,800.00 2.07

  5 110028 冠城转债 1,622,100.00 1.77

  6 110019 恒丰转债 749,850.00 0.82

  9.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的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300065 海兰信 3,449,000.00 3.76 公告重大事项

  - 300367 东方网力 2,710,260.00 2.96 公告重大资产重组

  - 002390 信邦制药 2,141,300.00 2.34 公告重大资产重组

  - 300220 金运激光 1,062,750.00 1.16 公告重大事项

  9.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40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上投摩根优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①-③ ②-④

  信增利债券A 率①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类:阶段 ② 准差④

  基金成立日

  —2014/12/31 13.40% 0.43% 5.73% 0.20% 7.67% 0.23%

  2015/01/01-20

  15/03/31 12.43% 0.94% 0.62% 0.10% 11.81% 0.84%

  2、上投摩根优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①-③ ②-④

  信增利债券C 率①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类:阶段 ② 准差④

  基金成立日

  —2014/12/31 13.20% 0.43% 5.73% 0.20% 7.47% 0.23%

  2015/01/01-20

  15/03/31 12.19% 0.93% 0.62% 0.10% 11.57% 0.83%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41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42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3

  四、估值程序

  1、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44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45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

  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6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销售服务费;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47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8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

  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49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50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1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52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53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54

  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

  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

  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

  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3、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投资收益而进行组

  合调整时,可能会由于个股的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

  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当个股的流动性较差时,基金管理人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

  大量抛售股票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特定风险

  55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资产而面临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且可

  转换债券的条款相对于普通债券和股票而言更为复杂,对这些条款研究不足导致的事件可能

  为本基金带来损失。

  本基金还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也可以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证券,并可持有由可转债转股获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

  生的权证,但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因此,本基金也将面

  临股票价格波动、新股发行放缓或停滞,或者新股投资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

  险。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为中小微、非上市企业,存在着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薄弱、企业经

  营风险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不足等特点。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建立并严格执行特定的信用分析

  制度,对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进行信用风险管理。但如果发行人未真实披露其财务及

  经营管理信息,或基金管理人对其信用风险判断有误,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将存在违约风险,

  极端情况下,存在债券投资本金完全无法回收的风险。

  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易平台为上交所与深交所的特定平台或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转

  让,可能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如果基金管理人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未能持有到期,

  将可能在二级市场交易时承担相当幅度的流动性折价,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基金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6、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公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7、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其他风险

  56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

  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

  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

  基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

  (1)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少于 200 人;

  57

  (2)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少于 3000 万人民币;

  (3)连续 90 个工作日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90%以上的基金份额。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58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4]216 号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59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60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1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62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3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4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

  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

  基金终止:

  65

  (1)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少于 200 人;

  (2)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少于 3000 万人民币;

  (3)连续 90 个工作日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90%以上的基金份额。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66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67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款、第 2 条第(3)款

  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

  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6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70

  约束力。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

  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71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销售服务费;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72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调低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

  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股票(包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3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信

  用债和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是指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4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

  基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得超过该债券的 10%;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75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76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程序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

  基金终止:

  77

  (1)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少于 200 人;

  (2)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少于 3000 万人民币;

  (3)连续 90 个工作日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90%以上的基金份额。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78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方式

  1、《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体信息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三条)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79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

  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股票(包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信用

  债和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

  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低于 5%。

  80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是指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

  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得超过该债券的 10%;

  81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82

  计算、两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规定,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83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

  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

  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

  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84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

  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

  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

  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

  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

  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85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

  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

  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

  定处理。

  6、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

  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

  86

  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

  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

  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

  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本协议约定事项如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不一致,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为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87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

  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金投资者

  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ifm.com)查询详情。

  (四)联系方式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 889 4888

  网址:www.cifm.com

  88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2015 年 1 月 17 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上述公告均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上。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89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上市全观察